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1)第4100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4月9日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1]第410038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描述了应付债券延期事项的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将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对太安堂公司应付债券延期的情况作出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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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应付债券延期的强调段落所涉及的事项对太安堂公司2020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我们查阅了太安堂公司与2021年1月28日公告的“16太安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已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还本付息安排及增加增信措施的议案》,询问了治理层、管理层与债券延期支付安排的相关事项,复核了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但由于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其未来进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基于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与债券延期支付的强调事项涉及的内容,在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已恰当列报并作出了充分披露。按照《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的解释性说明不影响审计意见,发表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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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