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总会计师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核,曹蓉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三、经审核,曹蓉女士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同意聘任曹蓉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徐志刚、汪方军、赵守国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