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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马遮阳: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瑛明工字(2020)第SHE2018015-1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办公室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5层 邮编:100738 电话:+86 10 5690 7858 传真:+86 10 58116228上海办公室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1楼1104-1106单元 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6881 5499 传真: +86 21 6881 7393 传真:+86 21 6881 7393深圳办公室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中心商务大厦19楼 邮编:518026 电话:+86 775 8203 3288 传真:+86 775 8203 3389香港办公室 香港东区鲗鱼涌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 31 楼 电话:+852 2675 2171 传真:+852 2118 4198

释 义 ...... 1

引 言 ...... 4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4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6

正 文 ...... 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6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5

十六.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 119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22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 129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4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7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8

二十二. 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 140

二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1

二十四.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41

二十五. 结论意见 ........................................................................................................... 141

结 尾 ...... 142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瑛明工字(2020)第SHE2018015-1号《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瑛明法字(2020)第SHE2018015-2号《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玉马遮阳/发行人/公司/ 股份公司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玉马有限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之前身。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信证券/保荐人/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计报告》大信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3-00018号《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3-00018号《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3-00021号《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 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3-00020号《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告》。
《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玉马新能源山东玉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玉马进出口山东玉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玉马美国YUMA USA INC,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益可佳益可佳医疗防护用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SUNMATESunmate Window Coverings Technology Inc.,实际控制人之一孙承志曾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目前已注销。
保丰投资/寿光玉马/ 玉马窗饰山东玉马保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曾用名为寿光市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钰鑫投资寿光钰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钜鑫投资寿光钜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浩金致信赣州浩金致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浩金致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金致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智明浩金北京智明浩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卡智能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合金丰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合莹青岛合莹商务有限公司。
优玛文化山东省优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
《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修订。
报告期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或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企业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Chen & Co. Law Firm Suite 1104-1106, 11/F, Jin Mao Tower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China瑛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11楼1104-1106单元 邮政编码: 200120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www.chenandco.com

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瑛明工字(2020)第SHE2018015-1号

致: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2007]第

号)、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2010]第

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总部设在上海,并在北京、香港、深圳设立了分所。本所为一家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于1998年

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本所业务范围以提供证券和资本市场、公司商务、投资及并购、银行、信托,基金,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破产、重组、清算、劳动法、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为主。在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为孙瑜律师、林达律师、欧洁柔律师、刘新律师。

孙瑜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1131101,于2003年

月自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

月自上海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

月加入本所。孙瑜律师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飞毛腿集团有限公司、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境内外上市发行、并购、融资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林达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3101201630983395,于2011年

月自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

月自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

月获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2015年

月加入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的股票发行、企业并购、企业融资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欧洁柔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3101201811021810,于2014年

月自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

月自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

月获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2016年

月加入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的股票发行、企业并购、再融资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刘新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3101201811029938,于2014年

月自华东理工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

月自华东理工大学毕业,获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

月获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2016年

月加入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的股票发行、企业并购、再融资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上述

位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号金茂大厦

楼1104-1106单元,邮编:

200120;电话:

021-68815499;传真:

021-68817393。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在本所与发行人签订《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后,本所律师正式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到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中。本所律师多次赴发行人住所地,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配合辅导机构对发行人开展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其中2020年

月至

月期间因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政策的影响以线上的方式参与相关工作,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自2018年

月起即开展了对发行人的法律尽职调查及核验工作。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及核验工作的调查清单,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知识产权及其他主要财产权利、重大债权债务及重大合同、财务会计资料、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及组织结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税务、环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慎的核验。本所律师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核验的实际情况,先后多次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要求发行人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提供材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对发行人的各职能部门及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进行调查,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对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3)与发行人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核查,对主要产品生产流程、工序进行了查看,并核查经营场所、在建工程的相关资料;

(5)访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要求其签署关于其个人基本信息、持股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的调查表,取得相关人员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6)与发行人现有股东进行访谈,核查历次增资事项的真实性、股份代持等情况;

(7)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资料,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性,并与保荐机构一同对部分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还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政府管理部门就发行人是否违反工商、土地、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走访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就该等问题出具证明文件。此外,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就本所律师无法依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意见的相关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意见。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协助发行人起草或修订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起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中信证券的统一辅导安排,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水平。

经本所统计,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总的有效工作时间在3,000工作小时以上。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依据发行人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2020年

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批准和授权。

1.1.1

2020年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应到

名,实到董事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1.1.2

2020年

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1.1.3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0年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不发生变更。

1.1.4

根据上述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29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定价方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

价格区间,由公司与承销机构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

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申请上市地点:深交所;

(8)费用承担:承销费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

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中

扣减;

(9)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

内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为召开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的身份证明、授权文件、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表决票、

会议记录及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

1.2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下同)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包括:

(1)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类公告等);

(2)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询价区间、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具体申购办法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调节、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内容进行必要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事宜;

(4)授权董事会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和办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制度的有关条款作出适当及必要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

(7)授权董事会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费用;

(8)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宜;

(9)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该等授权程序、授权内容及范围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1.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请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请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前身为玉马有限,系于2014年

日在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玉马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2019年

日,玉马有限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2.2

发行人目前持有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9年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3103588336),发行人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

寿光市金光西街1966号

成立日期:

2014年

法定代表人:

孙承志

注册资本:

9,876万元

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遮阳节能新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性遮阳面料、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料及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

光玻璃门窗及配件;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

2014年

日至无固定期限

2.3

经查询企业信息系统,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公司已通过企业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7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及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本所律师核验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审计报告,玉马遮阳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未作出公司解散、合并或分立的决议;《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截至2019年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正常;公司也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上市,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3.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之实质条件

3.1.1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

元的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实行公平、公正的发行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1.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1.1(3)

部分所述,本次发行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由公司与承销机构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1.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一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定价方式等事宜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定价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之实质条件

3.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

日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保荐人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3.2.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3.3.1

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2.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3.3.4

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2.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3.3.2

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2.5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3.3.6

部分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3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实质条

3.3.1

发行人系由玉马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玉马有限成立之日即2014年

日起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年以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及当时有效的《证券法》和《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名。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3.2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7年

日、2018年

日、2019年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3.3

发行人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针对所有重大事项建立了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9年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信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3.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年内的主营业务均为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最近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下的资产负债率为

6.35%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或有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第二十一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5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

“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遮阳节能新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性遮阳面料、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料及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光玻璃门窗及配件;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超出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获得其从事目前的业务活动所需的行政许可、资质或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号),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均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

综上,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3.6

根据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寿光市应急管理局、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海关、寿光市商务局、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寿光市医疗保障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寿光分中心、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寿光市消防大队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和本所律师审慎查询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3.7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其提供的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查询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

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4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实质条件

3.4.1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9,876万元,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将不少于3,000万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额为不超过3,292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4.2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0,853,900.70元、109,116,900.30元,连续两年均为正;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为189,970,801.00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尚须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方式

4.1.1

发行人前身玉马有限系于2014年

日在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大信于2020年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3-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

日,玉马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1.2

玉马有限成立后,经历次增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于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8,890万元,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39.37
2.保丰投资2,600.0029.25
3.崔月青1,500.0016.87
4.钰鑫投资800.009.00
5.钜鑫投资260.002.92
6.崔贵贤100.001.12
7.李其忠100.001.12
8.梁金桓20.000.22
9.纪荣刚10.000.11
合 计8,890.00100.00

4.1.3

2019年

日,玉马有限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1) 2019

日,玉马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玉马有限截至2018年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346,300,940.28元,按照

3.895399: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8,890万股,每股面值

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8,890万元,净资产折股后超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同意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019

日,玉马有限当时在册的全体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玉马有限的整体变更方案及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种类、股份总额、每股面值、发起人认缴股份的缴付、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股份公司的设立费用等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3) 2019

日,玉马遮阳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审

议并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玉马遮阳;通过了玉马遮阳总股本及净资产折股方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孙承志、崔贵贤、纪荣刚、王玉华、李维清、王社军、赵宝华)及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李其忠、梁金桓,与经玉马遮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孙德斌共同组成玉马遮阳第一届监事会;通过了《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通过了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公司设立费用支出情况的报告等等。

(4)大信出具大信验字[2019]第3-00015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以经审计的截至2018年

日的净资产346,300,940.28元以

3.895399

的比例折股投入,其中88,900,000.00元折股为股份公司股本,净资产扣除折合实收资本后的余额257,400,940.28元计入资本公积。

(5) 2019

日,玉马有限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发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玉马遮阳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39.37
2.保丰投资2,600.0029.25
3.崔月青1,500.0016.87
4.钰鑫投资800.009.00
5.钜鑫投资260.002.92
6.崔贵贤100.001.12
7.李其忠100.001.12
8.梁金桓20.000.22
9.纪荣刚10.000.11
合 计8,890.00100.00

本所律师认为,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及方式均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就其整体变更行为无需另行获得其他审批或批准。

4.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如下相关条件:

4.2.1

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全体

名股东均作为发起人,其中,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均系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均未出现依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各自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4.2.2

根据大信出具的大信验字[2019]第3-00015号《验资报告》,玉马遮阳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890万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缴足,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八十条的规定。

4.2.3

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净资产额折合的股份公司股份,全部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和持有,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的规定。

根据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方案,玉马有限整体变更是以玉马有限截至2018年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346,300,940.28元,按照

3.895399: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8,890万股,每股面值

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8,890万元,净资产折股后超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

全体发起人股东承担玉马遮阳筹办事务,包括:签署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办理有关认缴出资和验资手续,并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玉马遮阳的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设立条件。

4.2.4

经本所律师核查,玉马遮阳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之条款具备《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同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4.2.5

经本所律师核查,玉马遮阳经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使用“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名称;并有符合其经营需要的住所;玉马遮阳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玉马遮阳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六)项的规定。

4.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验,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对玉马遮阳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发起人、设立方式、股份种类、股份总额、每股面值、发起人认缴股份的缴付、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玉马遮阳的设立费用等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玉马有限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公司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导致玉马遮阳设立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4.4

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及权属转移事项

4.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大信接受玉马有限的委托,对玉马有限截至2018年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3-00002号《审计报告》。

4.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玉马有限的委托,对玉马有限截至2018年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9)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

4.4.3

经本所律师核查,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不涉及财产权属关系的转移,亦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的事项。大信接受玉马有限的委托,对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3-00015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验资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分别进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4.5

关于发行人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及其所议事项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4.1

部分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玉马遮阳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后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5.1.1

根据发行人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遮光面料、可调光面料和阳光面料。

5.1.2

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设置了采购部、生产部、品质部、仓储部、营销中心、技术工艺部、研发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综合部、企管部、财务部、规划项目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公司能够独立进行研发(包括与第三方机构联合研发)、生产、销售及提供技术服务,能独立开展业务和对外签署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5.1.3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资质证书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全部资质证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在业务资质方面,发行人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1.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0.3

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技术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拥有独立的技术。

5.1.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不依赖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

5.2.1

发行人与各发起人的产权关系明晰。发行人系由玉马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玉马有限成立及其后历次增资,以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业经验资机构验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5.2.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租赁保丰投资办公楼、餐厅、仓库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办公楼、餐厅、仓库并非玉马遮阳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场所,该等情况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合法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办公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商标、专利、域名等资产;该等资产系发行人依法获得,权属清晰,该等资产不存在

被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支配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权属关系明确且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3.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与其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5.3.2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2019年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6.2

部分所述情况外,发行人已独立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3.3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文件,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从候选人提名到选举,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人事任免决定、越权任命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5.3.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议文件、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等文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孙承志,副总经理崔贵贤、纪荣刚、梁金桓、于仕龙,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金玉、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国兴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及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兼职及领薪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4.1

发行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寿光市金光西街1966号,该处物业系发行人合法拥有的资产。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0.2

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虽存在租赁保丰投资办公楼、餐厅、仓库的情形,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独立,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5.4.2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议事规则,其运行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各自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4.3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形成健全的职能部门组织,该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能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违规干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不重叠,也不存在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5.4.4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经营管理,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5.1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发行人结合自身业务性质、组织形态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5.5.2

根据发行人的开户证明,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5.5.3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资料,发行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5.5.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已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发行人财务决策的情况。

5.5.5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执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开立银行帐户,独立纳税。

5.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也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起人

6.1.1

经核查,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包括:孙承志、保丰投资、崔月青、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崔贵贤、李其忠、梁金桓、纪荣刚,该等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6.2

部分所述。

6.1.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4.2.1

部分所述,发行人的全体

名发起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少于

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6.2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股东大会资料、《公司章程》及其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

名,除合计

名股东系于2019年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及合计

名股东系于2019年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外,其余股东均为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股东。

6.2.1

保丰投资

(1)保丰投资现持有发行人2,600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6.33%

。根据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9年

日向保丰投资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165699112R)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保丰投资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山东玉马保丰投资有限公司

所:

寿光市区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崔月青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2年

日至无固定期限

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物业管理;自有商业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2)根据保丰投资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保丰投资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a) 1998年

月,设立

1998年

日,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寿光)名称预核[1998]第018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寿光市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

1998年

日,寿光玉马股东会选举孙承志、崔月青、崔胜贤(后改名为“崔圣贤”,下同)为董事会成员;选举梁金桓为监事。同日,寿光玉马董事会选举孙承志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承志同意聘任崔选贤为经理。

