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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0.0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5.22%。另外,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685号、[2021]苏0585民初782号、[2021]苏0585民初785号、[2021]苏0585民初78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05民初259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被告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36,864,836.8元,其中本金133,328,000元,利息2,982,604.16元,罚息518,671.82元,复利35,560.82(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律师费1,352,224元;(以上两项合计138,217,060.8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4、5名下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1名下质押的江苏和时利股份优先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2、3、5对被告1的上述1、2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21]苏05民初422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徐军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5号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被告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被告5: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520,000元,利息2,421,503.32元,罚息313,908.5元,复利16,630.9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2021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88,272,042.72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50,620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有限公司51,032,016股股权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抵押的位于安徽滁州上海北路318号厂房及土地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四抵押的位于南通市长沙镇洋口港工业区中隔堤

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厂房及土地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2021]苏05民初708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赵元新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266号金融港商务中心西楼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603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后来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25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共2,655,939.02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790,000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款项合计:102,695,939.02元)

(5)判令被告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1、2、3、4项还本付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四所有的抵押给原告机器设

备等动产(详见抵押清单),并以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二、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1、2、3、4项还本付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三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2021]苏0585民初2590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郭维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603室

被告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优先公司偿还原告编号(20971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0401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4,586,046.77元、利息408,228.17元、罚息51,592.01元、复利5,750.25元,共计15,051,617.20元(截至2021年4月2日);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4,586,046.77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以利息408,228.17元、罚息51,592.01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20971000)借字(2020)第00402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730,000元、利息579,628.08

元、罚息73,267.59元、复利8,123.14元,共计21,391,018.8元(截至2021年4月2日);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0,730,00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以利息579,628.08元、罚息73,267.59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就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1、2、4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五)[2021]苏05民初536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廖红军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77号五洋广场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6,000,000元,欠息(含复利)1,984,496.86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3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7.83%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14,860,216.67元,欠息4,374,104.78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14,860,216.67元为基数,按照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3)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6,945,633.33元,欠息2,079,696.26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6,945,633.33元为基数,按照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4)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6,251,070.00元,欠息1,871,726.64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6,251,070.00元为基数,按照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5)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7,540,973.33元,欠息2,257,955.94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7,540,973.33元为基数,按照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6)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41,524,170.62元,欠息12,704,32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41,524,170.62元为基数,按照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7)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15,706,068.75元,欠息5,021,622.83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15,706,068.75元为基数,按照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8)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123,004.00元,欠息51,169.66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123,004.00元为基数,按照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9)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680,629.70元,欠息283,141.96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680,629.70元为基数,按照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10)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1,938,452.50元,欠息806,396.24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1,938,452.50元为基数,按照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11)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793,800.00元,欠息330,220.80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793,800.00元为基数,按照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12)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3,151,191.47元,欠息1,310,895.65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3,151,191.47元为基数,按照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13)判令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周建明对被告一上述第1、

2、3、4、5、6、7、8、9、10、11、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

1、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2、(1)[2021]苏0585民初68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685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8,221,874.74元、罚息172,784.13元、复利2,452.33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8.5基点加收4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235,842元;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

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31.75%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34,7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1]苏0585民初782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782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5,600,000元、利息471,996.13元、罚息50,242.5元、复利1,001.3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编号为32010120190022733、3201012019002273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编号为320101202000195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629,132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2021]苏0585民初78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785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4,816,000元、利息385,349.51元、复利616.83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619,919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2021]苏0585民初787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

初787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3,445,000元、利息515,732.61元、复利971.91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607,517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但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公司

的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开展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对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0.07亿元。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原告案由案号涉案本金(元)诉讼法院诉讼进展法院受理时间判决/调解时间公司知悉时间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6号63,868,547.6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7号70,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8号76,171,216.28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9号100,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2019]苏0585民初3813号23,156,805.05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19年6月5日2020年1月10日2019年6月15日
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4民初2478号1,826,583.59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2日未判决2021年4月22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79号43,212,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金融借[2021]苏0585民47,358,000.00江苏省太仓已开庭2021年2未判决2021年2
限公司太仓分行款合同纠纷初681号市人民法院月1日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3号41,672,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5号8,221,874.7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8号46,771,645.2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04号99,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5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91民初986号39,500,000.00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3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106民初190号23,000,000.00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2号45,6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5号44,816,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7号43,445,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91民初1926号28,600,000.00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1日未判决2021年3月5日
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京01民初19号88,200,000.0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3月2日未判决2021年3月5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74号272,807,500.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9日未判决2021年3月11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79号132,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17日未判决2021年3月22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1661号19,5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24日未判决2021年3月26日

六、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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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1662号56,179,335.8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24日未判决2021年3月26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2060号29,0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4月1日未判决2021年4月22日
龚铭民间借贷纠纷[2020]渝0112民初27459号12,500,000.0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0年10月9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22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85民初6516号50,0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4月22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517号11,776,792.5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4月22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59号133,328,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422号85,52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3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708号99,25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4月28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2590号35,316,046.7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4月28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536号13,551,5210.37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31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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