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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12-11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10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63896803 股,占公司总股本139751403 股的45.7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经审议并采取逐项记名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新一届董事会由陈坚先生、刘索加先生、徐旦红女士、张丽萍女士、姚先国先生(独立董事)、陈信元先生(独立董事)和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组成,表决结果如下:
    姓 名    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反对    弃权
                      (股)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  (股)
    陈 坚 63896803             100                              0       0
    刘索加 63896803             100                              0       0
    徐旦红 63896803             100                              0       0
    张丽萍 63896803             100                              0       0
    姚先国 63896803             100                              0       0
    陈信元 63896803             100                              0       0
    金雪军 63896803             100                              0       0
    2、 举产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新一届监事会由邹丽华女士、胡杭莉女士和孟令准先生组成,表决结果如下:
    姓 名    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反对    弃权
                      (股)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  (股)
    邹丽华  63896803              100                               0      0
    胡杭莉  63896803              100                               0      0
    孟令准  63896803              100                               0      0
    公司对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在任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3、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对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行使决定权;对为上述公司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累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行使决定权。”修改为“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对净资产50%以下的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行使决定权。根据《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同意63896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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