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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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奇德新材”)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文斌先生、杨娜女士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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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搭建“三道防线”内部控制架构,审慎履行核查职责。本保荐机构执行证券发行保荐承销项目(下称“投行保荐项目”),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质量控制、内核会议审议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未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投行保荐项目,本保荐机构不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保荐。
(一)项目立项
本保荐机构设立立项委员会,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的业务合同。立项委员会由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领导、投资银行部、内核管理部等部门人员构成。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根据内部工作流程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底稿;
2、项目管理部对立项申请报告和底稿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文件齐备后,提交文件至立项委员会进行审核;
3、立项委员会委员根据立项申请文件及底稿,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立项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立项发表明确意见;
4、项目管理部根据立项委员的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并发送至立项委员确认;将确认后的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二)项目执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保荐机构由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工作计划,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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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尽职调查工作管理细则》等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工作底稿管理细则》编制工作底稿。
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且与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其掌握项目进度,控制项目风险;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同其他中介机构对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项目负责人通过业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告提交项目管理部,申请召开重大问题诊断会议以确定解决方案。
(三)项目质量控制
项目管理部作为投行业务的质量控制部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通过项目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验收及项目问核等质量控制程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及时将项目重大变化或进展、存在的重大问题告知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视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进展跟进。
拟申报项目在提交内核前,需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根据底稿验收申请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验收及履行书面问核程序。项目管理部根据上述质量控制程序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内核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查,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内核及申报的标准;项目组需对《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对于同意提交内核的项目,项目管理部同时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呈交内核会议。
(四)项目内核
经质量控制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方可提交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接到内核申请后,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全套申请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合规性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业务部门项目组。内核管理部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开时间、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内核小组成员于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审议,就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并通知项目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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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就内核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就特别关注事项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经内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文件方可对外进行申报。
二、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简称“本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如下:
保荐代表人 | 文斌、杨娜 |
项目协办人 | 李飞越(已离职) |
项目组成员 | 姚根发、何流闻、杨雄辉、徐扬、钱啸啸、萧廷锋 |
(二)项目小组进场工作时间
阶段 | 工作时间 | 主要事项 |
全面尽职调查阶段 | 2019年11月~2020年6月 |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指导发行人就重大问题进行整改。 |
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 2019年11月~ 2020年6月 |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制作申请材料。 |
内部审核阶段 | 2020年3月~ 2020年6月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对本项目实施内部核查程序。 |
补充2020年半年报阶段和问询函问题回复阶段 | 2020年7月- 2020年9月 | 根据2020年1-6月半年报数据更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意见问题进行核查并组织回复。 |
第二轮问询回复阶段 | 2020年10月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意见进行补充核查并书面回复。 |
第三轮问询回复阶段 | 2020年10月-2020年11月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意见进行补充核查并书面回复。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阶段 | 2020年11月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进行补充核查并书面回复。 |
上市委问询回复及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回复阶段 | 2020年12月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市委问询回复及审议意见的落实函进行补充核查并书面回复。 |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及更新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 | 2021年2月-2021年3月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进行补充核查并书面回复,以及更新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三)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1、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东莞证券作为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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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突出重点、责任明确的原则,认真地对奇德新材进行了规范化辅导及尽职调查,相关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送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制作,列出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所需要了解的问题,并形成文件清单。
(2)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和解答相关问题
保荐机构的奇德新材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并在调查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解答相关问题。
(3)审阅收集的文件并进行分析总结问题
对尽职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进行整理和审阅,包括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调查资料、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劳动与人事关系、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诉讼及行政处罚等相关内容。基于以上资料进行分析,制作项目建议书,安排下一步的核查计划。
(4)参观发行人研发、经营场所并询问相关情况
现场参观发行人的生产线、研发中心、办公等场所,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发展历史、产品特性、经营模式及生产经营情况。
