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1 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2021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全资子(孙)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31.5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23.5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8 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09334号)、《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09335号),同意以资产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公司全资子(孙)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华源”)、江西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宇睿”)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使用该资产池配套额度在浙商
证券代码:300903 |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 公告编号:2021-027 |
银行广州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本次公司为华宇华源、江西宇睿提供担保最高额不超过3亿元。江西宇睿为华宇华源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已累计向全资子公司华宇华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宇睿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6,700万元。2021年至今公司累计向全资子公司华宇华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宇睿提供担保金额总额不超过41,5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
(1)合同签署人:
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主办单位):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成员单位):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丁方(成员单位):江西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资产质押池融资:在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内, 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可向甲方申请办理资产质押池融资, 每次使用的方式、 金额、 期限等由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商定并以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及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其他事项: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资产池配套额度的,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就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该配套额度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2、《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1)合同签署人:
甲方(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乙方(出质人):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不超过叁亿元整
(3)保证方式:资产池质押担保
(4)保证范围:包括资产质押池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一切费用。
(5)期限: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作为出质人同意自 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为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在甲方处办理融资业务而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上述资产质押池融资额度限额的各类债务提供担保。
(6)融资方式:资产池质押资产对应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短贷、超短贷。
近日,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全资子公司华宇华源、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和股东深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人为公司,债权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保证人为华宇华源、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 。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全资子公司华宇华源、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和股东深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为公司叁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 律师费、 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
3、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 进口开证、 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 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69,200 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0.33% 。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3、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 年 5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