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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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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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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计金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第九条 公司须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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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营销部、供应链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控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证券投资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业务经办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三)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营销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业务经办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七)内控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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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总经理,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控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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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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