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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范超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名拟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3)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26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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