1998年

日,寿光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寿审鲁验字(98)第

号《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书》,确定寿光玉马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中孙承志缴纳

万元、崔月青缴纳

7.5

万元、崔胜贤缴纳

7.5

万元、梁金桓缴纳

7.5

万元、沈效庆缴纳

7.5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1998年

日,寿光玉马办理完成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寿光玉马的工商登记文件,寿光玉马设立时,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20.0040.00
2.崔月青7.5015.00
3.崔胜贤7.5015.00
4.梁金桓7.5015.00
5.沈效庆7.5015.00
合 计50.00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孙承志、崔胜贤、梁金桓及沈效庆的访谈,寿光玉马设立时,为响应寿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不低于

人的窗口指导意见,孙承志安排崔胜贤、梁金桓、沈效庆作为名义股东代孙承志持有寿光玉马的股权,根据孙承志、崔胜贤、梁金桓及沈效庆的确认,崔胜贤、梁金桓及沈效庆的出资款实际来源于孙承志,所持寿光玉马的股权实际亦为孙承志所有。故寿光玉马设立时,寿光玉马实际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42.5085.00
2.崔月青7.5015.00
合 计50.00100.00

(b) 2002年

月,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

2002年

日,寿光玉马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万元,其中孙承志增加出资

万元,崔月青增加出资

万元,崔胜贤增加出资

万元,梁金桓增加出资

万元,沈效庆增加出资

万元,顾端青增加出资

万元。

2002年

日,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寿鲁评报字[2002]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2002年

日,顾端青用于出资的

台织布机评估值为

万元。

2002年

日,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寿鲁会变验字[2002]第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2年

日止,寿光玉马已经收到孙承志、崔月青、崔胜贤、梁金桓、沈效庆、顾端青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万元,其中孙承志、崔月青、崔胜贤、梁金桓、沈效庆以货币出资

万元,顾端青以实物出资

万元。

2002年

日,寿光玉马就本次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办理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寿光玉马的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变更完成后,寿光玉马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190.0038.00
2.崔月青27.505.50
3.崔胜贤27.505.50
4.梁金桓27.505.50
5.沈效庆27.505.50
6.顾端青200.0040.00
合 计500.00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孙承志、崔胜贤、梁金桓、沈效庆及顾端青的访谈,崔胜贤、梁金桓及沈效庆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孙承志,本次增资完成后崔胜贤、梁金桓及沈效庆所持寿光玉马的股权实际亦为孙承志所有;为响应寿光当地政府鼓励招商引资引入外地投资者的政策,孙承志安排顾端青作为名义股东代孙承志持有股权,顾端青用于出资的

台织布机实际上为孙承志所有,本次增资完成后顾端青所持的寿光玉马40%股权实际亦为孙承志所有。故本次变更完成后,寿光玉马实际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472.5094.50
2.崔月青27.505.50
合 计500.00100.00

(c) 2008年

月,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增加、公司名称变更

2008年

日,顾端青与孙承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顾端青将其持有的寿光玉马4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转让给孙承志。同日,崔胜贤、梁金桓分别与沈效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崔胜贤持有的寿光玉马

5.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7.5

万元)转让给沈效庆,梁金桓持有的寿光玉马

5.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7.5

万元)转

让给沈效庆。

2008年

日,寿光玉马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名称由“寿光市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万增加至1,000万元;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同意顾端青持有的寿光玉马4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转让给孙承志,崔胜贤持有的寿光玉马

5.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7.5

万元)转让给沈效庆,梁金桓持有的寿光玉马

5.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7.5

万元)转让给沈效庆。同日,全体股东签署了寿光玉马章程修正案。

2008年

日,寿光圣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寿圣诚会师验字[2008]第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8年

日止,寿光玉马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整,其中孙承志新增出资

万元,崔月青新增出资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8年

日,玉马窗饰就本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增加及公司名称变更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玉马窗饰的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变更成后,玉马窗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580.0058.00
2.崔月青337.5033.75
3.沈效庆82.508.25
合 计1,000.00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孙承志、崔胜贤、梁金桓、沈效庆及顾端青的访谈,因寿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窗口指导意见变更,可由

名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孙承志安排崔胜贤、梁金桓将其代孙承志持有的股权统一转让给沈效庆,由沈效庆统一代孙承志持有,安排顾端青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孙承志,进行代持还原。根据孙承志、崔胜贤、梁金桓、顾端青及沈效庆的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名义股东持股调整及代持还原行为,无需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本次变更完成后,玉

马窗饰实际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662.5066.25
2.崔月青337.5033.75
合 计1,000.00100.00

(d) 2011年

月,注册资本增加

2011年

日,玉马窗饰召开股东会,同意玉马窗饰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增加部分由股东孙承志以货币出资1,400万元,股东崔月青以货币出资

万元。同日,全体股东签署玉马窗饰章程修正案。

2011年

日,潍坊永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潍永益验资字[2011]第

号《验资报告书》,经审验,截至2011年

日止,玉马窗饰已收到孙承志、崔月青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其中孙承志新增出资1,400万元,崔月青新增出资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年

日,玉马窗饰就本次注册资本增加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玉马窗饰的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窗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1,980.0066.00
2.崔月青937.5031.25
3.沈效庆82.502.75
合 计3,000.00100.00

如前所述,沈效庆持有的玉马窗饰股权实际是代孙承志持有,故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窗饰实际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2,062.5068.75
2.崔月青937.5031.25
合 计3,000.00100.00

(e) 2016年

月,股权转让

2016年

日,玉马窗饰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沈效庆将其持有的玉马窗饰

2.7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82.5

万元)转让给孙承志,崔月青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016年

日,沈效庆与孙承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效庆将其持有的玉马窗饰

2.7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82.5

万元)转让给孙承志。

2016年

日,玉马窗饰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窗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2,062.5068.75
2.崔月青937.5031.25
合 计3,000.00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孙承志、沈效庆的访谈,当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低人数有窗口指导意见,因此进行了代持还原,本次股权转让是代持还原,无需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玉马窗饰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全部解除完毕。

根据保丰投资的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本次变更完成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保丰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未再发生过变更。

6.2.2

钰鑫投资

(1)钰鑫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8.10%

。根据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

日向钰鑫投资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MA3FF0L52D)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钰鑫投资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寿光钰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寿光市南环路南侧(农圣街3510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月青

合伙期限:

2017年

日至2027年

经营范围: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确认,钰鑫投资系专门为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7.2.2

部分及第

7.2.3

部分所述,2017年

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钰鑫投资以

3.60

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公司增资,2018年

月,公司拟实施第二轮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通过钰鑫投资以

4.30

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公司增资。根据钰鑫投资的工商登记文件、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出资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钰鑫投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财产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份额(万元)出资份额比例(%)财产份额比例(%)
1.崔月青378.0012.6613.13
2.孙成芹212.007.106.88
3.崔贵贤198.006.636.88
4.王建军154.505.185.00
5.孙成信151.005.065.00
6.赵兴涛136.504.574.38
7.卢玉涛133.004.464.38
8.梁金桓126.004.224.38
9.杨国强108.003.623.75
10.刘玉坤100.503.373.13
11.王宝山84.902.842.88
12.崔美红79.802.672.63
13.崔心娥70.402.362.25
14.郑 坤57.501.931.88
15.王玉华57.501.931.88
16.刘海燕57.501.931.88
17.戴国香57.501.931.88
18.孙彩云54.001.811.88
19.崔锡贤54.001.811.88
20.何文贤50.301.691.63
21.刘金龙48.901.641.63
22.樊国华44.601.491.50
23.孙德斌39.501.321.25
24.陈学霞37.401.251.25
25.孙金林36.001.211.25
26.于家海36.001.211.25
27.赵秀云28.800.971.00
28.付传锁28.800.971.00
29.崔保贤28.800.971.00
30.王学良28.800.971.00
31.王建伟28.800.971.00
32.刘明海28.800.971.00
33.张建平28.800.971.00
34.崔新秀25.200.840.88
35.张清松21.500.720.63
36.王永涛18.000.600.63
37.侯样利18.000.600.63
38.王宝增18.000.600.63
39.孙秀林18.000.600.63
40.王海萍18.000.600.63
41.何乃晓18.000.600.63
42.杨 倩18.000.600.63
43.于仕龙12.900.430.38
44.张树杰12.900.430.38
45.卜朋林10.800.360.38
46.王晓明10.800.360.38
合 计2,985.00100.00100.00

6.2.3

钜鑫投资

(1)钜鑫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63%

。根据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

日向钜鑫投资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MA3FF0M16B)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钜鑫投资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寿光钜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寿光市南环路南侧(农圣街3510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月青

合伙期限:

2017年

日至2027年

经营范围: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钜鑫投资系专门为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7.2.2

部分所述,2017年

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钜鑫投资以

3.60

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公司增资。根据钜鑫投资的工商登记文件、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出资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钜鑫投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财产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份额(万元)出资份额比例(%)财产份额比例(%)
1.崔月青234.0025.0025.00
2.崔心迎72.007.697.69
3.付忠祥36.003.853.85
4.付秋贞28.803.083.08
5.桑敬敬28.803.083.08
6.李 杰21.602.312.31
7.刘伟伟18.001.921.92
8.任晓波18.001.921.92
9.安珊珊18.001.921.92
10.杨建明18.001.921.92
11.袁 强18.001.921.92
12.王好明18.001.921.92
13.胡瑞新18.001.921.92
14.朱 鹏18.001.921.92
15.付忠岩18.001.921.92
16.张艳玲10.801.151.15
17.冯秀梅10.801.151.15
18.陈 静10.801.151.15
19.崔心欣10.801.151.15
20.刘文华10.801.151.15
21.李金芳10.801.151.15
22.张小青10.801.151.15
23.吴学伟10.801.151.15
24.张 萌10.801.151.15
25.朱 辉10.801.151.15
26.朱培旭10.801.151.15
27.苏红英10.801.151.15
28.徐祥祥10.801.151.15
29.葛志强10.801.151.15
30.崔晓婷10.801.151.15
31.崔心成10.801.151.15
32.武京丽10.801.151.15
33.张 春10.801.151.15
34.李 军10.801.151.15
35.马波祥10.801.151.15
36.李 帅10.801.151.15
37.隋艳艳10.801.151.15
38.许桂芬10.801.151.15
39.刘海凤10.801.151.15
40.李效水10.801.151.15
41.李军亮10.801.151.15
42.张慧超10.801.151.15
43.李焕明10.801.151.15
44.董通盟10.801.151.15
45.李文博10.801.151.15
46.刘桂娟10.801.151.15
47.王明岳10.801.151.15
48.崔秀真7.200.770.77
合 计936.00100.00100.00

6.2.4

浩金致同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7.2.6

部分所述,2019年

月,浩金致同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

(1)浩金致同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3.37%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

日向浩金致同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CJ34GXM)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浩金致同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金致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室B区D0434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智明浩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梁皓)合伙期限:

2018年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其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浩金致同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址:

http://www.amac.org.cn,下同),浩金致同系由智明浩金依法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浩金致同于2018年

日在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EL925)。浩金致同的基金管理人智明浩金于2018年

日在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8704。本所律师认为,浩金致同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根据浩金致同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合伙协议》等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浩金致同各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财产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认缴出资 (万元)财产份额 比例(%)
1.智明浩金--1.000.01
2.彭 浩610402196706******深圳市5,000.0067.56
3.金卡智能[注]--2,000.0027.02
4.李世东422202197708******深圳市400.005.40
合 计7,401.00100.00

注:金卡智能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349.SZ,实际控制人为杨斌。

(4)浩金致同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浩金致同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浩金致同的普通合伙人为智明浩金。根据智明浩金的工商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

息系统,智明浩金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北京智明浩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A5Q95F住

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

号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

梁皓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8年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不得发放贷款;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智明浩金目前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述,其实际控制人为王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王 洋990.0099.00
2.梁 皓10.001.00
合 计1,000.00100.00

(5)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浩金致同的投决会决策文件、浩金致同的出资凭证、浩金致同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浩金致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梁皓,浩金致同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增资的价格经双方根据预计的公司2019年度的净利润,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公司的估值协商确定为

元/股;浩金致同用于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合法合规;浩金致同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潜在纠纷;除与浩金致信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外,浩金致同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

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2.5

浩金致信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7.2.6

部分所述,2019年

月,浩金致信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

(1)浩金致信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3.37%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

日向浩金致信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8EFFF5Q)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浩金致信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赣州浩金致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号阳明国际中心

号楼607-33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智明浩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梁皓)合伙期限:

2019年

日至2039年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浩金致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浩金致信系由智明浩金依法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浩金致信于2019年

日在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GH178)。如前所述,浩金致信的基金管理人智明浩金于2018年

日在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8704。本所律师认为,浩金致信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根据浩金致信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合伙协议》等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浩金致信各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财产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认缴出资 (万元)财产份额 比例(%)
1.智明浩金--1.000.03
2.谭 颖110108197210******北京市1,150.0038.32
3.陈维建330323197110******乐清市500.0016.66
4.赖敬文441302199108******深圳市400.0013.33
5.刘 培110108197608******北京市350.0011.66
6.姚剑峰140302199101******阳泉市300.0010.00
7.宋运坚110102197110******北京市200.006.66
8.陈佩珍440520197111******深圳市100.003.33
合 计3,001.00100.00

