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
1、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公司收入是有益的。
3、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联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公司拟定的《关于对关联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应了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司为保障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安全,制定了《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