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解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由于工作变动原因,公司董事会解聘孙敦江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我们认为相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解聘。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已征得所聘任人员本人同意。根据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程序合法。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孙杰先生、于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解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 健 罗 瑶 张海霞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