(4)浩金致信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浩金致信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浩金致信的普通合伙人为智明浩金。智明浩金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6.2.4(4)

部分所述。

(5)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浩金致信的投决会决策文件、浩金致信的出资凭证、浩金致信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浩金致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梁皓,浩金致信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增资的价格经双方根据预计的公司2019年度的净利润,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公司的估值协商确定为

元/股;浩金致信用于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合法合规;浩金致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潜在纠纷;除与浩金致同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外,浩金致信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2.6

永合金丰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7.2.6

部分所述,2019年

月,永合金丰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

(1)永合金丰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13%

。根据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

日向永合金丰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5912564108)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永合金丰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称:

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长江二路

法定代表人:

解维智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2年

日至2038年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对制造业、工业园区、旅游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永合金丰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永合金丰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青岛合莹[注]5,000.00100.00
合 计5,000.00100.00

注:根据青岛合莹的工商登记文件,王荧持有青岛合莹100%的股权,为青岛合莹的实际控制人。

(3)永合金丰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永合金丰、青岛合莹的工商登记文件、永合金丰的确认及本所律师访谈永合金丰的授权代表暨高级管理人员孙加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荧通过青岛合莹间接控制永合金丰100%的股权,故王荧为永合金丰的实际控制人。

(4)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永合金丰的股东决定、永合金丰的出资凭证、永合金丰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永合金丰的授权代表暨高级管理人员孙加伟,永合金丰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增资的价格经双方根据预计的公司2019年度的净利润,参照同行业、

同规模公司的估值协商确定为

元/股;永合金丰用于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合法合规;永合金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潜在纠纷;永合金丰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2.7

自然人股东

(1)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共计

名,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其基本信息及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直接持股 数额(万股)直接持股比例(%)目前是否 在发行人 处任职
1.孙承志370723196501******寿光市3,500.0035.44
2.崔月青370723196407******寿光市1,500.0015.19
3.崔贵贤370723198004******上海市100.001.01
4.李其忠370723196204******寿光市100.001.01
5.国兴萍370783197306******寿光市60.000.61
6.梁金桓370783197808******寿光市20.000.20
7.杨金玉370723196212******寿光市20.000.20
8.范英杰370102197611******寿光市20.000.20
9.纪荣刚370723197808******寿光市10.000.10
10.刘晓伟370784198705******潍坊市10.000.10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7.2.5

部分所述,2019年

月,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国兴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金玉、范英杰和刘晓伟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该等股东的出资凭证、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该等股东,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和刘晓伟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增资的价格参照2018年

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结合股权激励目的确定为

元/股;该等股东用于增资

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合法合规;该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潜在纠纷;该等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2.8

关于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出资资格

根据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浩金致同、浩金致信和永合金丰等

名机构股东的工商登记文件、该等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该等法人及合伙企业股东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宣告破产、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情形,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

根据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近五年履历情况、各自然人股东填列的《调查表》,现有各自然人股东均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均在境内有住所,不存在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退(离)休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及军人家属等不得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

6.2.9

关于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确认、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如下:

(1)公司股东孙承志现持有发行人3,500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35.44%

,崔月青现持有发行人1,500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15.19%

,孙承志与崔月青为夫妻关系;崔贵贤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1.01%

,崔贵贤为崔月青之弟弟。

(2)保丰投资现持有发行人2,600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6.3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6.2.1

部分所述,孙承志、崔月青夫妇合计持有保丰投资100%股权,崔月青担任保丰投资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故保丰投资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控制的企业。

(3)钰鑫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8.10%

。崔月青持有钰鑫投资

13.13%

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钰鑫投资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钰鑫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崔月青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钰鑫投资办理一切事务,故钰鑫投资为崔月青控制的企业。

(4)钜鑫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63%

。崔月青持有钜鑫投资

25.00%

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钜鑫投资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钜鑫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崔月青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钜鑫投资办理一切事务,故钜鑫投资为崔月青控制的企业。

(5)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现合计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6.7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6.2.4

部分、第

6.2.5

部分所述,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智明浩金。根据浩金致同、浩金致信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运营、决策的权力排他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智明浩金控制浩金致同、浩金致信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发行人)及投后管理等,浩金致同、浩金致信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在对发行人的投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及后续退出中,浩金致信、浩金致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6)崔贵贤持有钰鑫投资

6.88%

的财产份额;梁金桓持有钰鑫投资

4.38%

的财产份额;孙承志之姐孙成芹持有钰鑫投资

6.88%

的财产份额;孙成芹配偶的弟弟崔锡贤持有钰鑫投资

1.88%

的财产份额;王宝山、王宝增二人系兄弟关系,分别持有钰鑫投资

2.88%

0.63%

的财产份额。

6.2.10

关于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

名,机构股东

名。

(2)发行人股东浩金致同和浩金致信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且已经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人数超过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浩金致同、浩金致信

家机构股东可不进行穿透计算。

(3)发行人穿透后的股东人数不存在超过

人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穿透后股东人数(人)备注
1.孙承志1自然人股东
2.保丰投资2穿透后股东为孙承志、崔月青, 不再重复计算
3.崔月青1自然人股东
4.钰鑫投资46穿透后合伙人包括崔月青、崔贵贤、梁金桓和其余43名员工,其中崔月青、崔贵贤、梁金桓不再重复计算
5.浩金致同1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6.浩金致信1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7.钜鑫投资48穿透后合伙人包括崔月青和其余47名员工,其中崔月青不再重复计算
8.永合金丰1穿透后股东为王荧
9.崔贵贤1自然人股东
10.李其忠1自然人股东
11.国兴萍1自然人股东
12.梁金桓1自然人股东
13.杨金玉1自然人股东
14.范英杰1自然人股东
15.纪荣刚1自然人股东
16.刘晓伟1自然人股东
合计10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为

人,扣除重叠人数

人后,合计为

人。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进行穿透核查(追溯至自然人、国资主体或上市公司),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且股东人数未超过

人。

6.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玉马遮阳的工商登记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孙承志、崔月青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5,000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50.63%

,通过保丰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2,600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6.33%

;崔月青通过钰鑫投资、钜鑫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1,06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10.73%

。故孙承志、崔月青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8,66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87.69%

,共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关于玉马遮阳前身玉马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

7.1.1

玉马有限系于2014年

日在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70.00
2.崔月青1,500.0030.00
合 计5,000.00100.00

7.1.2

根据大信于2020年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3-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

日,玉马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到位。

7.2

玉马遮阳及其前身玉马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7.2.1

2016年

月,收购玉马窗饰资产,注册资本增加

(1) 2016

日,玉马有限与玉马窗饰签订《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经营性净资产之重组协议书》,玉马有限拟收购玉马窗饰现有的与功能性遮阳材料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上述重组事宜拟通过玉马窗饰以净资产对玉马有限增资的方式进行,即玉马窗饰以上述经营性净资产认缴玉马有限增加的注册资本,玉马有限以股权作为支付收购上述经营性资产的对价,双方同意,本次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

日。

(2) 2016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收购重组事宜出具了会专字[2016]5143号《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拟收购资产审计报告》”),就玉马有限拟收购的玉马窗饰部分资产(以下简称“拟收购资产”)进行审计。根据《拟收购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

日,拟收购资产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为99,100,918.49元、负债总额为12,967,539.99元、净资产为86,133,378.50元。

(3) 2016

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收购重组事宜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2852号《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拟收购山东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

日,拟收购资产经评估的资产总额为101,366,610.87元,负债总额为12,967,539.99元,净资产为88,399,070.88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56,179,659.5656,918,042.87
其中:
应收账款5,480,746.905,480,746.90
预付账款10,368,889.2410,368,889.24
其他应收30,675,574.0930,675,574.09
存货9,654,449.3310,392,832.64
非流动资产42,921,258.9344,448,568.00
其中:
固定资产42,921,258.9344,448,568.00
资产总计99,100,918.49101,366,610.87
流动负债12,967,539.9912,967,539.99
其中:
应付账款:6,467,872.126,467,872.12
预收账款:6,499,667.876,499,667.87
净资产86,133,378.5088,399,070.88

(4) 2016

日,玉马有限与玉马窗饰签订《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玉马窗饰制品有限公司经营性净资产之重组协议书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本次重组的作价以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及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认为86,133,378.50元。本次重组以玉马窗饰以前述净资产对玉马有限增资的方式进行,其中26,000,000.00元计入玉马有限的注册资本,剩余60,133,378.50元计入玉马有限的资本公积。

(5) 2016

日,玉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玉马有限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7,600万元,其中新增部分由玉马窗饰以经营性净资产认缴;同意原股东孙承志、崔月青与新股东玉马窗饰组成新的股东会;同意玉马有限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6)根据大信于2020年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3-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

日,玉马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注册资本7,600万元,实收资本7,600万元。

(7) 2017

日,玉马有限就本次注册资本增加在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46.05
2崔月青1,500.0019.74
3玉马窗饰2,600.0034.21
合 计7,600.00100.00

7.2.2

2017年

月,注册资本增加

(1)为建立健全玉马有限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玉马有限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向公司增资。

(2) 2017

日,玉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玉马有限注册资本由7,600万元变更为8,510万元,其中新增部分由钰鑫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

万元,钜鑫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

万元;同意由孙承志、崔月青、玉马窗饰、钰鑫投资、钜鑫投资组成新的股东会;同意修改玉马有限的公司章程。

同日,钰鑫投资、钜鑫投资与玉马有限及孙承志、崔月青、玉马窗饰签订《关于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均以

3.60

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玉马有限增资。钰鑫投资增资2,340万元,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钜鑫投资增资

万元,其中

万元进入注册资本,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根据大信于2020年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3-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

日,玉马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注册资本8,510万元,实收资本8,510万元。

(4) 2017

日,玉马有限就本次注册资本增加在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41.13
2崔月青1,500.0017.63
3玉马窗饰2,600.0030.55
4钰鑫投资650.007.64
5钜鑫投资260.003.06
合 计8,510.00100.00

7.2.3

2018年

月,注册资本增加

(1) 2018

月,玉马有限拟实施第二轮股权激励同时引入外部投资者。

(2) 2018

日,玉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玉马有限的注册资本由8,510万元变更为8,890万元,其中新增部分由钰鑫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

万元,崔贵贤以货币方式认缴

万元,李其忠以货币方式认缴

万元,梁金桓以货币方式认缴

万元,纪荣刚以货币方式认缴

万元;同意由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崔贵贤、李其忠、梁金桓、纪荣刚组成新的股东会;同意修改玉马有限的公司章程。

同日,崔贵贤、李其忠、梁金桓、纪荣刚与玉马有限及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签订了《关于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崔贵贤、梁金桓、纪荣刚及钰鑫投资以

4.3

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玉马有限增资合计1,204万元,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其忠以

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玉马有限增资

万元,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根据大信于2020年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3-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

日,玉马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注册资本8,890万元,实收资本8,890万元。

(4) 2018

日,玉马有限就本次注册资本增加在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39.37
2.崔月青1,500.0016.87
3.保丰投资2,600.0029.25
4.钰鑫投资800.009.00
5.钜鑫投资260.002.92
6.崔贵贤100.001.12
7.李其忠100.001.12
8.梁金桓20.000.22
9.纪荣刚10.000.11
合 计8,890.00100.00

7.2.4

2019年

月,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 2019

日,玉马有限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发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3103588336)。关于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2)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自2010年

日起施行),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5年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5年

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

“自2016年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15年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意见,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待公司将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折股方案及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自然人发起人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2.5

2019年

月,股本增加

(1) 2019

月,公司拟实施第三轮股权激励。

(2) 2019

日,玉马遮阳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实施股权激励、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根据激励方案,公司拟向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授予公司股份共计

万股,授予价格为

元/股。

同日,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与公司及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崔贵贤、梁金桓、纪荣刚、李其忠签订《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激励对象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按照

元/股的价格对玉马遮阳进行增资,合计缴纳增资款

万元,其中

万元计入玉马遮阳注册资本,其余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根据大信于2020年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3-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

日,玉马遮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实收到位,注册资本9,000万元,实收资本9,000万元。

(4) 2019

日,玉马遮阳就本次股本增加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遮阳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有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38.89
2.崔月青1,500.0016.67
3.保丰投资2,600.0028.89
4.钰鑫投资800.008.89
5.钜鑫投资260.002.89
6.崔贵贤100.001.11
7.李其忠100.001.11
8.国兴萍60.000.67
9.杨金玉20.000.22
10.范英杰20.000.22
11.梁金桓20.000.22
12.纪荣刚10.000.11
13.刘晓伟10.000.11
合 计9,000.00100.00

7.2.6

2019年

月,股本增加

(1) 2019

日,为引进新投资人,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崔贵贤、李其忠、国兴萍、梁金桓、杨金玉、范英杰、纪荣刚及刘晓伟与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签订《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玉马遮阳拟增加

万元的注册资本,浩金致同以2,997万元认购玉马遮阳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万元,约占玉马遮阳增资后总股本的

3.37%

,浩金致信以2,997万元认购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万元,约占玉马遮阳增资后总股本的

3.37%

,永合金丰以1,890万元认购玉马遮阳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万元,约占玉马遮阳增资后总股本的

