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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1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统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罚 责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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