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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2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6日;

(3)公示方式:公司官网公示;

(4)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等情况。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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