2.13%

,本次增资完成后,玉马遮阳的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增加到9,876万元。

(2) 2019

日,玉马遮阳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同意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为公司股东,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876万元。

(3)根据大信于2019年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9]第3-00016号《验资

报告》,截至2019年

日,玉马遮阳已分别收到新股东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的投资款2,997万元、2,997万元、1,890万元,合计7,884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实际出资额超过认缴注册资本部分的金额7,00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4) 2019

日,玉马遮阳就本次股本增加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遮阳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有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孙承志3,500.0035.44
2.保丰投资2,600.0026.33
3.崔月青1,500.0015.19
4.钰鑫投资800.008.10
5.浩金致同333.003.37
6.浩金致信333.003.37
7.钜鑫投资260.002.63
8.永合金丰210.002.13
9.崔贵贤100.001.01
10.李其忠100.001.01
11.国兴萍60.000.61
12.杨金玉20.000.20
13.范英杰20.000.20
14.梁金桓20.000.20
15.纪荣刚10.000.10
16.刘晓伟10.000.10
合 计9,876.00100.00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本次变更完成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玉马遮阳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未再发生变更。

(5)发行人原股东与新投资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及其解除情况

(a) 2019年

日,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崔贵贤、李其忠、国兴萍、梁金桓、杨金玉、范英杰、纪荣刚及刘晓伟(以下合称“发行人原股东”)与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签订《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第十一条第

项约定,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首次申报上市材料前,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先购买原股东转让的股份(原股东向其子女或者公司员工转让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除外),在实际控制人向第三方出售所持股份时,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实际控制人向该第三方出售所持有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向其子女或公司员工转让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除外)。

(b)同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与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分别签署了《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完成上市前出现以下情况的,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任意一方有权启动收购条款,要求孙承志、崔月青按照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8%的内部收益率溢价的价格收购任意一方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A.公司不能在2020年

日之前递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

B.公司因上市申请终止、主动撤回或未通过审核等原因,

该次申报最终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发行的;

C.因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谴责、被吊销信用评估许可资质等原因,导致公司信誉以及业务受到严重损害的;

D.因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委托持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E.有证据表明公司发生未经投资人同意的对外担保、民间借贷情形;

F.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借款金额累积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未经投资人同意的。

(c)根据《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如

公司在2020年

日前提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被受理,前述股东特别权利约定条款自动终止且非经各方同意不得恢复,但因上市申请终止、主动撤回或未通过审核等原因,该次申报未能在交易所完成上市的,自上市申请终止、主动撤回或未通过审核之日起,投资人继续拥有前述股东权利。

(d) 2020年

日,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与发行人原股东签署了《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约定《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第十一条第

项及第二十一条终止并不得恢复、《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前述条款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免除其他方在前述条款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各方放弃在任何条件下通过任何方式向其他方就终止条款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且浩金致同、浩金致信、永合金丰承诺,除《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其与发行人及其原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股东特别权利约定、对赌条款或其他类似的利益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原股东与投资人之间前述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已于申报前解除,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7.3

发行人股份的权利限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全体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系真实、合法、有效持有,其持有的玉马遮阳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权利限制、被查封或被冻结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玉马有限依法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足额缴纳;玉马有限自成立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增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玉马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

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查封、保全或者设定质押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1.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境内拥有

家全资子公司玉马进出口、玉马新能源及益可佳。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采购及销售合同、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1.玉马遮阳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遮阳节能新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性遮阳面料、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料及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光玻璃门窗及配件;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遮光面料、可调光面料和阳光面料
2.玉马进出口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功能性遮阳材料、配件、加工机器及服务产品的出口业务
3.玉马新能源新能源技术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电力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太阳能发电业务(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注]
4.益可佳医疗防护功能性纤维材料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抗菌窗帘、抗菌床上用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生产和销售

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及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的规定,分布式发电项目及项目装机容量

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属于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类

别,玉马新能源

2.2

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17年

日在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登记,属于豁免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范围。2020年

日,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合规证明》确认玉马新能源属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该项目已并网发电,为玉马遮阳供电,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未超出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

8.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就其实际经营业务已取得如下业务许可:

(1)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持有人海关注册编码注册登记日期检验检疫备案号报关有效期注册海关
发行人37079605GP2015.03.133709606252长期潍坊海关
玉马 进出口37079680C92013.10.123709604932长期潍坊海关
益可佳3707960AKG2020.03.204055400307长期潍坊海关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持有人备案登记表 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证 时间有效期限至备案机关
发行人0456980637003103588332020.03.05-寿光市商务局
玉马 进出口0352895637000757965762018.02.07-潍坊市商务局
益可佳045698353700MA3RFCQH62020.03.16-寿光市商务局

注:根据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iecms.mofcom.gov.cn/corpLogin.html)查询结果,发行人最早备案日期为2015年

日;玉马进出口最早备案日期为2013年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玉马遮阳及其境内子公司已获得其从事目前的业务活动所需的行政许可、资质

或资格,且该等行政许可、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境外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以外拥有

家子公司玉马美国,实际经营业务为遮阳类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发行人就设立玉马美国已取得了山东省商务厅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700201900231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鲁发改外资备[2019]124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根据境外律师LexiLaw P.C.出具的《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 ONTHE LEGAL COMPLIANCE OF YUMA USA INC》(以下简称“法律尽调报告”),玉马美国持有2020年

日加州税务和收费管理局签发的销售许可证;玉马美国取得了加州安大略市的营业许可执照,执照编号为98506,批准销售织物窗饰品,有效期至2021年

日。

8.3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8.3.1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遮阳节能新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性遮阳面料、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料及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光玻璃门窗及配件;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过一次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时间变更前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
2019.04.03遮阳布技术的研发、推广;生产、销售:遮阳用布、窗帘用布、窗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遮阳节能新材料、高分子复合
帘及构件、零部件;承揽窗帘、遮阳篷安装工程;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材料、功能性遮阳面料、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料及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光玻璃门窗及配件;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就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发行人已获得股东会决议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不属于实质变更,未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由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且未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8.3.2

发行人子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及境外律师LexiLaw P.C.出具的法律尽调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经营范围均未发生变更。

8.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8.4.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遮光面料、可调光面料和阳光面料。

8.4.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56,165,348.36元、321,846,114.39元及383,586,995.89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46,149,083.42元、311,190,883.66元及373,256,719.85元,约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96.09%

96.69%

97.3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5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5.1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5.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均处于

适用状态,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

8.5.3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的情形。

综上,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关联方披露》及深交所颁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所律师核验的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9.1.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6.3

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承志、崔月青。

9.1.2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孙承志、保丰投资、崔月青、钰鑫投资、钜鑫投资,浩金致信及浩金致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6.2

部分“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所述。

9.1.3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和/或护照编号任职情况
序号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和/或护照编号任职情况
1.孙承志中国370723196501******董事长、总经理
2.崔贵贤中国370723198004******董事、副总经理
3.纪荣刚中国370723197808******董事、副总经理
4.王玉华中国372501196703******董事
5.赵宝华中国230803196506******独立董事
6.王 瑞中国120102196011******独立董事
7.李维清中国220102196405******独立董事
8.李其忠中国370723196204******监事会主席
9.王海萍中国370783198208******监事
10.孙德斌中国370783198602******职工代表监事
11.杨金玉中国370723196212******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12.梁金桓中国370783197808******副总经理
13.于仕龙中国370723197911******副总经理
14.国兴萍中国370783197306******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9.1.4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亦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9.1.5

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企业名称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优玛文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崔月青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保丰投资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文化创意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保洁服务;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销售:食品、水果、蔬菜、日用百货、办公用
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医疗器械、音乐器材、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照相器材、家具用品、鲜花;承揽:园林绿化工程;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寿光市娉婷 家纺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纪荣刚大姐的配偶张彦林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加工、销售:床上用品、无纺布、纺织用品、布艺用品、婴儿用品、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纪荣刚二姐的配偶于水涛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3.寿光市盛源 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发行人监事李其忠直接持有该企业100%的股权建筑设备租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经营项目,涉及许可经营的未取得许可证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4.寿光市鸿森 物流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国兴萍姐姐的配偶宋永奇持有该公司90.91%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陆路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专业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
零售:汽油、柴油(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润滑油、加油机配件、洗车用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洗车;电子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寿光中石油 昆仑燃气有限 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国兴萍担任该公司董事批发车用压缩天然气(不含仓储、零售、运输)(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天然气利用技术开发;城市天然气管网及设施建设(不含压力管道安装);燃气器具的批发兼零售;燃气输气设备、材料销售;燃气设备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寿光市康跃 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金玉担任该公司董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工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
集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寿光惠和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孙德斌的哥哥孙德义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苯、甲醇、乙醇[无水]、1-丙醇、石油醚、氨溶液[10%<含氨≤35%]、次氯酸盐溶液[含有效氯>5%],如:氟化氢(无水)、氢氟酸、氢溴酸、溴、乙酸[含量>80%]、溴水[含溴≥3.5%]、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氢氧化钾、氢氧化钾溶液、三氯化铝[无水]、硫磺、红磷、溴(化)乙烷、1-溴丙烷、1-溴丁烷、溴苯、粗苯、石脑油、甲醇钠、1.2-乙二胺、过氧化氢[含量>60%,特许的]、硝酸钠、亚硝酸钠、溴酸钠、氯化苄、溴化苄、苯胺、苯酚、二氯甲烷、四氯化碳、硫酸、盐酸、醋酸酐、甲苯(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玻璃仪器、环保材料、环保设备、电气设备、管道设备(不含压力管道)、五金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1.6

发行人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0.1

部分所述。

9.1.7

其他关联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过去

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过去

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管的关联企业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不

再具有关联关系但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其他主体,为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自然人/ 关联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历史关联关系说明
1.SUNMATE功能性遮阳材料的采购及销售报告期内孙承志曾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已于2019年12月注销
2.潍坊亚金联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过去12个月内国兴萍曾任该公司总经理,已于2019年9月辞任
3.王社军-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社军于2019年5月离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4.北京人居典范文化发展中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中介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王社军曾持有该公司86.67%的股权,王社军于2019年5月离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5.北京中民建研商务咨询中心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会议服务;商务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王社军持有该公司66.67%的股权,王社军于2019年5月离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前述关联方中,根据境外律师LexiLaw P.C.出具的《LEGAL DUE DILIGENCEREPORT ON THE LEGAL COMPLIANCE OF SUNMATE WINDOWCOVERINGS TECHNOLOGY INC.》,SUNMATE2014年

日在美国加州

注册设立,注册号为C3713477,设立注册地址为5505 N PECK ROAD ,ARCADIA, CA 91006。SUNMATE注销前,SAM CHEN持有其60,000股普通股,CHENGZHI SUN(孙承志)持有其240,000股普通股。2019年

日,SUNMATE已在加州政府完成公司注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上述关联方已准确、全面地涵盖了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涉及的关联方,不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9.2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如下:

9.2.1

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 定价方式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SUNMATE功能性遮阳材料市场价格3,645,828.964,607,898.302,877,361.21
SUNMATE样本、机器设备等市场价格625,538.401,129,671.00548,186.96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向SUNMATE销售功能性遮阳材料的关联交易为经常性关联交易,系发行人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相关产品销售定价根据市场价格采用协议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除向SUNMATE销售功能性遮阳材料外,发行人还向SUNMATE销售样本及焊接机、裁切机等小型机器设备等货品,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SUNMATE已完成注销,发行人与SUNMATE之间不再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9.2.2

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保丰投资发行人租赁保丰投资房产1,159,746.611,186,526.521,889,205.41
保丰投资保丰投资代付代缴污水处理费--136,180.94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

日及2019年

日,发行人与保丰投资签署了《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保丰投资租赁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南环路中段的房屋及厂房作为办公楼、车间、仓库、餐厅使用,发行人负责支付因使用租赁物业发生的各项费用,租赁价格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确定为办公房屋

21.67

元/月/平方米、厂房

7.5

元/月/平方米。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工序在逐步向发行人自有厂区迁转,双方约定租赁费用发生额以当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为准,双方在《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或《房屋及厂房明细》中进行约定。根据相关补充约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保丰投资物业的总面积的期初及期末数分别为:

2017年期初租赁22,600平方米,期末租赁12,226平方米;2018年期初租赁12,226平方米,期末租赁9,030平方米;2019年期初租赁9,154平方米,期末租赁9,154平方米。

经本所律师登录

同城-寿光网站(网址:

https://shouguang.58.com/fangchan/)查询周边同等物业可比价格,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保丰投资租赁物业的费用以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且均已支付完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再向保丰投资租赁物业用于生产工序,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2.3

发行人接受关联方的关联担保

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最高担保金额(元)主债权合同期限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马窗饰发行人17,000,000.002016.12.24- 2019.12.22

2016年

日,玉马窗饰与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农商行”)签署了编号为(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高抵字(2016)年第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房地产抵押清单所列示的玉马窗饰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寿国用(2009)第0285号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寿房产证寿光字第200914064号及寿房产证寿光字第200814065号的房屋为玉马有限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为2016年

日至2019年

日。

2017年

日,玉马有限与寿光农商行签署了编号为(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流借字(2016)年第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玉马有限向寿光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采购包装材料、原材料等。实际借款期限以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根据相应凭证,借款期限自2017年

日起至2018年

日,年利率为

4.35%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该合同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玉马有限于分别于2017年

