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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日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负责久日新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0年度,招商证券对久日新材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招商证券已与久日新材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久日新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0年度,久日新材不存在须按照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0年度,久日新材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招商证券督导久日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招商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招商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久日新材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久日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20年度,久日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度,久日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度,久日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20年度,久日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2020年度,久日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则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同时,根据业务发展规划,未来公司将着力在新型光引发剂、特种光固化材料、电子化学材料等领域进行研究开发,但由于技术与产品创新具有一定难度、市场需求可能发生变化,以及研发过程及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研发结果不及预期或研发投入超支,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实现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随着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公司业务规模及员工人数有了较大增长,经营管理面临的压力日趋增大。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公司实施精细化管理策略的要求,未来公司在机制建立、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虽然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各方面运转情况良好,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将趋于复杂化,现有的管理体系、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将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制约,公司面临是否能建立适应较大规模企业集团特征的管理体系和团队以确保公司高速、健康发展的风险。

(三)行业风险

光固化材料和电子化学材料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光引发剂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竞争者可能会随之出现,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虽然公司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稳定,客户忠诚度和稳定度较高,但随着竞争对手的不断加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面临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产品价格下滑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四)宏观环境风险

1、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出口占一定比重,未来如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或公司出口金额加大,将可能对公司的汇兑损益产生更大影响,使公司经营面临一定汇率风险。

2、所得税税率及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天津久日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山东久日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湖南久日2018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均为三年,天津久日、山东久日、湖南久日在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未来天津久日、山东久日、湖南久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能通过后续复审,所得税优惠税率相应取消,则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同时,2020年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如未来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会增加公司的外销成本,对公司出口业务的业绩将会造成一定影响。

(五)其他重大风险

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盐酸、甲醇等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1173和184的氯化工艺、369的烷基化工艺等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以及危险化工工艺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标准化操作规程,配备完备的安全生产设施,设立公司一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生产基地的安全环保部等常设机构,配置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职人员,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车间、仓库、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但由于可能受到突发环境变化影响,以及化工企业部分生产环节需人工操作,公司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潜在风险。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因管理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进而对公司正常生产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环保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主要包括氨氮、苯、氯化氢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2020年度,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力量用于环保设施和技术工艺改进,遵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环境治理。如果国家在未来进一步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方面,公司需要增加购置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工艺研发投入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这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

响;如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出台新的或更高的要求,将可能受到罚款、停限产等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2019年以来,随着更多竞争对手的加入,光引发剂制造业竞争日趋激烈。更重要的是外部环境因新冠疫情充满不确定性,尤其是欧美国家因疫情导致了需求放缓,也间接造成了全球海运体系的失衡导致运力严重不足和价格飞涨。这些原因都导致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光引发剂产品价格承压明显,公司产品价格也随之不断下降。

4、停、限产风险

2020年,我国的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监管对业内企业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产品的稳定供应,通过多种有效措施以降低停、限产的影响,主要措施包括:重新设计并合理布局生产基地实现主要产品多基地同时生产;加大资金和研发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着力实现生产过程的连续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上述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减小停、限产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但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因不可抗力、政府监管政策等原因而造成被迫停止生产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的可能。如发生停、限产情形,将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稳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随着行业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化,对人才的争夺必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人才队伍的不稳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6、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2020年度,公司员工薪酬整体随主营业务发展呈增长态势。公司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及市场开发力度,扩大员工规模,提高员工的薪酬待遇水平,有效提升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虽然2020年度公司采取了适合现阶段公司特点的工资政策,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员工队伍的迅速扩大和员工薪酬待遇水平的上升,如果公司全部人员总成本增幅与营业收入增幅不匹配,将在未来有可能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7、诉讼风险

2017年10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认为供应商意大利Caffaro IndustrieS.p.a公司(以下简称“Caffaro”)单方终止协议构成违约,向意大利米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affaro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355.10万欧元;2018年2月9日,第一次听审后的答辩期内,公司依据诉讼程序最终确定的索赔金额为459.61万欧元;Caffaro则抗辩公司违约在先,主张公司应向其赔偿600.94万欧元;在2018年6月21日的第二次听审中,主审法官询问双方的调解意向,Caffaro提出赔偿公司8万欧元,但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该赔偿金额过低,双方未达成一致。经过五次听审后,一审意大利米兰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双方的索赔,认定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判定双方自行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正式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定公司没有违反协议约定,并坚持要求Caffaro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与一审请求金额一致。

