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
一、变更基本情况
(一)变更主体
□第一大股东变更 □控股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致行动人变更
(二)变更方式
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康耀伦先生通过协议方式,使得挂牌公司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由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变更为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康耀伦先生,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增加的还需披露:
1、增加后的一致行动人包括: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康耀伦先生;
2、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的认定依据:
√签订协议 □亲属关系 □其他
3、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时间期限:五年,2021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
4、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认定而未认定为一致行动的主体:否
二、变更后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填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
姓名 | 杨裕镜 |
国籍 | 中国台湾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否 | 不适用 |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总经理) | |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 | 专业应用领域的环氧树脂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 |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 有 | 通过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9.25%的股权 |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不适用 |
姓名 | 游仲华 | |
国籍 | 中国香港 |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否 | 不适用 |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 | 专业应用领域的环氧树脂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 |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 有 | 直接持有公司1.22%的股权,并通过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9.25%的股权 |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不适用 |
姓名 | 康耀伦 |
国籍 | 中国台湾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是 | 澳大利亚 |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 | 专业应用领域的环氧树脂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 |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 有 | 直接持有公司1.34%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0.43%的股权 |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不适用 |
一致行动人变更的原因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人变更,未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会对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
三、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事项
本次变更是否构成收购 | 否 | |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本次变更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 否 | |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变更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批准部门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进展 | 不适用 |
(三)限售情况
(四)其他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的有关规定:“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化情况公告即可。同时,挂牌公司应当比照《收购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办理限售手续;限售期为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本次新增一致行动人康耀伦先生,公司将尽快为其办理股票限售事宜。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四、备查文件目录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一致行动协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