日、2018年

日归还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2018年

日,玉马有限与寿光农商行签署了编号为(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0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玉马有限向寿光农商行借款7,730,284.25元,用途为归还借款,实际借款期限以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根据相应凭证,借款期限自2018年

日起至2019年

日,年利率为

4.35%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该合同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玉马有限于2019年

日归还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2019年

日,玉马有限与寿光农商行签署了编号为(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8)年第1-10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玉马有限向寿光农商行借款7,730,284.25元,用途为归还借款,实际借款期限以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根据相应凭证,借款期限自2019年

日起至2019年

日,年利率为

4.35%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该合同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发行人于2019年

日归还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还款凭证并经发行人确认,玉马窗饰为发行人所作之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的相关借款均已结清,相关担保已终止。

9.2.4

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从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已清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9年度
关联方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利息转入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孙承志-----
崔月青-----
合 计-----
2018年度
关联方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利息转入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孙承志30,783,776.83-1,324,419.2832,108,196.11-
崔月青7,892,177.64-339,547.438,231,725.07-
合 计38,675,954.47-1,663,966.7140,339,921.18-
2017年度
关联方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利息转入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孙承志31,514,241.111,158,020.611,311,515.113,200,000.0030,783,776.83
崔月青8,560,324.09-331,853.551,000,000.007,892,177.64
合 计40,074,565.201,158,020.611,643,368.664,200,000.0038,675,954.47

2016年

日,孙承志、崔月青及玉马有限签署了《借款协议》,确认自玉马有限设立以来,孙承志、崔月青持续向玉马有限提供资金用于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16年

日,孙承志、崔月青分别向玉马有限提供借款31,514,241.11元、8,560,324.09元,合计40,074,565.20元;自2017年

日起,玉马有限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单日利息向孙承志、崔月青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

2017年

日,孙承志、崔月青及玉马有限签署了《借款协议》,确认自玉马有限设立以来,孙承志、崔月青持续向玉马有限提供资金用于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17年

日,孙承志、崔月青分别向玉马有限提供借款30,783,776.83元、7,892,177.64元,合计38,675,954.47元;自2018年

日起,玉马有限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单日利息向孙承志、崔月青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最迟不晚于2018年

日结清全部借款及利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还款凭证,截至2018年

日,三方已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9.2.5

其他关联交易

(1) 2019

日,玉马美国与SUNMATE签署《TRADEMARKASSIGNMENT AGREEMENT》,SUNMATE将其持有的

项商标(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0.3.1

部分)作价

万美元转让给玉马美国。J&DFacilitation Consultants, Inc.出具了《Business Valuation Opinion of the Valueof Trademarks》,

项商标于2019年

日的评估值合计为

万美元。

(2) 2017

日,玉马有限与玉马窗饰签署《商标权转让合同》,玉马窗饰同意将其持有的

项商标无偿永久转让给玉马有限;2017年

日,玉马有限与玉马窗饰签署《转让协议》,玉马窗饰同意将其持有的

项专利无偿永久转让给玉马有限。

(3)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人居典范文化发展中心、北京中民建研商务咨询中

心缴纳参编费、年会费、宣传费等费用,2017年、2018年、2019年金额分别为合计

2.2

万元、合计

万元和合计

万元。

公司系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以下简称“遮阳材料分会”)的会员单位。根据王社军的访谈、遮阳材料分会出具的《说明》及相关协议,遮阳材料分会的会员企业(包括本公司)在遮阳材料分会的指导下参与遮阳行业的宣传、年会、标准编写等相关工作的,根据遮阳材料分会的实际工作安排,工作相关的宣传费、年会费、标准编写费等,均由北京人居典范文化发展中心和北京中民建研商务咨询中心收取。

鉴于上述交易仅为北京人居典范文化发展中心及北京中民建研商务咨询

中心根据遮阳材料分会的工作安排进行收款,遮阳材料分会非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均系因参与协会活动发生,上述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玉马进出口成立于2013年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孙承志、崔月青持有玉马进出口100%的股权。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新增部分由玉马有限认缴,占玉马进出口注册资本的50%;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至

万元,其中孙承志减少出资

万元,崔月青减少出资

万元,

玉马有限减少出资

万元。本次减资后,玉马有限持有玉马进出口100%的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9.2.6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469,198.801,293,550.001,050,382.0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系依照发行人与相关关键管理人员签署的协议的约定及公司的内部制度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9.2.7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末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SUNMATE--8,240,951.37561,507.203,829,596.22211,720.52
合 计--8,240,951.37561,507.203,829,596.22211,720.52

9.2.8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末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其他应付款孙承志--32,183,776.83
其他应付款崔月青--8,492,177.64
其他应付款保丰投资--1,836,650.89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应付款中包括与孙承志、崔月青的往来款、与保丰投资租赁费及代缴污水处理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9.2.2

部分及第

9.2.4

部分)及玉马进出口的减资款。

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经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减资。玉马进出口将减资款

万元于2018年末支付给孙承志和崔月青,其中分别支付给孙承志

万元、崔月青

万元。

9.3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9.3.1

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及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9.3.2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上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9.4

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9.4.1

关联股东回避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作出了规定,内容是: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

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发行人在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作出了规定,内容是: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3)发行人在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关联股东的情形并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三十条规定:应予回避表决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表决前,明确表明回避;未表明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被要求回避的股东如不服,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异议并获得合理解释,但不得影响会议表决的进行和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应注明该股东未投票表决的原因。前条规定适用于授权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

9.4.2

关联董事回避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作出了规定,内

容是: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在其《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作出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关联董事须回避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在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分别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列举了关联董事的情形并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应予回避表决的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讨论前表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召集人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干扰关联交易的表决,也不得出任审议关联交易会议的表决结果清点人,但可以就关联交易事项陈述意见及提供咨询。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议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4.3

除前述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9.4.4

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上述内容均已体现在发行人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正式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中。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4.5

为减少并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将尽量减少并严格规范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玉马遮阳的关联交易;

(2)若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玉马遮阳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玉马遮阳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玉马遮阳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玉马遮阳《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玉马遮阳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人/本企业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玉马遮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占用或支配玉马遮阳的资金、资产;

(7)本人/本企业保证,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玉马遮阳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玉马遮阳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9.5

同业竞争

9.5.1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因此,该等主体与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9.5.2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玉马遮阳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从事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从事前述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及/或分支机构。

(2)于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履行前述不竞争义务。

(3)如因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被认定为与玉马遮阳存在同业竞争时,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尽快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4)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玉马遮阳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家全资子公司,详情如下:

10.1.1

玉马进出口

(1)玉马进出口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

日向玉马进出口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075796576N)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玉马进出口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玉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所:

寿光市文昌路以东金光西街以南19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承志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

200万元

经营期限:

2013年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玉马遮阳持股100%

(2)玉马进出口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a) 2013年

月,设立

玉马进出口于2013年

日在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玉马进出口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孙承志、崔月青持有其100%的股权。

2013年

日,潍坊永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潍永益验资字[2013]第

号《验资报告书》,确认截至2013年

日,玉马进出口已收到孙承志、崔月青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玉马进出口设立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1.孙承志700.00140.0070.00
2.崔月青300.0060.0030.00
合 计1,000.00200.00100.00

(b) 2017年

月,注册资本增加

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玉马进出口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新增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玉马有限认缴,并相应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就本次注册资本增加在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进出口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1.玉马有限1,000.000.0050.00
2.孙承志700.00140.0035.00
3.崔月青300.0060.0015.00
合 计2,000.00200.00100.00

(c) 2017年

月,注册资本减少

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玉马进出口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到

万元,其中孙承志减少出资

万元,崔月青减少出资

万元,玉马有限减少出资

万元。

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在《齐鲁晚报》“今日潍坊”版刊登了减资公告,载明债权人自见报起

日内向玉马进出口提出债务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

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出具了《山东玉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载明玉马进出口于2017年

日在《齐鲁晚报》“今日潍坊”版刊登了减资公告,公司对外债务为

万元,截至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债务已清偿完毕,且没有债权人提出债务担保要求。如因本次减资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玉马进出口承担,玉马进出口全体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017年

日,玉马进出口就本次注册资本减少在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玉马进出口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1.玉马有限200.00200.00100.00
合 计200.00200.00100.00

注:根据公司的确认及付款凭证,玉马有限于2018年

日向玉马进出口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根据玉马进出口的确认、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本次变更完成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玉马进出口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未再发生变动。

10.1.2

玉马新能源

(1)玉马新能源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

日向玉马新能源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MA3CGD8905)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玉马新能源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玉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所:

寿光市文家街道金光西街19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承志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新能源技术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电力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

2,000万元

经营期限:

2016年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玉马遮阳持股100%

(2)玉马新能源的设立情况

玉马新能源于2016年

日在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玉马新能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玉马有限持有其100%股权。根据玉马遮阳的出资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玉马新能源实缴注册资本为1,095万元。

根据玉马新能源的确认、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玉马新能源设立以来的股权及股东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动。

10.1.3

益可佳

(1)益可佳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

日向益可佳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MA3RFCQH6D)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益可佳目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益可佳医疗防护用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所:

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西街19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承志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医疗防护功能性纤维材料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抗菌窗帘、抗菌床上用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经营期限:

2020年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玉马遮阳持股100%

(2)益可佳的设立情况

益可佳于2020年

日在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设立。益可佳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发行人持有其100%股权。根据玉马遮阳的出资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益可佳实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根据益可佳的确认、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系统,益可佳设立以来的股权及股东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动。

10.1.4

玉马美国

根据境外律师LexiLaw P.C.出具的法律尽调报告,玉马美国2019年

日在美国加州设立,注册号为C4299712,目前注册地址为1960 S Carlos Avenue,Ontario, CA 91761,唯一股东为玉马遮阳,持有玉马美国已注册发行的1,500股普通股股份。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玉马美国设立以来的股权及股东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动。

10.2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及房产的情况

10.2.1

不动产权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玉马遮阳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处占地面积合计为123,77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处建筑面积合计70,865.40㎡的房屋所有权,并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该等《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动产权的详情如下:

序号证书证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权利类型权利 性质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 终止日期是否抵押
1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485号玉马遮阳单独所有寿光市文昌路以东、金光西街以南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幢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自建房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35,332.0023,140.042067.07.20
2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493号玉马遮阳单独所有寿光市文昌路以东、金光西街以南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幢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自建房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26,464.0023,041.162067.12.03
3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483号玉马遮阳单独所有寿光市文昌路以东、金光西街以南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幢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自建房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36,426.0014,306.442068.12.02
4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484号玉马遮阳单独所有寿光市文昌路以东、金光西街以南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6幢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自建房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4,235.922068.12.02
5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500号玉马遮阳单独所有寿光市文昌路以东、金光西街以南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幢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自建房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25,553.004,224.642069.04.14
6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499号玉马遮阳单独所有寿光市文昌路以东、金光西街以南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幢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自建房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1,917.202069.04.14
合 计123,775.0070,865.40-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玉马遮阳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详请如下:

序号建筑名称权利人坐落地块证书证号建筑面积(㎡)用途
1.污水处理设备用房玉马遮阳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485号438.00存放污水处理配套设备
2.门卫室 [注]玉马遮阳鲁(2019)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035500号88.00门卫

[注]:门卫室由于部分建设范围超出建筑红线,无法办理对应房屋权属证书。

发行人前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中,污水处理设备用房已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材料,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门卫室属于辅助性设施,不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场所,且根据发行人说明,该门卫房截至2019年

日的账面价值为

14.56

万元,若该建筑后续被要求拆除,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房屋建筑外,公司尚有2#车间北侧装卸棚、1#车间西侧消防水池钢构房、厂区西南角在线监测屋、1#车间西侧杂物棚、厂区西南角杂物房等

项临时建筑。发行人已于2019年

日取得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米遮阳用布生产项目临时用房项目的临时规划许可情况说明》,因项目生产运营需要,同意其临时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有效期自取得该批复之日起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8]5号)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无需另外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临时建筑均在获得批准的使用期限内。

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

日起至2019年

日,严格遵守国家土地、规划、房屋不动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房屋

不动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重大处罚的情况。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瑕疵物业相关情况的承诺函》,承诺:

“若公司(含子公司)因瑕疵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该等瑕疵房产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拆除、限期拆除或导致公司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无条件足额补偿公司的上述损失。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若本人未能遵守、执行上述承诺,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执行上述承诺完毕为止。”

10.2.2

租赁物业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址用途租赁期限面积(㎡)
1.发行人保丰投资寿光市区南环路中段办公 餐厅 仓库2019.01.01- 2021.12.315,854.00 [注]
2.玉马 美国REXFORD INDUSTRIAL SAFARI,LLC.1960 Carlos Avenue, Building 10, Unit 6, Ontario,CA 91761办公 仓库2019.12.01- 2022.12.3117,493.00

注:

2019年

日,发行人与保丰投资在《租赁协议》附件《房屋及厂房明细》中确认2019年度租赁物业面积合计9,154平方米;2020年

日,发行人与保丰投资签署《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因发行人原承租的四车间已迁址,基于实际租赁需求调整,自2020年

日起发行人租赁物业面积合计5,854平方米。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物业用于仓库、餐厅、办公,租赁物业对应的房产证号为寿房权证寿光字第200914064号、寿房权证寿光字第200914065号。

