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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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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1-04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1-026),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津执67号《执行裁定书》、(2021)津执他9号《执行裁定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津03执68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津0116执652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应收账款债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新”)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如下

(2020)津执6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荣新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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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执68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

天津荣新与华业资本、高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津03执689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天津荣新与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2021)津执他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津03执68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津0116执6527号《执行通知书》内容:

被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荣新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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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津0116执6527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立案执行天津荣新与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津执67号《执行裁定书》、(2021)津执他9号《执行裁定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津03执68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津0116执652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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