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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1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3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4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40万股的1.2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4月30日为授予日,以7.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授予12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年3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9)。

3、2021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10)。

4、2021年4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3)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26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及激励计划简述

1、授予日:2021年4月30日

2、授予数量:1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40万股的

1.23%。

3、授予人数:77人

4、授予价格:7.1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期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归属期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注:上述考核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考评结果(S)S≥8080>S≥7070>S≥60S<60
评价标准ABCD
标准系数1.00.80.5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能递延至以后年度归属。

8、本次授予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干部及技术、业务骨干77人126.00100.00%1.23%
合计(77人)126.00100.00%1.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已披露方案的安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因2名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79人调整为77人,授予数量由128万股调整为126万股,上述调整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安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126.00763.56298.18292.06139.6733.65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专业意见: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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