10.2.3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

处在建工程,该等在建工程已取得的审批和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已取得审批/备案情况
1.年产2,000万米遮阳用布生产项目——餐厅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号1407830023《寿光市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地字第078320190004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3707832019001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37070020191008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寿环审表字[2014]048号《审批意见》(关于2,000万米遮阳用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寿建消验字[2020]第003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核字第378320200002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编号07832020-095《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创新实验车间建设项目2019-370783-17-03-071450《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地字第078320190004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3707832019001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37070020191008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备案号2019370783000024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寿建消验字[2020]第003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核字第378320200002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编号07832020-09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医疗防护用品生产项目2020-370783-27-03-006179《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寿环审表字[2020]035号《审批意见》(关于医疗防护用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注:因餐厅及创新实验车间同时开工建设,前述两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消防验收意见、竣工规划核实在同一许可、验收意见中。

10.3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0.3.1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

项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取得方式有效期限至
1玉马遮阳33745348非金属防昆虫纱窗;非金属窗;非金属、非纺织品制室外百叶帘;非金属百叶窗;非金属窗框;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窗玻璃;非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原始取得2029.05.27
2玉马遮阳33729903工程绘图;技术研究;纺织品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维护;平面美术设计原始取得2029.05.27
3玉马遮阳33736027纺织织物;帘子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帐帘;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餐具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原始取得2029.05.27
4玉马遮阳33721577非电动开窗器;吊窗滑轮;窗用小滑轮;家具用金属附件;非电动关窗器;金属百叶窗;金属合页;金属固定百叶窗;金属制室外百叶帘;金属制窗挡原始取得2029.05.27
5玉马遮阳33730986软百叶帘用梯形带;阻燃布;防水帆布;纺织品遮篷;合成材料制遮篷;纺织品制室外百叶帘;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纺织纤维;纺织品用塑料纤维;纺织用玻璃纤维原始取得2029.05.27
6玉马遮阳33558255纺织品遮篷;丝绳;阻燃布;纺织品制室外百叶帘;草制原始取得2029.07.06
瓶用包装物;伪装罩;合成材料制遮篷;拉窗绳;衬垫和填充室内装饰品的填料;纺织品用塑料纤维
7玉马遮阳33561419木屑板;非金属防昆虫纱窗;石膏板;非金属墙砖;非金属窗;非金属、非纺织品制室外百叶帘;非金属百叶窗;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非金属栏杆原始取得2029.07.06
8玉马遮阳33576055电控拉窗帘装置;电动卷门机;印刷机;织布机;染色机;工业用切碎机(机器);塑料加工机器;编织机;冲洗机;罩套(机器部件)原始取得2029.07.13
9玉马遮阳32752837拉窗绳;网;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帆;风障布;纺织品遮篷;帐篷;合成材料制遮篷;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纺织纤维原始取得2029.04.13
10玉马遮阳32755897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纺织品制壁挂;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餐具垫;织物;纺织品制家具罩;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原始取得2029.04.13
11玉马遮阳32761224工程绘图;技术研究;纺织品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维护;平面美术设计原始取得2029.04.20
12玉马遮阳32754057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原始取得2029.07.27
13玉马遮阳32761151网;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帆;风障布;纺织品遮篷;原始取得2029.04.27
帐篷;合成材料制遮篷;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纺织纤维;拉窗绳
14玉马遮阳27160211纺织品制壁挂;帐帘;纺织织物原始取得2029.02.06
15玉马遮阳27162544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帐帘原始取得2029.02.06
16玉马遮阳22296238期刊;杂志(期刊);报纸;海报;新闻刊物;手册;传单;稿纸;宣传画;包装纸原始取得2028.01.27
17玉马遮阳22294596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开发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原始取得2028.01.27
18玉马遮阳22294987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新闻记者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原始取得2028.01.27
19玉马遮阳22295872软百叶窗用梯形带;防水帆布;吊床;帐篷;阻燃布;风障布;拉窗绳;细绳;网;纺织纤维原始取得2028.01.27
20玉马遮阳22295974纺织织物;帘子布;纺织品制壁挂;蚊帐;帐帘;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或塑料帘;网状窗帘;纺织品或塑料浴帘原始取得2028.01.27
21玉马遮阳22295603软百叶窗用梯形带;防水帆布;吊床;帐篷;阻燃布;风障布;拉窗绳;细绳;纺织纤维;网原始取得2028.01.27
22玉马遮阳18359471纺织织物;无纺布;帘子布;纺织品制壁挂;蚊帐;纺织受让取得2026.12.20
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或塑料帘;网状窗帘;纺织品或塑料浴帘
23玉马遮阳18359529纺织织物;无纺布;帘子布;纺织品制壁挂;蚊帐;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或塑料帘;网状窗帘;纺织品或塑料浴帘受让取得2026.12.20
24玉马遮阳15707204帘子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毛巾;帐帘;纺织品制窗帘圈;纺织品制印刷机垫原始取得2026.03.13
25玉马遮阳15707479织物;帘子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纺织品毛巾;帐帘;纺织品制窗帘圈原始取得2025.12.27
26玉马遮阳15707475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织物;帘子布;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纺织品毛巾;帐帘;纺织品制窗帘圈原始取得2026.04.06
27玉马遮阳15707521织物;帘子布;纺织品制窗帘圈;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纺织品毛巾;帐帘原始取得2025.12.27
28玉马遮阳14870795布;丝绒;棉织品受让取得2025.10.13
29玉马遮阳14870754布;丝绒;棉织品;纺织品毛巾;床罩;被子;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枕巾;被罩受让取得2025.07.20
30玉马遮阳6724423帘子布;丝织美术品;毡;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帐帘;纺织品或塑料帘;网状窗帘;洗涤用手套;旗帜;床上用覆盖物受让取得2030.07.27
31玉马遮阳3915766电动卷门机;电控拉窗帘装置;汽车维修设备受让取得2026.03.20
32玉马遮阳1464664帘子布;纺织品或塑料帘;纺织品遮帘;网状窗帘受让取得2030.10.27
33玉马遮阳27554049帘子布;毡;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帐帘;丝织美术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织物原始取得2028.11.13
34玉马遮阳37388678工程绘图;技术研究;纺织品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维护;平面美术设计原始取得2029.11.20
35玉马遮阳37373687纺织纤维;拉窗绳;网;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帆;风障布;纺织品遮篷;帐篷;合成材料制遮篷;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原始取得2029.11.20
36玉马遮阳37373360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纺织品制壁挂;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餐具垫;织物;纺织品制家具罩;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原始取得2029.11.20
37玉马遮阳37398160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研究;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原始取得2030.03.20

(2)根据境外律师LexiLaw P.C.出具的法律尽调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s://www.uspto.gov),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

项境外注册商标:

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取得方式有效期限至
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取得方式有效期限至
1玉马美国5502928受让取得2028.06.25
2玉马美国5801230受让取得2029.07.08
3玉马美国5801217受让取得2029.07.08

注:玉马美国持有的

项商标均受让自SUNMATE,具体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9.2.5

部分所述。

10.3.2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专利共计

项,包括

项发明专利、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 申请日专利号专利 权人取得 方式专利类型
1一种包装用塑料泡沫厚度及压缩蠕变测试仪2016.03.01ZL201610114821.7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发明专利
2一种窗帘布2015.01.07ZL201520008603.6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实用新型
3一款改进的可调光窗帘布2016.12.21ZL201621409878.1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4一种具有动画效果的调光窗帘布2016.12.25ZL201621430237.4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5一种可调光两用的窗帘布2016.12.25ZL201621430228.5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6一款改进型可调光窗帘布2017.01.04ZL201720004336.4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7涂层布剥离强度测试仪2017.01.22ZL201720080281.5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8帘布平整度检测用辅助设备2017.01.22ZL201720080282.X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9一种垂直百叶窗帘2017.01.22ZL201720079975.7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0绣花机专用收卷机2017.01.22ZL201720080283.4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1一种全自动遮阳蓬2017.09.15ZL201721189440.1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2帘片内衬贴胶装置2017.12.11ZL201721711871.X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3帘片内衬压痕机2017.12.22ZL201721814611.5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4能消除摩尔纹的光线可调窗帘布2018.03.22ZL201820390217.1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5窗帘布(拼花A)2012.03.26ZL201230074439.0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16窗帘布2014.01.07ZL201430003360.8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17窗帘布(1)2014.03.04ZL201430040644.4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18窗帘布(2)2014.03.04ZL201430040643.X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19窗帘布(3)2014.03.04ZL201430040684.9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0窗帘布(1)2015.01.06ZL201530003103.9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1窗帘布(2)2015.01.06ZL201530002942.9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2窗帘布(A)2016.04.13ZL201630128847.8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3窗帘布(B)2016.04.13ZL201630128849.7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4窗帘布(C)2016.04.13ZL201630128868.X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5窗帘布(D)2016.04.13ZL201630128867.5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6窗帘布(E)2016.04.13ZL201630128848.2玉马遮阳受让取得外观设计
27窗帘布(I)2019.01.15ZL201930020528.9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28窗帘布(II)2019.01.15ZL201930020515.1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29窗帘布(III)2019.01.15ZL201930020764.0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0窗帘布(羽毛)2019.02.25ZL201930075168.2玉马原始外观
遮阳取得设计
31窗帘布(条纹)2019.02.26ZL201930075884.0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2窗帘布(叶)2019.02.26ZL201930075885.5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3窗帘布(花)2019.02.26ZL201930075907.8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4窗帘布(塔)2019.02.25ZL201930075152.1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5窗帘布(1)2018.03.15ZL201830097112.2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6窗帘布(2)2018.03.15ZL201830096818.7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7窗帘布(3)2018.03.15ZL201830097115.6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38自动除尘收卷装置2019.01.11ZL201920052130.8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39珍珠棉自动切断缠绕机2019.01.11ZL201920047685.3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40一种窗帘盒安装辅助板2019.04.19ZL201920535336.6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41防风卷帘内导轨2019.10.29ZL201930591529.9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42防风卷帘立柱2019.10.29ZL201930591530.1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43防风卷帘立柱盒2019.10.29ZL201930591552.8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44窗帘布(方格)2019.07.24ZL201930396354.6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45数码喷绘产品烘干除味机2019.08.19ZL201921339204.2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46复合面料清洗机2019.08.19ZL201921339372.1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47摩擦带缠绕机2019.09.09ZL201921498924.3玉马遮阳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0.3.3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电子版域名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看发行人在阿里云网站(https://www.aliyun.com/)的域名列表及电子版域名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名称注册人有效期限备案情况
1.yumate.com玉马遮阳2004.08.25-2023.08.25鲁ICP备16051266号-1
2.mr-banma.com玉马遮阳2018.09.18-2023.09.18鲁ICP备16051266号-2
3.vangood.com玉马遮阳2013.07.30-2026.07.30-
4.goodblinds.com玉马遮阳2013.12.12-2024.12.12-
5.banmaxiansheng.cn玉马遮阳2017.12.15-2023.12.15-
6.vangood.cn玉马遮阳2017.04.12-2027.04.12-
7.suncoolusa.com玉马遮阳2017.04.12-2027.04.12-
8.sun-shading.shop玉马遮阳2018.05.16-2023.05.16-
9.yuma.shop玉马遮阳2018.05.16-2023.05.16-
10.o2ozebra.cn玉马遮阳2018.07.03-2023.07.03-
11.o2ozebra.com玉马遮阳2018.07.03-2023.07.03-
12.o2ozebra.net玉马遮阳2018.07.03-2023.07.03-
13.mr-zebra.cn玉马遮阳2018.07.03-2023.07.03-
14.mr-zebra.com玉马遮阳2018.07.03-2023.07.03-
15.mr-zebra.net玉马遮阳2018.07.03-2023.07.03-
16.ms-zebra.com玉马遮阳2018.07.10-2023.07.10-
17.mr-banma.cn玉马遮阳2018.09.18-2023.09.18-
18.mr-banma.net玉马遮阳2018.09.18-2023.09.18-
19.yikejiachina.com益可佳2020.03.15-2021.03.15-
20.ecogachina.com益可佳2020.03.15-2021.03.15-
21.ecogaworld.com益可佳2020.03.15-2021.03.15-

注:第3-21项域名尚未实际建站或域名服务器未设置在境内,无需备案。

10.3.4

被许可使用技术及商标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由第三方授权许可使用技术及商标的情况。

10.4

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设备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年)账面净值(元)
房屋及建筑物2038,428,566.61
机器设备5-20118,453,047.56
运输设备5427,537.35
办公及其他资产3-52,639,129.13
合 计-159,948,280.65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其已取得的权属证书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被设定担保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重大合同

经审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并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玉马遮阳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完毕的及正在履行中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1.1.1

销售框架协议

(1)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发行人通常采用“销售框架协议+订单”的方式向客户供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客户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买方)合同主要内容有效期限
1.PRZEDSI?BIOR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阳光面料、2020.01.01-
STWO PRODUKCYJNO HANDLOWE BAMAR-POL D.B?ACHA SP.J.遮阳垂直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20.12.31
2.SHADES DE MEXICO SA DE CV1、买方向卖方购入:阳光面料及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20.01.01-2020.12.31
3.TRENDIY B.V.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阳光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20.01.01-2020.12.31
4.DECORATUM SP. Z O.O.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20.01.01-2020.12.31
5.UNITED BLINDS(UK) LIMITED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20.01.01-2020.12.31
6.HOME CREA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阳光面料及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20.01.01-2020.12.31
7.OOO“AKURA-S”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2020.01.01-2020.12.31

