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惠而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1-043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现行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要约收购结果,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本次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任何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或其他任何权益性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批准提起、开始、进行、辩护、放弃、撤回或和解任何所涉金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收25%的诉讼、法律行动或程序(包括仲裁程序);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收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绝对多数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绝对多数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0%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除需以第七十七条所述特别决议和第七十八条所述绝对多数特别决议通过的以外;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或绝对多数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但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董事会会议决议进行回购的除外;
(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但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董事会会议决议进行回购的除外; (七)制定或修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四)制定或修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绝对多数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或其他任何权益性证券; (三)公司分立、合并、解散、重组及清算; (四)公司收购、投资任何其他实体(包括成立任何子公司、建立任何战略联盟关系或合资企业,以及前述实体的解散或清算)、撤资、分拆,或涉及公司的其他业务合并,且其所涉金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收的30%,或超出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范围,或涉及公司的为持续供应全球产品平台之目的的战略微波炉业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模具、模型、治具、生产线或工作部件等)及能力,但任何正常磨损除外; (五)在一年内购买和出售或以其他方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其本身要求由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政策。 无论本第七十八条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上述事项构成公司与任何股东(和/或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则该等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而非80%)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同意。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细则的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细则的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聘任或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首席技术官(CTO)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提议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首席技术官(CTO)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提议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和通过公司年度合规审计范围;以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特别决议批准后执行,以提高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召开前的3日(其中应包括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80%的董事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但如果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因未达到法定人数而未能召开,则仅需全部董事中的75%的董事亲自或通过代理
人出席即可构成法定人数。 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80%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决议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一) 提请股东大会聘任或者更换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二) 任命、解聘或更换合规审计师; (三) 决定和批准公司年度合规审计范围; (四) 决定签署、修改或放弃目前尚未拟从事的或并非在正常业务经营范围的、将对公司经营或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造成任何限制的任何合同或承诺,以及批准任何涉及公司任何竞争对手的协议或承诺; (五) 批准各专门委员会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以及 (六) 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要求或其本身要求应当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政策。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普通
决议批准;以上事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议公司政策;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文件;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合规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事务所作为其合规审计师,负责确保公司遵守反腐败法及公司经营政策。合规审计师将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合规审计师的聘任、解聘或更换由董事会决定。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授予合规审计师每年一次地对公司遵守经营政策的情况进行审计的权力。合规审计的范围应由董事会批准。合规审计应当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进行,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应充分配合合规审计师,并按照合规审计师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所有账簿、记录和资料。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经营政策,是指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公司的任何经营政策,包括以下:(1) 诚信手册,(2) 商业行为、反贿赂和海外腐败行为政策,(3) 利益冲突政策,以及(4) 反洗钱政策,以及强制性适用的法律要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政策。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第一百一十四条除外)、“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