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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李林、何伟、冯军等42名自然人诉公司、李建生、陈丽、李兴虎等19名自然人及四川省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李林、何伟、冯军等42名自然人。

2、被告

(1)被告一: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一:李建生、陈丽、李兴虎等19名自然人及四川省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所实施的集体企业改制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作为改制结果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100%股权的交易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因无权处分和恶意购买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股权,导致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欠付的职工集资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1,040,861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归还其控制的原南充羽绒制品厂全部财产,具体金额或者财产名称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支付资产使用费用,以及资产因被使用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具体金额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各位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起诉依据

原告称:原告所在的企业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成立于1981年11月5日,企业的成立是为了促进城镇就业,注册资金50万元,该注册资金构成包括职工集体投入和原南充地区城镇联社拨款扶持建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2016年6月,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生、李兴虎、佘旭、蒙森、何佳益、周源、佘佐元、唐友超、陈守义、四川省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联合开始对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进行了集体所有制改制,并由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委托四川省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改制及产权界定专项审计,原告认为本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害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职工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其改制行为和股权交易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前述被告因对改制无效和无效的股权交易承担过错责任,其他部分被告基于法律的规定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已积极与专业律师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审理结果尚无法定论,故对公司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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