注:

TRENDIY B.V.与DECORATUM SP. Z O.O.受同一实际控制;UNITED BLINDS(UK)

LIMITED与HOME CREA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受同一实际控制。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年度前五大客户履行完毕的年度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

期间

期间交易对方(买方)合同主要内容有效期限
2019年PRZEDSI?BIORSTWO PRODUKCYJNO HANDLOWE BAMAR-POL D.B?ACHA SP.J.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9.01.01-2019.12.31
SHADES DE MEXICO SA DE CV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9.01.01-2019.12.31
TRENDIY B.V.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9.01.01-2019.12.31
DECORATUM SP. Z O.O.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9.01.01-2019.12.31
UNITED BLINDS(UK) LIMITED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2019.01.01-2019.12.31
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
HOME CREA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阳光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9.01.01-2019.12.31
OOO“AKURA-S”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9.01.01-2019.12.31
2018年PRZEDSI?BIORSTWO PRODUKCYJNO HANDLOWE BAMAR-POL D.B?ACHA SP.J.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阳光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8.01.01-2018.12.31
TRENDIY B.V.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8.01.01-2018.12.31
DECORATUM SP. Z O.O.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8.01.01-2018.12.31
OOO“AKURA-S”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8.01.01-2018.12.31
SHADES DE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2018.01.01-
MEXICO SA DE CV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8.12.31
UNITED BLINDS(UK) LIMITED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8.01.01-2018.12.31
HOME CREA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8.01.01-2018.12.31
2017年TRENDIY B.V.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7.01.01-2017.12.31
DECORATUM SP. Z O.O.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7.01.01-2017.12.31
PRZEDSI?BIORSTWO PRODUKCYJNO HANDLOWE BAMAR-POL D.B?ACHA SP.J.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阳光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7.01.01-2017.12.31
OOO“AKURA-S”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垂直面料、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2017.01.01-2017.12.31
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
SHADES DE MEXICO SA DE CV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7.01.01-2017.12.31
NEXT ERA, LLC1、买方向卖方购入:遮阳面料;2、买方按照FOB青岛条款收货和付款,卖方按照FOB青岛条款供货,产品数量将根据每次的账单约定执行运出,账单系合同的一部分。产品的单价、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将在形式发票中单独约定。2017.01.01-2017.12.31

11.1.2

采购合同

(1)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发行人通常采用“框架性协议+订单”的方式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 (卖方)合同主要内容有效期限
1.浙江恒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1、框架协议合作期限内,买方向卖方采购纱线,具体的货物种类及单价、数量、交付时间等信息通过后续双方达成的具体订单进一步明确;2、产品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3、结算方式为现结,货物验收后一周内付款,金额以购货方确认的实际到货码为准,发货后当月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01.01-2020.12.31
2.杭州开氏化纤销售有限公司1、框架协议合作期限内,买方向卖方采购纱线,具体的货物种类及单价、数量、交付时间等信息通过后续双方达成的具体订单进一步明确;2、产品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3、结算方式为现结,款到发货,根据订单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发货当天起七天之内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2020.01.01-2020.12.31
税专用发票。
3.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1、框架协议合作期限内,买方向卖方采购纺织乳液,具体的货物种类及单价、数量、交付时间等信息通过后续双方达成的具体订单进一步明确;2、质量要求符合卖方企业标准;3、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20-28号结清隔月货款,额度300万元,连续二个月不发生业务,需结清所有货款。每月底开具买方本月全部签收的产品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01.01-2020.12.31
4.淄博昊川化工 有限公司1、框架协议合作期限内,买方向卖方采购聚氯乙烯S1000/S700,具体的货物种类及单价、数量、交付时间等信息通过后续双方达成的具体订单进一步明确;2、产品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3、结算方式为现结,款到发货,根据订单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发货当天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01.01-2020.12.31
5.晓星化纤(嘉兴) 有限公司1、框架协议合作期限内,买方向卖方采购纱线,具体的货物种类及单价、数量、交付时间等信息通过后续双方达成的具体订单进一步明确;2、产品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3、结算方式为现结,款到发货,根据订单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发货当天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01.01-2020.12.31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履行完毕的年度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交易对方 (卖方)合同主要内容有效期限
2019年浙江恒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DTY低弹丝(工业长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采购订单及实际发货为准;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2019.01.01-2019.12.31
杭州开氏化纤销售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涤纶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01.01-2019.12.31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纺织乳液);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20日-30日付隔月货款,每月月底开具当月货款发票,按实际到货量开具发票。2019.01.01-2019.12.31
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齐鲁聚氯乙烯树脂);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预付款。2019.01.01-2019.12.31
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工业长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01.01-2019.12.31
2018年浙江恒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DTY低弹丝(工业长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采购订单及实际发货为准;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2018.01.01-2018.12.31
浙江恒百华化纤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原材料(批号1501),金额合计10,501.59元;2、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
杭州开氏化纤集团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涤纶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2018.01.01-2018.12.31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2、具体产品品种、数量、价格以订货时订单为准;3、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25日-28日付隔月当月全部货款,每月底开具当月所有货款发票,按实际到货数量开具。2018.01.01-2018.12.31
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齐鲁聚氯乙烯树脂);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预付款,每月月底开具当月货款发票,按实际到货量开具发票。2018.01.01-2018.12.31
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工业长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2018.01.01-2018.12.31
3、结算方式为汇款发货。
2017年浙江恒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DTY低弹丝(工业长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采购订单及实际发货为准;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2017.01.01-2017.12.31
杭州开氏化纤集团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化工原料(涤纶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2017.01.01-2017.12.31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丙烯酸乳液;2、具体产品品种、数量、价格以订货时订单为准;3、结算方式货到60天结清货款。2017.03.20-2017.12.31
绍兴柯桥春旭纺织品有限公司1、买方向卖方采购原材料(短纤、空变纱、定制纱线);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每月25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承兑汇票50%电汇50%,45天账期。2017.01.01-2017.12.31
TORAY CHEMICAL KOREA INC.1、买方向卖方采购原材料(热熔丝);2、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由双方友好协商,每次买方订货,卖方提供报价单;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2017.01.01-2017.12.31

注:浙江恒百华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故报告期内合并计算。2018年度发行人与浙江恒百华化纤有限公司订立的协议以单笔采购协议形式披露,非年度框架合作协议。

11.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2019年

日,发行人与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负责发行人创新实验车间、餐厅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及变更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及变更内容(甩项除外)(根据发行人年产2,000万米遮阳用布生产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内容,图纸设计变更内容为创新实验车间、餐厅部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

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20年

日;合同价格为车间1,160万元,餐厅

万元,合计1,360万元,合同材料和工程设备据实结算。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已履行完毕的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1.4

技术开发合同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合同如下:

2019年

日,发行人与上海交通大学签署了《共建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光学材料联合研发中心协议》,该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共建“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光学材料联合研发中心”。合作期限自2019年

日至2024年

日止;合作标的为具有特定光学反射、投射、吸收、辐射特性的高性能先进光学材料;合同金额为

万元;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已履行完毕的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合同。

11.1.5

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2)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完毕的授信、借款、担保合同如下:

(a)借款合同

单位:元

借款方贷款方合同编号利率金额借款 期限担保合同
寿光 农商行玉马 有限(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流借字(2016)年第001号年利率4.35%10,000,000.002017.01.04-2018.01.03(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高抵字(2016)年第
寿光 农商行玉马 有限(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0001号年利率4.35%7,730,284.252018.01.03-2019.01.02001号
寿光 农商行玉马 有限(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8)年第1-108号年利率4.35%7,730,284.252019.01.02-2019.12.20

(b)担保合同

单位:元

债权人担保方债务人合同 编号最高担保 金额担保 形式
寿光 农商行玉马窗饰玉马 有限(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高抵字(2016)年第001号17,000,000.00最高额抵押

11.1.6

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协议就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审慎核验上述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及协议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均合法有效,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的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就本所律师所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完毕、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11.2

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9.2.3

部分及第

11.1.5

部分所述关联方为发行人借款提供担保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11.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12.1.1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12.1.2

发行人设立至今增资扩股的情况

玉马遮阳前身玉马有限于2014年

日注册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后经过多次增资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876万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投资设立了

家全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玉马有限历次增资扩股及整体变更为玉马遮阳事宜,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当时适用的章程的规定,获得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12.2

发行人设立至今资产收购与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6年

月对玉马窗饰进行了资产收购(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7.2.1

部分所述),除上资产收购事项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发行人目前无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等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1

2019年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核验,该章程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全部事项,系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当时有效的《章程指引》,结合发行人当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而制定的。

13.1.2

2019年

日,就股本变更等相关事宜,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13.1.3

2019年

日,就股本变更等相关事宜,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13.2

拟于上市后适用的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2.1

2020年

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章程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的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在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后,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最终结果予以修改完善后正式生效。

本所律师经合理核验认为,发行人自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全部事项,《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是按照《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的,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4.1.1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构成,具体设置如下: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名。董事会为发行人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并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李维清、赵宝华、孙承志李维清
提名委员会王瑞、赵宝华、孙承志王 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宝华、李维清、纪荣刚赵宝华
战略委员会孙承志、崔贵贤、王瑞孙承志

(3)监事会:发行人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包括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名。

(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设总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现有副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所律师经核验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2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2.1

根据《公司法》、当时有效的《章程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其实际经营管理情况,2019年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系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14.2.2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0年

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该等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该等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管理决策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14.3

自玉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4.3.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如下

次股东大会会议: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2019.03.08
2.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05.30
3.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09.17
4.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03.16
5.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03.25

14.3.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如下

次董事会会议: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9.03.18
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05.15
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06.05
4.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09.02
5.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09.23
6.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12.17
7.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02.17
8.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02.28
9.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03.05
1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04.15
1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06.17

14.3.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如下

次监事会会议: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19.03.18
2.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05.15
3.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09.02
4.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03.05
5.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04.15
6.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06.17

经核验玉马有限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且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5.1.1

发行人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孙承志、崔贵贤、纪荣刚、王玉华、王瑞、赵宝华、李维清。其中,孙承志为董事长,王瑞、赵宝华、李维清为独立董事。

15.1.2

发行人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分别为李其忠、王海萍、孙德斌。其中,李其忠为监事会主席,孙德斌为职工代表监事。

15.1.3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名,分别为总经理孙承志、副总经理崔贵贤、副总经理纪荣刚、副总经理于仕龙、副总经理梁金桓、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金玉、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国兴萍。

15.1.4

经核查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上述现任

名非独立董事、

名独立董事,均是经过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当选。监事

名,其中

名是经过股东大会选举当选,

名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当选。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均是经董事会决议聘用。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15.1.5

根据上述人员的确认及其提供的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查询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上述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上述人员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5.2

发行人近两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变化

15.2.1

发行人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决策程序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姓名2019.03.08之前2019.03.08-2019.05.292019.05.30至今
孙承志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长
崔贵贤-董事董事
王玉华-董事董事
纪荣刚-董事董事
王社军-独立董事-
王 瑞--独立董事
赵宝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李维清-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注:

2019年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孙承志、崔贵贤、王玉华、纪荣刚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王社军、赵宝华、李维清为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

日,王社军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

日,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瑞为公司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姓名2019.03.18之前2019.03.18- 2019.05.142019.05.15- 2019.09.222019.09.23至今
孙承志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
崔贵贤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纪荣刚-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杨金玉--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国兴萍--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梁金桓---副总经理
于仕龙---副总经理

注:

2019年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孙承志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崔贵贤和纪荣刚为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杨金玉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国兴萍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梁金桓、于仕龙为公司副总经理。

15.2.2

基于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玉马有限整体改制增补董事对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玉马有限为只设置执行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孙承志自2014年

日起担任玉马有限执行董事,玉马有限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设立了董事会,增选了非独立董事、聘请了独立董事,公司由一人决策变为集体决策,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治理要求。

玉马有限整体改制增选的非独立董事均来自公司内部培养。近两年增选的董事中,崔贵贤自2016年

月起在玉马有限担任副总经理,王玉华自2015年

月起在玉马有限担任三车间副主任,纪荣刚自2018年

月起担任玉马有限执行董事助理。

玉马有限增选独立董事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王社军因个人原因辞任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玉马遮阳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玉马有限整体改制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由孙承志、崔贵贤担任,整体改制后,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合计新增高级管理人员

人,形成了以孙承志为主导的核心管理团队。新增高级管理人员中,杨金玉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兴萍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未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杨金玉、国兴萍以外,其他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内部培养。其中,副总经理纪荣刚自2018年

月起担任玉马有限执行董事助理,副总经理梁金桓自2015年

月起在玉马有限担任技术工艺部经理,副总经理于仕龙自2018年

月起在玉马有限担任生产管理部主任。

发行人上述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并未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性及经营政策的延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近两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5.3

独立董事

15.3.1

独立董事的设置情况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王瑞、赵宝华、李维清当选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其中李维清为会计专业人士。

15.3.2

根据相关独立董事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的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规定,即该等独立董事不具有下列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当时有效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二)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2)至(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九)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经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15.3.3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具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四)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五)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八)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16.1

