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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股票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一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2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 2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 2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3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 4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5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 5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 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 6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6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 6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 7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7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 7

(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 8

(三)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 9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10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10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10(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 13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13

(四)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 15

八、结论 ...... 16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治信息”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48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5G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释义相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国家政策的推动始终是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我国政府将5G纳入国家战略,视为实施国家创新战略的重点之一。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构建新一代无线宽带网,在热点公共区域推广免费高速无线局域网,大力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联合研发、试验和预商用试点。

2016年12月,工信部出台的《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全面构建新一代国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总体要求,以及到2020年基本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的具体发展目标。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战略性、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稳步推进通信网络建设。2020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推动5G网络、工业互联网等加快发展;2020年2月,工信部召开加快推进5G发展、做好信息通信业复工复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制定和优化5G网络建设计划,加快5G特别是独立组网建设步伐,研究出台5G跨行业应用指导政策和融合标准,切实发挥5G建设对“稳投资、带动产业发展、促进信息消费”的作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指出要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使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得到回补,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2020年3月,工信部召开加快5G发展专题会议,提出要加快网络建设,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认真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2020年3月,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要求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量子通信、工业互联网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在5G政策推动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的5G相关投资规模显著提升。2020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计划在5G网络投资约1,757亿元。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顺应通信行业发展趋势,完善5G端对端产业链布局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通信行业快速发展的驱动作用,在公司现有技术和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接入网、承载网等产品领域,增加公司的产品业务线,完善5G端对端产业链布局,增强公司在通信行业的技术储备和核心竞争力,开创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2、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充分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实现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一步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另外,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将在业务布局、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和投入使用后,公司运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将得到提升,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由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48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5G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目前,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且需要预留充足的资金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性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2、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当前发展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有较

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实施股权融资有利于从战略层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实现战略协同发展;并且伴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大,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大对即期收益的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则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3、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申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以及获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487.00万元(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如下:

1、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并于2021年6月底完成股票发行,该预测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8,487.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发行上限,即37,379,314股。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519.82万元。根据公司经营周期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0%(持平)、增长10%和增长20%三种情形进行测算。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2021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5)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6)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2020年/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021年12月31日
不考虑本次发行影响考虑本次发行影响
总股本(股)124,597,715124,597,715161,977,029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股)37,379,314
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0,519.82
假设1:假设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持平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0,519.8220,519.8220,519.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651.651.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651.651.43
假设2:假设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相比增长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0,519.8222,571.8022,571.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651.811.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651.811.58
假设3:假设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相比增长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0,519.8224,623.7824,623.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1.651.981.72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651.981.72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发行后,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0年持平或增长10%,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可能下降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强研发与业务升级、加强对外合作、加强销售和品牌建设等方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业务资源整合,争取充分发挥公司内

部协同效应;并积极推进市场推广和业务开拓,争取实现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升经营效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本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以细化《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

配的条款,确保股东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平、合理,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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