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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梁昭贤先生和梁惠强先生。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上市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送达的《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格兰仕向要约收购期限内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出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67,527,7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1.00%,要约价格为5.23元/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截至2021年4月29日,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10个账户,共计391,661,6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51.10%)接受格兰仕发出的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东持股情况,经审慎判断,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格兰仕,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梁昭贤先生和梁惠强先生。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规则》第17.1条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格兰仕持有公司股份391,661,649股,占公司总股本

51.1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基于上述事实,格兰仕为持股50%以上的股东,符合《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格兰仕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梁昭贤先生和梁惠强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社区容桂大道南25号一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梁昭贤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7872049K
设立日期2011年7月5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塑胶配件(不含废旧塑料)、电子原件、电器配件、磁控管(上述产品不含电镀工序)。产品境内外销售。提供以上产品的安装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1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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