劳动用工

16.1.1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方式均为直接聘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或劳务合同。

16.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样本文本,该文本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要求具备的条款,文本各项条款内容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6.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6.2.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均已经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公积金登记。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项目员工人数(名)缴纳人数(名)
基本养老保险696605
医疗保险696605
失业保险696605
生育保险696605
工伤保险696605
住房公积金696312

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为

人,其中

人系新入职尚未开始缴纳;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

人系由其他单位缴纳;

人参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人系自愿放弃缴纳;

人系境外子公司员工,无需缴纳境内社会保险。

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为

人,其中

人系新入职尚未开始缴纳;

人为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

人在其他单位缴纳;

人系个人自愿放弃缴纳;

人系境外子公司员工,无需缴纳境内住房公积金。

16.2.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020年

日,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遮阳截至2019年

月,按相关规定为

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缴纳,无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过任何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0年

日,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进出口截至2019年

月,按相关规定为

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缴纳,无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过任何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0年

日,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新能源截至2019年

月,按相关规定为

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缴纳,无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过任何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0年

日,寿光市医疗保障局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遮阳截至2019年

日,已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不存在拖欠、少缴现象,无违反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该局任何有关保险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0年

日,寿光市医疗保障局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进出口截至2019年

日,已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不存在拖欠、少缴现象,无违反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该局任何有关保险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0年

日,寿光市医疗保障局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新能源截至2019年

日,已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不存在拖欠、少缴现象,无违反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该局任何有关保险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

(2)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020年

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寿光分中心出具了《证明》,

证明玉马遮阳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2020年

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寿光分中心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进出口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2020年

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寿光分中心出具了《证明》,证明玉马新能源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19年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均已办理了社保及公积金登记,依法与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6.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

2020年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出具《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公积金履行情况的承诺函》,承诺:

“若公司(含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本人将代公司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滞纳金、罚款、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若本人未能遵守、执行上述承诺,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执行上述承诺完毕为止。”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7.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务申报文件及缴税凭证,并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6%、13%17%、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缴流转税税额7%7%7%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3%3%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2%2%2%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缴10元/平米, 4元/平米10元/平米,4元/平米10元/平米, 4元/平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15%;20%、免征、21%+8.84% [注]15%;20%、免征15%;20%、免征

注:玉马美国注册于美国加州,适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和加州州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为21%,加州州所得税税率为

8.84%

且最低缴纳金额为

800.00

美元。

本所律师经合理核验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7.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7.2.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

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玉马有限颁发了编号为GR20173700036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享受15%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7.2.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自2015年

日起至2017年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万元到

万元(含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

日至2019年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万元提高至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万元(含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自2018年

日至2020年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万元提高至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万元(含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万元但不超过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玉马进出口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确认标准,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17.2.3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玉马新能源作为光伏发电企业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符合以上规定,2017年至201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0年至202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2.4

出口退税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发行人可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

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四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

日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的规定: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玉马遮阳主要出口功能性遮阳材料等产品,2017年至2018年

月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7%,2018年

月至2019年

月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6%,2019年

月至2019年

月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3%。

玉马进出口主要出口成品帘、轨道配件等产品,2017年至2018年

月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5%,2018年

月至2019年

月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6%、13%、10%以及5%,2019年

月至2019年

月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3%、10%。

17.2.5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根据2019年

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的规定,“2018年

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

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玉马遮阳于2017年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9年

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所律师经合理核验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7.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17.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及补贴如下:

序号所属 主体项目名称补助依据入账 年份入账金额(元)
1.发行人外经贸资金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服务业发展(外经贸和商贸流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潍财企指[2016]172号、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6年度服务业(外经贸和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的通知》寿财预指[2017]149号2017年5,300.00
2.发行人出口信保 补助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7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寿2018年83,500.00
序号所属 主体项目名称补助依据入账 年份入账金额(元)
财预指[2018]252号
3.发行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8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寿财预指[2019]41号2019年8,400.00
4.发行人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奖励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资金的通知》寿财预指[2019]80号2019年100,000.00
5.发行人工业转型 发展奖励寿光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拨付2017年度工业转型发展奖励资金的建议》寿工组办发[2018]7号、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7年度工业转型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寿财预指[2018]1344号2019年25,800.00
6.发行人企业上云 标杆奖励潍坊市财政局《关于第一次清算省级“云服务券”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潍财预指[2019]18号2019年200,000.00
7.发行人纳税工作 先进单位中共文家街道工委、文家街道办事处《关于表彰2018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发[2019]6号2019年50,000.00
8.发行人商务扶持 资金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6年度商务扶持资金的通知》寿财预指[2019]455号2019年53,000.00
9.发行人2018年度 专利实施资金寿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8年度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的通知》寿财预指[2019]350号2019年5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上述政府补助及补贴系由政府财政渠道拨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该等政府补助及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7.4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7.4.1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由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下:

(1)发行人

2020年

日,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出具《证明》,2017年

日,发行人税款所属期2016年

月、2017年

月的附加税(应纳税款为0)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

元的罚款。该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该企业已经及时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除前述情形外,自2017年

日起至2019年

日,玉马遮阳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金,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不法行为,未发现其他关于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其他有关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2)玉马新能源

2020年

日,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玉马新能源自2017年

日起至2019年

日,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金,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不法行为,未发现关于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有关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3)玉马进出口

2020年

日,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玉马进出口自2017年

日起至2019年

日,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金,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不法行为,未发现关于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有关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4)益可佳

2020年

日,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益可佳自2020年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金,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不法行为,未发现关于税务

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有关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8.1.1

玉马遮阳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根据玉马遮阳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玉马遮阳主要从事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排放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

(2)玉马遮阳已按规定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经本所律师登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址:

http://sthj.shandong.gov.cn)、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址:

http://sthjj.weifang.gov.cn,下同)、寿光市人民政府(网址:

http://www.shouguang.gov.cn,下同)查询,发行人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第三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号)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020年

日,发行人已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号)的规定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707833103588336001X),有效期:

2020年

日至2023年

日。

(3)玉马有限于2019年

日获得注册号为626019E11357R0M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玉马有限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2015标准;认证覆盖范围:窗饰遮阳面料的研发、生产及其所涉及场所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

日。

2019年

日,发行人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具备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条件。

(4)经本所律师登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网址:

http://60.208.61.165:8088/SDXY/index,下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坊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网址:

http://www.shouguang.gov.cn/sghbj/,下同)、百度(网址:

https://www.baidu.com/)查询,玉马遮阳近三年不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的负面媒体报道。

18.1.2

玉马新能源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根据玉马新能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玉马新能源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业务(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涉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排放。

(2)经本所律师登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潍坊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网站查询,玉马新能源近三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8.1.3

玉马进出口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根据玉马进出口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玉马进出口主要从事功能性遮阳材料、配件、加工机器及服务产品的出口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涉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排放。

(2)经本所律师登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潍坊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网站查询,玉马进出口近三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8.1.4

益可佳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益可佳于2020年

日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益可佳已开始生产符合企业标准Q/370783YKJ001-2020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病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0]37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结束后,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2020年

日,寿光市审批局公告了益可佳投资项目涉及疫情防护物资,实施“告知承诺制”,可先投产后补办手续。

(2) 2020

日,益可佳已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号)的规定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70783MA3RFCQH6D001Y),有效期:

2020年

日至2025年

日。

(3)经本所律师登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潍坊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网站查询,益可佳不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没有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被处罚情形。

18.2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18.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已经取得如下环评审批意见:

序号项目名称环评批复
1.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寿环审表字[2020]034号《审批意见》(关于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寿环审表字[2020]029号《审批意见》(关于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寿环审表字[2020]028号《审批意见》(关于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8.2.2

营销渠道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0年

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出具《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公司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的回复》,载明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项目符合上述条件,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已获得有权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18.3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18.3.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发行人已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突发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18.3.2

玉马有限于2019年

日获得注册号为06919S11189R0M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玉马有限管理体系符合GB/T 28001-2011/OHSAS18001:2007标准;认证覆盖范围:窗饰遮阳面料的研发、生产及其所涉及场所

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

日。

2019年

日,发行人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具备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条件。

18.3.3

2020年

日,寿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玉马遮阳在2017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020年

日,寿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玉马新能源在2017年

日至2019年

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020年

日,寿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益可佳自2020年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8.3.4

经本所律师登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址:

http://www.sdaj.gov.cn/LEC/sys/sysuser/illbehinfo)、潍坊市应急管理局(网址:

http://ajj.weifang.gov.cn/zwgk/)、寿光市应急管理局(网址:

http://www.shouguang.gov.cn/sgajj/)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近三年能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及服务,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8.4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合规性

18.4.1

玉马有限于2017年

日获得注册号为626017Q10866R0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玉马有限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

2015标准;认证覆盖范围:窗饰遮阳面料的研发、生产;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

日。

2019年

日,发行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具备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条件。

2020年

日,凯新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证书有效期顺延通知书》,

将前述注册号为626017Q10866R0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延至2020年

日。

18.4.2

益可佳于2020年

日制定了一次性防护口罩企业标准,并于2020年

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公示。

18.4.3

2020年

日,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玉马遮阳自2017年

日至2019年

日未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020年

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玉马遮阳自2017年以来,没有因为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0年

日,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益可佳自2020年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近三年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1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2020年

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29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将根据市场和向投资者询价情况确定,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
1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41,939.7041,939.70
2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6,954.156,954.15
3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5,892.665,892.66
4营销渠道建设项目3,285.673,285.67
5补充流动资金11,000.0011,000.00
合 计69,072.1869,072.18

经本所律师审阅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19.2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如下:

19.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已经取得如下立项审批文件:

序号项目名称立项审批
1.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2020-370783-17-03-001362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2.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2020-370783-17-03-001414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3.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2020-370783-17-03-001358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19.2.2

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不属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范围

2020年

日,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关于对玉马遮阳“营销渠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项目备案事宜的回复》,载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及《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号)的规定,不属于需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范围。

19.2.3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审批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8.2

部分所述。

19.3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如下:

19.3.1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公司的确认,遮阳用布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系对公司现有遮阳材料生产及环保设备进行升级与改造,在公司原有土地上实施,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情况。

19.3.2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公司的确认,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扩产项目、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将在公司新购置的土地上实施。目前该土地的取得进度如下:

(1) 2020

日,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寿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公告》(寿自然资告字[2020]2号),公告经寿光市人民政府批准,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相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2020-8号土地位于寿光市文昌路以东、圣城街以南,出让面积为68,830平方米,出让年限为

年,用途为工业,竞买保证金为2,582万元。2020年

日,发行人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寿光分中心缴纳了2,582万元竞买保证金。

(2) 2020

日,公司取得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寿光分中心出具的《潍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通知书》,确认公司竞拍取得宗地编号为2020-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 2020

日,公司与寿光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寿土拍字[2020]第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确定公司挂牌成交宗地编号为2020-8号,宗地位于寿光市文昌路以东、圣城街以南,土地出让面积68,830平方米,规划用途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

年,土地成交价款人民币2,582万元。

(4) 2020

日,公司与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寿光-01-2020-0018),确认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编号为2020-8,宗地总监面积为68,830平方米,坐落于寿光市文昌路以东、圣城街以南,出让价款为2,582万元。

19.4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9.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9.6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提升和拓展,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已履行了内部的决策程序并获其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也依法向有权部门进行了报批或备案,发行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未来三年,公司将紧抓行业发展机遇,继续专注功能性遮阳产品领域的研发与创新,进一步优化技术和工艺水平,推进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面发展。公司还将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丰富产品品种,更好的满足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公司的服务水平。同时,公司将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加强对单一产品成本的管控,提高精益化管理水平,持续进行机器设备的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生产线自动化水平,建立智能仓储系统,打造国际一流的生产制造管理体系,实现业务体系的规模化、高效化和智能化。公司将通过全球化布局,采取积极合理的市场战略,加大在国内外市场的渗透和开发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推动公司利润水平及行业地位的稳步提高,从而进一步强化公司在功能性遮阳材料开发领域的领导者地位。

20.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1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下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孙承志、崔月青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1.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21.2.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

(1) 2017

日,寿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公司下发《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寿城管行处字[2017]1-10号),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年产2,000万米遮阳用布生产项目

号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公司罚款85,418.57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

日,寿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公司下发《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寿城管行处字[2017]1-16号),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年产2,000万米遮阳用布生产项目(2号车间、

号车间、

号车间、

号车间、科研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公司罚款161,57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当时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根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除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外,主管部门可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

1.5%

或2%的罚款。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年产2,000万米遮阳用布生产项目涉及的工程合同,前述两项处罚金额分别为所涉工程合同价款的1%。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两项行政处罚罚款

金额均属于罚款区间值的最低值,发行人的行为属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

日,寿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认定公司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理,及时缴纳罚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2017

日,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6年

月、2017年

月的附加税(应税款为

元)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公司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

日,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公司已经及时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前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1.2.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境外律师LexiLaw P.C.出具的法律尽调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企业信息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1.3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企业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1.4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二. 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主体
1.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
2.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
3.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0.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出具上述承诺函的主体资格;承诺函已经承诺人适当签署,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全文,特别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了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四.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十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请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交易的其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适当的。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结尾和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为

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三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瑜:

达:

欧洁柔:

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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