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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新闻媒体、投资者的联系、 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第十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依法公开披露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信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填写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策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重大事项进程或内幕信息流转情况要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各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证券部对备案材料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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