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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津膜科技”或“原告”)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21)陕01民初956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宁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35号

(二)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简称合同),由原告总承包被告污水处理项目,合同总价112211788.26元。该项目已于2018年3月份建设完成并交付被告试运营。原告曾多次提请被告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结算,但被告一直未组织验收。依据合同2.6条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8.3.6条约定,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0万元,且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和2020年3月9日出具《企业询证函》和《应收账款确认书》,认可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已经全部完成,应付原告92711788.26元,同时被告确认该应付账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但被告违背承诺,到期不予付款。故津膜科技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711788.2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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