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长王晟先生辞职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王晟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晟先生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等相关职务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王晟先生辞去上述职务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王晟先生辞去上述职务。
独立董事: 郝亚超 王春飞 汤庆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郝亚超 王春飞 汤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