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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1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冯巧根 杨 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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