(5)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核心业务及研发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的战略规划,访谈核心业务及研发人员,对行业特点、产品技术做深入了解,访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发行人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根据访谈情况,不断总结分析,并对重点问题进行补充尽职调查。
(6)重点问题核查及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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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重点及要求,详细分析企业提供的尽职调查资料、现场核查及访谈的结果,对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核查。对重点问题,通过召开多方协调会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7)列席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通过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一步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目标计划,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进行进一步分析,并且了解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
(8)获取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说明
针对以下情况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说明:股东的股权锁定,股权无质押、无纠纷,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兼职和对外投资情况,社保、公积金及税费的缴纳情况等情况。另外,在合法合规经营方面,获得工商、税务、海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东莞证券作为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及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1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的要求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发行人的以下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验:
(1)发行人基本情况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其他股东的身份信息,历次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历次注册资本变化的验资报告,对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资料等。实地考察发行人办公、经营场所,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规章制度,全面了解企业经营运作中的独立性、规范性情况。查阅员工工资、保险缴费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资料,了解当地社会保险政策具体情况,查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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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相关商标、专利、房产等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查阅取得资产的相关协议、注册文件。查证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为发行人出具的合规性证明。
(2)业务与技术情况
查询行业研究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和行业管理制度。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模式,了解行业及公司的技术水平与特点。查阅报告期内的重大销售、采购合同,了解经营流程,与业务部门人员访谈。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调阅供应商工商资料基本信息。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项目组通过分析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调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咨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核对关联交易合同,了解交易发生背景,核查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调查
项目组查阅了三会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有关的内容,收集并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和调查表,并与其沟通交流,调查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情况。
(5)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调查
项目组收集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三会文件、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与发行人高管进行交流,对发行人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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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收集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高管进行交流,调查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环境以及运行情况,取得了发行人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估意见,并取得了工商、税务、住建、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6)财务与会计情况调查
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表、重要交易事项的会计记录和相关业务文件。查阅重大合同、银行账户资料,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函证,查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走访重要销售客户和供应商。查阅纳税申报表、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分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化原因;对收入、成本进行结构分析;计算财务比率,与同行业比较。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通过与核心管理人员、供应商、客户访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与发行人发展战略一致;分析发行人在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方面是否制定了具体的计划,这些计划是否与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相匹配;分析未来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分析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计划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备案文件、决策程序文件,分析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和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并收集相关资料。
(10)财务专项核查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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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发行人报告期业绩趋势的基础上,制定了自查方案,认真核查了发行人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控体系、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归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客户情况及资产权属、政府补助等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
本次财务自查工作的程序包括:制定了较为全面的自查尽职调查和工作底稿指引;项目组根据自查工作底稿指引要求对发行人财务信息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对相关方发放了询证函,对重要的客户等相关方进行现场访谈,并收集了关联交易合同、重大借款合同等相关工作底稿;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规范和整改等工作;比照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披露。通过上述财务自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披露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定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过程及结论应在各自工作底稿中予以反映,保荐机构还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包括:针对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制定较为全面的自查尽职调查提纲;了解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客户变化情况;核对公司期间费用核算内容、对重要费用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并采用分析方式判断费用的整体的合理性;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对影响公司利润的要素进行分析判断合理性;比照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根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披露。
通过上述信息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报告期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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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披露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
3、补充2020年半年报尽职调查
东莞证券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对奇德新材2020年上半年整体经营情况开展尽职调查,主要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通过收集企业及行业资料、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业务情况进行了解,对新增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走访;
