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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股票简称:同飞股份 股票代码:300990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SANHE TONGFEI REFRIGERATION CO., LTD.

(河北省三河市火车站进站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二零二一年五月

特别提示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飞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将于2021年5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A股流通股数量较小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5,2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后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1,3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带来的股价下跌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5.50元/股对应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6.2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7.19倍(截至2021年4月21日),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滚动平均市盈率32.34倍(截至2021年4月21日)以及高于可比公司2020年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31.04倍(截至2021年4月21日),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波动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制冷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产品主要配套于数控装备(包括数控机床、激光设备等)、电力电子装置、工业洗涤设备等,而数控装备、电力电子装置等装备行业是国家的工业基础行业,也是国家工业升级的核心领域。由于产品下游领域的“基础工业”特性,下游领域的需求与国家经济增长、经济结构变化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我国经济增速有所下调。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产业更新升级等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上述新趋势带来的我国宏观经济的波动,将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将影响到公司下游行业的需求,可能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市场竞争的风险

工业制冷行业覆盖的下游应用领域较广,在不同应用领域,基于行业特性、客户基础、品牌建设、技术和产品特征等形成了相应的优势竞争企业。公司目前的产品技术水平、综合实力在市场中具有良好的竞争优势,未来公司若进一步拓展产品线宽度,在原有优势竞争领域外进一步加大投入,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此外,目前我国工业制冷行业企业众多,部分中小型竞争对手可能会采用非合理的价格竞争手段,增加公司的市场竞争压力。基于市场竞争环境,公司产品价格存在下降压力。若公司未能有效应对上述市场竞争风险,将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以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66%、36.84%和37.89%。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公司产品结构、产品市场供需情况及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人力成本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

由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末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国内汽车需求增速整体放缓甚至下滑等因素对公司下游市场需求造成影响,以及公司拓展市场面临的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2018年及2019年公司毛利率有所

下降。未来若出现下游行业需求的下滑以及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可能会面临销售价格持续下降以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纯水冷却单元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913.30万元、6,192.58万元和15,844.56万元,受益于电力电子装置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收入保持快速增长,该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8.10%、44.65%和42.33%,整体处于较高水平。由于电力电子装置行业的技术和客户壁垒较高,目前从业企业数量有限,行业利润水平较高,但电力电子装置行业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可能会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从而加剧市场竞争。同时随着公司纯水冷却单元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基于进一步拓展市场的需要,纯水冷却单元产品价格以及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四)技术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105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00项)。公司对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公司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但是相关措施不足以完全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依旧可能被侵权。如果竞争对手损害公司的知识产权,有效模仿公司的产品、服务等,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的保密资料,可能会导致公司耗费大量资源予以弥补,造成公司较大的财务损失。同时,竞争对手也会加大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限制公司对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公司的技术开发成本。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侵权事项受到第三方起诉,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判定侵权或因侵权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公司为保持技术和产品不断创新采取了诸多措施,以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但不能排除公司因疏忽、过失、管理不当导致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未能有效执行,或者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引致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

如果未来公司与竞争对手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公司可能需按照纠纷或诉讼的具体情况调整生产规划、销售订单、研发投入及增加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等;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亦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7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同飞股份”,证券代码为“300990”,本次公开发行1,3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5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 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5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同飞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9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2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9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张国山1,725.0033.172024年5月12日
张浩雷1,552.5029.86
李丽330.006.35
王淑芬172.503.32
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0.002.31
小计3,9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1,300.0025.002021年5月12日
小计1,300.0025.00-
合计5,200.00100.0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anhe Tongfei Refrigeration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国山
住所三河市火车站进站路3号
经营范围制冷设备、配件的制作与销售;有色金属加工(不含金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冷却、节能、环保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工业制冷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0316-3215889
传真0316-3215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l.com
电子邮箱IR@tfz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高宇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张国山董事长2020年8月-2023年8月1,725.00-1,725.0044.23%
2张浩雷董事、总经理2020年8月-2023年8月1,552.509.001,561.5040.04%
3李丽董事、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0年8月-2023年8月330.00-330.008.46%
4王淑芬董事、人力资源总监2020年8月-2023年8月172.50-172.504.42%
5高宇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0年8月-2023年8月-18.0018.000.46%
6陈振国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2020年8月-2023年8月-18.0018.000.46%
7赵朝辉独立董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
8王功独立董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
9王洪波独立董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
10张殿亮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2020年8月-2023年8月-6.006.000.15%
11李海峰监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
12崔玉监事2020年8月-2023年8月----
13刘春成副总经理、行政总监2020年8月-2023年8月-18.0018.000.46%
14吉洪伟副总经理、生产总监2020年8月-2023年8月-9.009.000.23%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平台在持股平台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1张浩雷董事、总经理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50%9.000.23%
2高宇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5.00%18.000.46%
3陈振国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5.00%18.000.46%
4张殿亮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6.000.15%
5刘春成副总经理、行政总监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5.00%18.000.46%
6吉洪伟副总经理、生产总监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50%9.000.23%

