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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本人作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在审议六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1人,均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一致同意以2021年5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13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减资退出北奔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议案

此次减资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减资退出事项。(独立董事签字见下页)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腾江 徐佳宾

王洪亮 戈德伟

赵 杰 苑士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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