(2)通过对财务部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与其他中介机构交流、结合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财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3)核查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收集政府监管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外部证明文件;
(4)核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以及2020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情况;
(5)通过收集资料、进行访谈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获取的各项资质、商标、专利的情况,2020年上半年签订业务、借款、担保等重大合同情况。
4、问询函问题回复阶段的尽职调查
东莞证券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意见问题进行核查及说明回复,主要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关联方情况调查。通过访谈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取得相应的关联关系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互联网搜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的公司资料和取得相应的工商登记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确认关联方披露的完整性;查阅公司所有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查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三会文件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对银行进行访谈和函证,确认关联担保情况;
(2)外协情况调查。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外协供应商名单及交易金额;实地走访了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外协厂商,重点核查其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和金额、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约定;通过互联网搜索了公司主要外协厂商的相关情况,对相关信息保持必要的敏感性;对发行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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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进行访谈,深入了解公司外协的原因以及必要性;对主要外协厂商加工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比较分析各期外协加工单价的差异以及外协加工成本同发行人自身加工成本差异,分析外协加工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3)主要资产调查。通过访谈、查阅权属证书、走访政府部门、现场观察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厂房、商标、专利等资质进行调查。
(4)报告期内主要的客户、供应商调查。通过查阅报告期前三十名客户、前二十名供应商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记录,了解其主营业务情况和股东情况,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相关声明和承诺,并通过网站查询、走访前三十名客户、前二十名供应商,对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调查。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情况调查。通过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记录、应收账款明细、其他应收明细、应付账款明细、其他应付明细、存货明细等资料,对发行人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额进行计算,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与同行业公司对比等方式,关注各类风险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6)发行人毛利率情况调查。结合各可比公司的业务结构、产品结构、技术水平等说明所选可比公司的可比性,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与不同可比公司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披露发行人毛利率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其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5、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补充尽职调查以及更新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
东莞证券于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对奇德新材2020年整体经营情况开展尽职调查,主要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通过收集企业及行业资料、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2020年下半年业务情况进行了解;
(2)通过对财务部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与其他中介机构交流、结合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2020年财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3)核查发行人2020年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收集政府监管及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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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以及2020年关联交易情况;
(5)2020年发行人业绩情况调查。通过查阅发行人的销售记录、应收账款明细、其他应收明细、应付账款明细、其他应付明细、存货明细等资料,对发行人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额进行计算,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与同行业公司对比等方式,关注各类风险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6)通过收集资料、进行访谈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获取的各项资质、商标、专利的情况,2020年签订业务、借款、担保等重大合同情况。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
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文斌先生、杨娜女士参与了发行人的辅导和尽职推荐阶段的尽职调查。
保荐代表人与其他项目组成员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尽职调查重大事项的讨论,明确尽职调查的范围、方式及需要达到的效果,负责在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谨慎核查、重大问题的讨论及持续的跟踪、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及核对等工作。在具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按照保荐代表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对于需要通过实地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者相关负责人访谈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事项,保荐代表人全程参与。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多次保荐代表人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对发行人设立以及股本演变等历史沿革、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的核准、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并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五)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
职务 | 姓名 | 具体工作 |
保荐代表人 | 文斌 | 尽职调查计划制定,对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主要风险因素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他方面尽职调查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财务专项核查、问核调查的总体工作安排;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审阅、修改。对问询函问题及半年报、年报更新事宜进行总体协调安排,对重点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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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事项进行核查确认,对问询函回复及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审阅、校对和修改。 | ||
保荐代表人 | 杨娜 | 尽职调查计划制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股本演变和业务发展目标等重点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对其他方面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财务专项核查、问核调查的具体工作安排、实施,对全套申请文件总体把关。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对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请文件进行复核。 |
项目协办人 | 李飞越 | 对财务专项核查、问核调查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审阅、修改。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
项目组其他人员 | 姚根发 | 对财务专项核查、问核调查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审阅、修改。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
徐扬 | 负责发行人基本情况及股权变动情况调查,风险因素调查。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 |
何流闻 | 负责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业务发展目标等。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 |
