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7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9日。
(3)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义栋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405,250,20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5,650,023股A股库存股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99,600,17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698,160,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62%;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30,145,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58%;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68,014,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0,388,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 |||||||
选举王保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5,560,682,047 | 97.59% | 137,474,274 | 2.41% | 3,940 | 0.00% | 通过 |
选举申长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5,578,611,715 | 97.90% | 119,107,699 | 2.09% | 440,847 | 0.01% | 通过 |
(2)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选举王保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5,130,083,736 | 90.03% | 57,760 | 0.00% | 3,940 | 0.00% |
选举申长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5,072,989,999 | 89.03% | 57,151,497 | 1.00% | 3,940 | 0.00% |
(3)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选举王保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430,598,311 | 7.56% | 137,416,514 | 2.41% | 0 | 0.00% |
选举申长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505,621,716 | 8.87% | 61,956,202 | 1.09% | 436,907 | 0.01% |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1年4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四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原股东代表监事李文冰提交的辞职报告于今日起生效,李文冰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辞职报告生效后,李文冰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李文冰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杰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