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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柏新材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康耀伦先生自公司股改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职务,是公司的管理层之一,同时康耀伦先生为杨裕镜先生的女婿,并直接持有公司约1.34%的股权。基于从严把握和审慎认定的精神和原则,公司追认康耀伦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康耀伦先生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与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构成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补充认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

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规则的要求,并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拟申请项目贷款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保且公司提供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申请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用于新建江桥研发总部办公大楼项目贷款业务,由公司提供江桥研发总部办公大楼土地、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同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提供个人信用担保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申请项目贷款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保且公司

提供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 《关于更正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2019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确保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内容保持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更正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关于更正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2018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确保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

报内容保持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更正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等有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财务报告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18-2020年度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三、 《关于追认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追认的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符合公允定价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四、 《关于增加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增加预计2021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发展的需要,且公司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交易价格符合公允定价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增加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WANG LEI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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