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075~0076、0145~0155号】等13份《民事调解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秀红等17人以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3,320,039.81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2011年3月10日、2011年5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之公告。
三、调解情况
因国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引发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李秀红等13名原告达成协议:
(1)刘忠、廖西球等2名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公司向李秀红等11名原告做出一次性补偿;原告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一半。
单位:人民币元
原告 公司一次性 公司承担 民事调解书编号
补偿金额 的诉讼费
李秀红 100,055.54 998.7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075号
叶朝辉 237,123.52 2,152.0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076号
王淑琴 94,095.57 1,024.0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45号
廖西球 0 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46号
杨毅 52,256.27 832.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47号
张顺荣 6,295.37 27.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48号
周小荣 13,750.75 126.2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49号
陈雅丽 98,258.52 1,079.7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0号
周茂能 56,508.99 646.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1号
朱鹏飞 13,284.72 119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2号
王志强 70,872.02 795.7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3号
陈玮 54,873.87 627.5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4号
刘忠 0 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5号
合计 797,375.14 8,429.50
对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的其余原告的诉讼,公司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需向李秀红等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共计797,375.14元,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8,429.50元。本次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带来较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075~0076号、第0145~0155号】。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持续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