职于廊坊市公安局南门外派出所;2007年至2017年就职于三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2017年至今任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至今任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现为公司董事、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4、王淑芬,公司董事,女,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1976年至1989年就职于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1989年至2015年就职于三河市医院;2015年至2017年任三河市同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2017年至今任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现为公司董事、人力资源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未制定待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制度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众和盈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7年6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QLR211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金额68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浩雷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城内迎宾路东侧理想新城广场4层401号
序号合伙人名称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同飞股份任职情况
1张浩雷普通合伙人51.007.50%董事、总经理
2高宇有限合伙人102.0015.00%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3陈振国有限合伙人102.0015.00%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4刘春成有限合伙人102.0015.00%副总经理、行政总监、安全委员会主任
5徐跃明有限合伙人68.0010.00%换热器事业部部长
6张军奇有限合伙人68.0010.00%财务部长
7许崇新有限合伙人68.0010.00%总经办主任
8吉洪伟有限合伙人51.007.50%副总经理、生产总监
9张殿亮有限合伙人34.005.00%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
10高淑春有限合伙人8.501.25%行政办主任
11李凯有限合伙人8.501.25%售后部副部长
12石振兴有限合伙人8.501.25%生产采购部员工
13侯钦帅有限合伙人8.501.25%生产制造部长
合计-680.00100.00%-

众和盈各合伙人已分别出具《承诺函》,确认: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均自愿向合伙企业出资,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未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众和盈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公司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系以各自的合法自有资金认购,且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情形。众和盈设立时,全体合伙人均以1元/出资份额货币出资,众和盈向同飞股份增资涉及的股份支付已于2017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274.25万元。

(二)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众和盈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五、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900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5,2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张国山17,250,00044.2317,250,00033.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张浩雷15,525,00039.8115,525,00029.86
李丽3,300,0008.463,300,0006.35
王淑芬1,725,0004.421,725,0003.32
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00,0003.081,200,0002.31
小计39,000,000100.0039,000,000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13,000,00025.00无限售期
小计--13,000,00025.00-
合计39,000,000100.0052,00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张国山1,725.0033.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张浩雷1,552.5029.86
3李丽330.006.35
4王淑芬172.503.32
5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0.002.31
6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2.960.06无限售期限
7陈友梅0.050.00
8胡宇娟0.050.00
9蔡玉英0.050.00
10张燕群0.050.00
合计3,903.1675.0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300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5.50元/股。

三、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 发行市盈率

1、26.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5.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6.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 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02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无网下询价和配售环节,有效申购倍数9,378.43296倍,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12,970,450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29,550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9,550股,包销金额为2,526,525.0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3%。

七、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5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709.1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40.8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92号】。

八、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0,709.13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保荐承销费8,388.68
2律师费用707.55
3审计及验资费用1,179.25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5.66
5发行手续费2.88
6印花税25.11
合计10,709.13

十、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8.36元/股(根据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40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8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生产、主要产品的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 公司2021年一季度业绩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一)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39,502.9338,430.552.79
流动负债(万元)8,209.437,359.3011.55
总资产(万元)58,536.0854,816.626.7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4.6814.150.53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4.7914.230.5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49,879.9147,015.586.0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2.7912.066.05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17,085.577,128.38139.68
营业利润(万元)3,356.131,358.74147.00
利润总额(万元)3,356.151,348.74148.8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875.151,166.47146.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2,768.751,172.81136.0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40.30146.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10.3013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933.322.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713.342.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705.08336.35109.6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180.09100.00

