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7174000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4月28日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宅配”、“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
项目 | 内容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联系人 | 林联儡、康自强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616 |
法定代表人 | 李连柱 |
注册资本 | 19,867.50万元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 |
实际控制人 | 李连柱、周淑毅 |
联系人 | 何裕炳 |
联系电话 | 020-8502798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7年2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3月0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招商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及税收、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公司成长性及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在调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分析、观察等程序。保荐机构统筹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补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推荐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尚品宅配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尚品宅配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并督导尚品宅配有效执行;
3、督导尚品宅配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督导尚品宅配有效执行;
4、督导尚品宅配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信尚品宅配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督导尚品宅配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尚品宅配资源的制度;
6、督导尚品宅配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尚品宅配利益的内控制度;
7、督导尚品宅配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8、持续关注尚品宅配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9、持续关注尚品宅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
10、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尚品宅配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首次公开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尚品宅配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发行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责、保持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的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尚品宅配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尚品宅配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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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联儡 康自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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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