钱啸啸 | 负责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负责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重大合同、诉讼、担保等其他情况调查。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 |
杨雄辉 | 负责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调查、财务专项核查。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 |
萧廷锋 | 负责未来发展与规划、募集资金运用调查,编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对半年报、年报更新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调,更新相关申请文件。 |
三、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
投资银行部项目管理部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核查部门,负责投资银行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内核管理部是东莞证券的内部核查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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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小组由投资银行部、研究所、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核管理部等部门的资深业务骨干组成,内核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如有需要可以外聘。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内核成员。内核成员需要满足东莞证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现场核查的次数和工作时间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共进行了2次现场核查。
2020年3月19日,项目管理部现场检查小组现场核查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工作底稿及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情况,对项目底稿的完备性进行了核查,并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履行了问核程序。
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0日,内核管理部现场检查小组针对内核会上重点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及企业访谈。
四、内核小组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2020年4月7日,东莞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会议集中讨论了奇德新材的竞争优势、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关联交易、财务指标成长性、行业毛利率对比等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小组以9票同意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因奇德新材新增加2020年1-3月的报告期数据,2020年6月17日,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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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会议集中讨论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等问题。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本次提交内核的上市申请文件已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符合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政策和条件,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荐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同意上市申请材料根据内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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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情况
(一)立项评估机构成员审议意见
1、合法合规性评价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事项,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其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所处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发行人与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关联交易规范且价格公允;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潜在纠纷。
2、企业素质评价
(1)发行人素质良好,盈利能力强,主要财务指标均高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低碳、环保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供应商,其产品主要应用于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高分子材料被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列为当前优先发展的新材料。
(3)发行人经营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经济效益良好。
(4)发行人拥有完备的产品开发体系,研发部门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优秀的产品设计能力。发行人共拥有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12项。
(5)发行人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经过多年的努力,发行人聚焦于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成功探索出具有发行人特色的盈利模式,成为国内重要的高分子复合材料制造企业之一。发行人发展愿景是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乃至国际一流的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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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二)项目立项评估审议情况
2019年11月,项目组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对发行人基本情况进行了合法合规性评价和企业素质评价;项目组根据发行人评价结果向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管理部申请“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立项,并编制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019年11月,项目管理部组织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立项评估,本次立项参会委员5人,由投资银行部及内核管理部人员组成,其中,5票同意立项,根据立项委员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作出准予本项目立项的决定。2019年11月,东莞证券与奇德新材签署《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并制定了《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指定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对奇德新材进行辅导。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潜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拥有的控股企业中,部分企业与发行人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控制关系 | 备注 |
1 | 奇德控股 |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存续 |
2 | 邦德投资 |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存续 |
3 | 奇德电子 | 销售:五金制品、化妆品、电子元件、家用电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2020年1月注销) | 已注销 |
4 | 邦德工程 | 一般贸易及服务,塑料,塑胶,色粉贸易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2019年3月注销) | 已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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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部分经营场所搬迁风险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公司子公司中山邦塑拥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091325号),其部分房屋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公司自有部分厂房存在产权瑕疵,可能存在搬迁的风险,从而导致需新建或租赁其他房产替代现有厂房,最终给公司带来搬迁成本。
(二)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及解决情况
1、发行人潜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和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因此对发行人进行了相关的整改工作。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均已注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相关的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形成同业竞争关系。
2、发行人部分经营场所搬迁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 产权证书编号 | 坐落地址 | 宗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权利人 | 层数 | 是否抵押 |
1 | 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023244号 | 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5号 | 13,522.60 | 17,675.21 | 奇德新材 | -- | 是 |
2 | 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0049366号 | 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 | 7,573.50 | 2,698.28 | 中山邦塑 | 4层 | 是 |
