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夏银行”或“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华夏银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称“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吕晓峰、隋玉瑶 |
项目联系人 | 隋玉瑶 |
联系电话 | 010-85130683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无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015 |
注册资本 | 15,387,223,983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李民吉 |
实际控制人 | 无 |
联系人 | 宋继清 |
联系电话 | 010-85238570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4月30日 |
其他 | 无 |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华夏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华夏银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华夏银行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华夏银行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华夏银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华夏银行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华夏银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华夏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华夏银行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华夏银行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建投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华夏银行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接受访谈沟通等。华夏银行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华夏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华夏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华夏银行的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华夏银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夏银行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华夏银行已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并与公司其他资金一并投入运营,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华夏银行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晓峰 隋玉瑶
保荐机构授权代表:
宋双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