2020年10月11日,Caffaro提交了上诉答辩书,在上诉答辩书中要求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并确认意大利米兰法院的裁决。Caffaro并没有对一审裁决提出上诉,依据公司代理律师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表明,公司被判决赔偿Caffaro的可能性极低。

2020年11月11日,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通过交换简短答辩的方式组织了第一次听审,Caffaro要求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驳回公司上诉,公司代理律师强调意大利米兰法院(即一审法院)未考虑必要事实和法律因素,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驳回了Caffaro不予上诉的请求,定于2021年7月14日组织第二次听审,届时双方将陈述最终请求,法院将视双方最终请求确定后续程序或审判结果。

8、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在2020年2月和3月上旬工厂大都处于停产状态,但公司后续生产经营已逐步恢复。如果后续疫情继续蔓延,未来可能会造成下游需求降低等不利因素。尤其是国外疫情持续严重,公司出口业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着重要意义,但项目的建设存在实施风险,最终经营成果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了缜密分析,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致的风险。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尚未全部取得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东营久日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将投资建设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该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久日新材料(东营)有限公司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等5个“两重点一重大”化工项目的联审意见》《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和《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久日新材料(东营)有限公司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该项目规划用地304亩,东营久日已与东营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项目所需第一批120亩建设用地,剩余所需用地184亩尚未取得。东营项目现由于土地问题,只能部分开展工作,未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现山东省正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希望对海岸线做出新的调整和确认,并制定海岸线附近建设项目的相应政策。东营久日项目在海岸线向陆一侧附近,待相关政策后续调整后即可开展进一步建设。但如若公司一直无法正常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将可能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度,久日新材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0年2019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011,418,016.271,334,866,139.24-24.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742,721.34248,687,778.77-45.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8,571,255.53240,548,860.42-63.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0,983,693.21153,901,917.1924.09
主要财务数据2020.12.312019.12.31本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616,701,607.952,667,259,789.70-1.90
总资产3,303,224,167.492,973,634,427.7911.08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2019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32.85-56.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32.85-56.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02.75-70.9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1221.60减少16.4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3120.90减少17.59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164.97增加0.19个百分点

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相应减少。综上,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具有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全国产量最大、品种最全的光引发剂生产供应商,在光固化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公司长期致力于通过自主研发创新,为大气污染防治及下游各行业的产业升级提供环保、节能、高效的光固化产品、技术与服务。公司在光固化领域积累了大量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并构建了成熟高效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发创新能力。公司核心竞争力体现在雄厚的研发实力与强大的持续创新能力、完备的产品体系、行业领先的产品供应能力、优质而稳定的客户资源、研发服务驱动的先进营销服务模式及人才团队优势。2020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情况

2020年度,公司研发支出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0年2019年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52,141,736.7466,356,568.65-21.42
资本化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合计52,141,736.7466,356,568.65-21.42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5.164.970.19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制备光引发剂TPO体外循环热交换装置》。新增授权的专利使公司在光固化树脂、新型光引发剂、光引发剂制备技术以及电子化学材料等方面有更多的技术储备和应用前景。2020年,公司跻身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名单,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山东久日被认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湖南久日被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久日新材的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账户初时存放金额(A)1,722,113,011.83
加:应归还募集资金账户的上市中介机构费进项税(B)8,691,868.24
减:应转出的以自有资金垫付上市中介机构费(C)6,563,926.79
减: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上市中介机构费用(D)14,948,000.00
募集资金净额(E)=(A)+(B)-(C)-(D)1,709,292,953.28
减: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F)212,381,621.93
募集资金结余金额(G)=(E)-(F)1,496,911,331.35

跟踪报告出具之日前将上述资金转回浦发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3、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年产9,250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但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1月16日即将部分资金转入内蒙古久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问题已得到整改或追认,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久日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久日新材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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