3 | 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0049358号 | 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 | 7,573.50 | 1,008.80 | 中山邦塑 | 3层 | 是 |
4 | 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0049368号 | 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 | 7,573.50 | 579.78 | 中山邦塑 | 2层 | 是 |
子公司中山邦塑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地块(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091325号,终止日期2048年12月31日)上的部分房屋建筑因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因此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中山邦塑在该等房屋建筑内主要开展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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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中山市东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证明中山邦塑拥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091325号,终止日期2048年12月31日)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截止证明出具日,该地块不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变更,不涉及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预计未来三年内可继续使用该土地及地上物业进行生产经营,后期若涉及政策的调整变化导致不能继续使用,将提前告知用地权利人。
2021年3月11日,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中山邦塑拥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091325号,终止日期2048年12月31日)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截止证明出具日,该地块不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变更,不涉及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预计未来三年内可继续使用该土地及地上物业进行生产经营,后期若涉及政策的调整变化导致不能继续使用,将提前告知用地权利人。
中山市东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中山邦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不存在重大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重大建设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中山邦塑因自有房屋建筑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房屋建筑被拆除或拆迁,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等),本人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三、内核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落实情况
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内核管理部通过现场核查、底稿复核等方式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重点审核。在内核检查的过程中,内核管理部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内核问题1及意见落实情况
[内核问题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黎冰妹”,请项目组核实是否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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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饶德生。饶德生直接持有公司44.36%的股份,通过邦德投资和奇德控股分别间接控制公司18.38%、5.30%的股份,实际支配的有表决权股份合计占公司股本的68.0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黎冰妹与饶德生为一致行动人,两人育有一子。2020年3月1日,公司董事黎冰妹与饶德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依法行使投票权及决策权时,黎冰妹须以饶德生意见为准行使投票权及决策权。
(二)内核问题2及意见落实情况
[内核问题2]公司2018年12月份设立德宝体育以及2019年9月转让控制权的原因。
[说明]
德宝体育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山市德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5日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4号第二卡 |
注册资本 | 6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4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麦泳诗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滑板车、溜冰鞋、运动防护用具、儿童手推车、玩具、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股权结构 | 麦泳诗持有60%股权,中山邦塑持有25%股权,叶新荣持有15%股权;控股股东为麦泳诗。 |
德宝体育设立时为中山邦塑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运动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为聚焦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制品的主营业务,2019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转让了德宝体育控制权,增资后中山邦塑持有德宝体育的股权比例降低至25%,由发行人控股公司变为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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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核问题3及意见落实情况
[内核问题3]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经营规模较小,主营业务涉及材料、制品、模具、终端应用等多种领域,各领域在技术储备、市场开拓不尽相同,发行人的收入增长率较低,2019年的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模具销售增长,请说明: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是以材料及制品为主,还是以终端应用、模具为主。
[说明]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并形成了从改性材料到精密注塑件、精密注塑模具的塑胶成型一体化商业模式,从客户产品设计阶段即参与服务,为客户的模具设计、材料选择、试模打样、测试变更和制品优化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塑胶成型服务,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快速提供定制化材料,输出最终精密注塑件产品,缩短了客户新品开发周期,减少新品开发成本,提供多方案的优化建议,提高了客户良品率,提升客户黏度。
上述三大块业务之间为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但收入结构方面以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为主,模具收入为塑胶成型一体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未来公司仍将以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为主业,但基于塑胶成型一体化模式,继续完善和拓展现有精密注塑模具业务,以保证公司整体收入增长。
四、内核小组会议讨论情况及审核意见
2020年4月7日,东莞证券在东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符合内核小组工作规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会议集中讨论了奇德新材的竞争优势、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关联交易、财务指标成长性、行业毛利率对比等问题。
项目组对内核小组集中讨论的问题逐项回复说明,结合发行人和行业与业务的实际情况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同时相应修改了申报材料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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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9票同意通过内核小组的审核。因奇德新材新增加2020年1-3月的报告期数据,2020年6月17日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会议集中讨论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内核小组成员结合申报材料及《问核表》填写情况,针对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问核,进一步针对项目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审议。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本次提交内核的上市申请文件已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符合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政策和条件,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荐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同意上市申请材料根据内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五、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一)核查程序
东莞证券作为奇德新材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各项专业意见和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核查信永中和、信达及其签字人员的执业资格;(2)对信永中和、信达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与招股说明书、本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3)与信永中和、信达的项目经办人员就重大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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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和报告与本保荐人所作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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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相关审核要点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
