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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1

独立董事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修订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编制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的向特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本次调整方案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兆享”)拟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本次发行的上下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我们认为,公司与杭州兆享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修订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杭州兆享拟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拟认购价款总额不低于344,800,800.00元(含本数)、且不超过476,838,814.68元(含本数),认购股份数量不低于75,12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103,886,452.00股(含本数)。鉴于杭州兆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杭州兆享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广华 步丹璐 潘 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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