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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12-11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于2004年12月1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5名,董事刘索加先生、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分别委托陈坚先生和金雪军先生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选举陈坚先生为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刘索加先生为公司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2、董事会聘任徐旦红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期三年。
    3、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相子强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期三年。
    4、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相子强先生和张丽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5、 选举产生公司七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
    (1)战略决策委员会由陈坚先生、姚先国先生(独立董事)和陈信元先生(独立董事)组成,陈坚先生任主任。
    (2)提名委员会由姚先国先生(独立董事)、陈坚先生和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组成,姚先国先生任主任。
    (3)审计委员会由陈信元先生(独立董事)、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和刘索加先生组成,陈信元先生任主任。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陈信元先生(独立董事)和徐旦红女士组成,金雪军先生任主任。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0日召开了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新一届经营班子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徐旦红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相子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丽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公司董事会上述聘任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徐旦红女士、相子强先生、张丽萍女士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徐旦红女士、相子强先生、张丽萍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徐旦红女士、相子强先生、张丽萍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
    姚先国、陈信元、金雪军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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