况的核查意见本保荐机构结合奇德新材的实际情况,对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审核关注要点进行了逐一比对,并就符合奇德新材实际情况的审核关注事项,逐一进行回复并发表意见如下:
审核要点一1-1-3-1-1 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的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事实情况]公司股改时聘请的评估机构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且未对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但后续已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中介机构对股改时点净资产进行了追溯审计、评估及股改复核验资,并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具体说明如下:
发行人系由奇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5日,经股东会决议,奇德有限以江门市经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经华评报Z[2014]第097号”《江门市奇德工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中对公司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评估净资产32,595,455.57元按照
2.1730:1的比例折合成1,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评估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17,595,455.57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更名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1日,公司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440700000002832的《营业执照》。
整体变更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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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1 | 饶德生 | 1,000.00 | 66.67 |
2 | 江门市邦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13.33 |
3 | 陈栖养 | 150.00 | 10.00 |
4 | 陈云峰 | 150.00 | 10.00 |
合计 | 1,500.00 | 100.00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及负债全部由股份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整体变更前后不存在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形;但上述股改过程中评估机构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且未对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故后续对股改时点净资产进行追溯审计、评估及股改复核验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6月30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审亚太审字[2016]02104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4月30日,奇德有限的经审计净资产为2,898.83万元。
根据上述追溯审计结果,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和2016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净资产值28,988,326.26元按1.9326: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000元,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有限公司原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按照整体变更前其各自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2016年12月5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联信(证)评报字[2016]第A0820”号《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核实当时股改时用于折股资产与负债的价值情况事宜所涉及其2014年4月30日资产及负债的追溯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4月30日,奇德有限的评估净资产值为3,485.96万元。
2017年1月3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净资产折股追溯性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7]021040),确认截至2014年7月20日,公司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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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与投入股本相关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超过部分的净资产1,398.83万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2月20日,奇德有限股东饶德生、邦德投资、陈栖养、陈云峰4名发起人共同签署了重新确认后的《发起人协议》。
2020年2月18日和2020年3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江门市奇德工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全体股东确认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一致,并且整体变更时经审计的净资产高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有限公司原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改瑕疵已整改,相关瑕疵已得到弥补,发行人的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三会资料;(3)访谈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的相关股东,了解设立及整体变更情况;
(4)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获取工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股改过程中评估机构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且未对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但后续发行人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对股改时点净资产进行了追溯审计、评估及股改复核验资,验资报告显示: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奇德有限201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净资产折合的股本1,500万元;同时公司在整体变更前后不存在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形;上述事项均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所述,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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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瑕疵已整改,相关瑕疵已得到弥补,发行人的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审核要点二
2-1-3-1-1 保荐人应当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内容,是否满足《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规定的条件,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发行人曾存在对赌协议,但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相关对赌协议已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25日,奇德新材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750万元变更为4,168万元,其中粤科汇盛以5,216.64万元现金出资,认缴公司新增418万股。粤科汇盛与公司原股东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并与饶德生、邦德投资、奇德控股及发行人签署了《投资补充协议》,其中《投资补充协议》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及其控制的邦德投资、奇德控股约定了有关发行人业绩承诺和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对赌条款。
2019年12月31日,因公司拟申请在国内IPO上市,粤科汇盛与饶德生、邦德投资、奇德控股及发行人签署了《解除协议》,确认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及其控制的邦德投资、奇德控股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等条款均已解除,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需履行任何业绩补偿义务,不存在违反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约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签订对赌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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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协议及三会资料;(2)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粤科汇盛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3)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粤科汇盛;(4)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粤科汇盛的相关说明或承诺。[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及其控制的邦德投资、奇德控股曾与粤科汇盛签订过对赌协议,但目前该协议已解除。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与发行人股东不存在签订对赌协议的情形,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满足《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规定的条件。