1、资产负债表

项目2021年3月31日 (万元)2020年12月31日 (万元)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交易性金融资产2,055.954,072.69-49.52主要系本期末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较年初下降所致
应收票据294.4915.781,766.22主要系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预付款项356.99238.9249.42主要系预付原材料款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881.85181.63385.52主要系缴纳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保证金所致
在建工程9,432.036,671.4941.38主要系募投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应付账款5,579.313,665.7052.20主要系原材料备货增加所致
合同负债807.58556.1845.20主要系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1,080.862,104.85-48.65主要系公司本期支付职工2020年年终奖所致
应交税费592.14883.60-32.99主要系公司本期末应交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年初有所下降所致
项目2021年1-3月 (万元)2020年1-3月 (万元)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17,085.577,128.38139.68主要系本期下游市场需求旺盛以及上期受新型冠状疫情影响收入基数相对较低所致
营业成本11,000.044,399.04150.06主要系收入规模增长所致
税金及附加100.0563.5057.56主要系收入规模增长所致
销售费用891.21407.94118.47主要系收入规模增长所致
管理费用1,080.87665.1762.50主要系收入规模增长所致
研发费用586.66282.08107.98主要系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其他收益104.532.534,031.62主要系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147.3538.64-481.34主要系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481.00182.27163.89主要系利润总额增长所致
净利润2,875.151,166.47146.48主要系收入规模增长所致
项目2021年1-3月 (万元)2020年1-3月 (万元)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705.08336.35109.63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增加较多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46.04-5,649.6770.86主要系上期购买较多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041000062930017648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100660935885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601142020000000970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刚、康剑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二、 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1年4月22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表>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维佳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联系电话:0755-28777980传真:0755-28777969保荐代表人:陈刚、康剑雄项目协办人:宋朋项目组其他成员:胡俊杰、钱慧柠联系人:陈刚

二、 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认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 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刚、康剑雄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刚先生,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三花智控(00205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创时尚(603608)IPO项目、微光股份(002801)IPO项目、长城科技(603897)IPO项目等。康剑雄先生,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世联行(002285)IPO项目、南京港(002040)IPO项目、海翔药业(002099)IPO项目、卫宁健康(300253)IPO项目、微光股份(002801)IPO项目、格力电器(000651)增发项目、广宇集团(002133)非公开发行项目、爱康科技(002610)非公开发行项目、唐人神(002567)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国山、张浩雷、李丽、王淑芬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11月12日,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公司股东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直接以及通过三河众和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国山、张浩雷、王淑芬、李丽、高宇、陈振国、张殿亮、刘春成、吉洪伟承诺:

1、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股份转让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11月12日,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限售、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国山、张浩雷、李丽、王淑芬承诺:

(一)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条件:持股锁定期限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三)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四)减持数量: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公司上市后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五)减持价格: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六)减持程序:如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按不同减持方式的程序要求提前将减持意向通知公司,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日后规定的期间减持公司股份。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条件: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和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

(四)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五)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的30%,但不高于100%;如上年度公司未向其支付薪酬,则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20万元。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 关于因欺诈发行上市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人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五、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为:(1)若公司已上市,回购价格按照以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确定;(2)若公司未上市,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本人承诺在审议该回购股份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同飞制冷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做出司法裁判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生效司法文书裁判内容自行并督促同飞制冷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师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501号和坤元评报[2019]712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建设期内项目无法产生效益,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现有业务的盈利没有相应提高,将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

(1)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管理措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存储,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制定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2)保证募投项目实施的管理措施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并力争提前准备募投项目实施的各项前期工作,从而加快实施进度,保证募投项目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的尽快体现。

2、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基于现有业务,继续加强技术研发能力,提升核心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强化与客户之间良好合作关系,组建专业的研发、生产和管理人才梯队,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

3、强化投资者回报

基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已制定了未来利润分配政策和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的科学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率。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 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产生,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山家族向公司出具了《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

“本人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

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同飞制冷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公司与本人及其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的,同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山、张浩雷、李丽、王淑芬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关联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不利用本人控制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3、本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非法侵占发行人利益。

4、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

(1)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有关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程序;

(2)本人及关联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遵循平等互

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就进一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山、张浩雷、李丽、王淑芬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四)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含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事由被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处罚或追缴,将由本人无条件承担相应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补缴费用和处罚费用等,保证公司(含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五)关于公司历史增资瑕疵的承诺

对于公司2010年4月增资过程存在的瑕疵,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因本次增资存在瑕疵而导致公司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将无条件地承担公司的所有赔付责任,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六)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股东为4名境内自然人和1名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为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前述4名境内自然人、1名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该合伙企业穿透核查后的公司员工均具备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 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九、 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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