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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7

公告编号:2021-013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2020年04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2020年04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公司委派到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参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经办人员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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