审核要点三
2-1-4-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事实情况]
(一)关于2010年8月饶德生以非货币出资的情况说明
2010年8月12日,奇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其中饶德生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新增出资780万元,陈栖养以货币新增出资70万元,陈云峰以货币新增出资150万元。
本次饶德生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出资分别以江门市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诺诚[2010]地技字第0808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诺诚估字2010(A)280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经评估,饶德生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609.98万元,用于出资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合计为170.85万元。
就股东的本次出资情况,2010年8月16日,江门市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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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江源所验字[2010]8-8号),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共同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20万元,实物出资人民币170.02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609.98万元。
本次增资后奇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形式 | 占比(%) |
1 | 饶德生 | 900.00 | 货币、土地使用权、实物 | 75.00 |
2 | 陈栖养 | 150.00 | 货币 | 12.50 |
3 | 陈云峰 | 150.00 | 货币 | 12.50 |
合计 | 1,200.00 | - | 100.00 |
2010年饶德生以自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增资,已履行评估、验资、产权转移程序,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2020年8月,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确认函》,确认不会因2010年饶德生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增资,导致的该次增资价格不同、货币出资金额比例等问题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2010年饶德生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增资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被处罚风险。
二、特定股转让与解除
(一)特定股的转让
奇德有限成立于2007年8月。从成立至2012年以来,陈栖养作为创始股东之一,和另外两位股东饶德生、陈云峰相比,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公司各股东协商一致,由陈栖养作为主要签约执行人,通过特定股激励员工。
鉴于上述原因,2012年4月-2014年8月期间,公司股东陈栖养与公司员工钟秀英、沙卿琪、许树东、兰来群、刘其、李剑英、陈卫明、周梦、陈传良、陈若垠、张霭亲、李仲好分别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约定各员工分别以现金出资向陈栖养受让特定股,约定期满5年后各员工可按所持特定股数计算分红,奇德有限担保5年后三倍回报率(含本金),协议有效期5年,并约定奇德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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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员工持股平台后,则权利义务按员工持股平台章程约定。
(二)特定股的解除
因公司筹划上市并拟由中介机构辅导搭建员工持股平台,2016年1月23日,奇德有限、陈栖养与各员工分别签署《委托持股解除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员工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特定股转让给陈栖养。同时,各员工签署了《收条与确认书》《确认函》,同意提前终止签署《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确认已收到转让款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16年下半年,员工持股平台珠海奇德、珠海邦塑搭建完成,除陈卫明、周梦已离职外,各员工目前均在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
特定股受让及解除回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特定股转让开始时间 | 委托受让金额(万元) | 解除委托回购金额(万元) | 解除时间 |
1 | 钟秀英 | 2012/4/30 | 1.15 | 2.99 | 2016/1/23 |
2 | 沙卿琪 | 2012/4/30 | 6.45 | 16.77 | 2016/1/23 |
3 | 许树东 | 2012/4/30 | 3.00 | 7.80 | 2016/1/23 |
4 | 兰来群 | 2012/8/21 | 3.00 | 7.40 | 2016/1/23 |
5 | 刘其 | 2013/4/6 | 10.00 | 22.00 | 2016/1/23 |
6 | 李剑英 | 2013/4/6 | 9.50 | 20.90 | 2016/1/23 |
7 | 陈卫明 | 2013/4/6 | 3.00 | 6.60 | 2016/1/23 |
8 | 周梦 | 2013/4/6 | 3.00 | 6.60 | 2016/1/23 |
9 | 陈传良 | 2013/9/23 | 3.00 | 6.00 | 2016/1/23 |
10 | 陈若垠 | 2013/12/5 | 10.00 | 19.14 | 2016/1/23 |
11 | 张霭亲 | 2014/4/2 | 6.00 | 10.656 | 2016/1/23 |
12 | 李仲好 | 2014/8/18 | 4.00 | 6.456 | 2016/1/23 |
员工委托受让价款62.1万元的实际支付对象为陈栖养;解除委托的回购价款133.312万元实际由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共同支付,其中特定股受让价款本金62.1万元由陈栖养支付,差额71.212万元由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按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即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分别承担75%、12.5%和12.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特定股收款金额 | 回购特定股金额 | ||
本金部分 | 增值部分 | 增值部分所占比例 | ||
饶德生 | - | - | 53.409 | 75.00% |
陈云峰 | - | - | 8.9015 | 12.50% |
陈栖养 | 62.10 | 62.10 | 8.9015 | 12.50% |
合计 | 62.10 | 62.10 | 71.212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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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按原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回购特定股的增值部分,三人虽然承担了受让及回购特定股所支付的资金差额,但享受了因调动员工积极性带动发行人业绩增长,以此带来的发行人整体资产增值,该事项具有合理性。2020年3月1日,陈栖养及各员工签署《声明及承诺》:确认《特定股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目的系员工在5年期满后按照受让的特定股计算保底分红,该等特定股不是工商登记的股权,各员工实际无法行使也未行使除约定分红权外的其他权利。各员工签署《委托持股解除及股份转让协议》《确认函》后,《特定股转让协议》已提前终止。确认对上述特定股事项不存任何未结清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陈栖养、饶德生亦签署《声明及承诺》,确认若因上述特定股问题对奇德新材造成任何损失,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委托代持的情形,发行人股东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上述特定股事宜不会对奇德新材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更的验资报告及三会资料;(3)访谈发行人的各股东,了解其股权变动情况;(4)访谈特定股的相关当事人员,了解特定股的背景、取得的价格及资金往来,后续的特定股终止等情况;(5)取得关于特定股的相关协议及确认函;(6)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获取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0年饶德生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增资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被处罚风险。2012年4月-2014年8月期间,发行人股东陈栖养曾与发行人部分员工签署特定股转让协议,该等协议已于2016年1月全部解除。发行人目前股权清晰,不存在委托代持的情形,发行人股东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瑕疵已得到弥补,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的风险,上述特定股事宜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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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点四6-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相关公司转让、注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子公司转让后仍继续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形,应核查相关资产、人员去向,并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核查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事实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转让的子公司为德宝体育,注销的子公司为邦德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转让德宝体育控股权
(一)转让情况
德宝体育系由中山邦塑于2018年12月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中山邦塑持有100%股权,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为聚焦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制品的主营业务,2019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转让了德宝体育控制权,增资后德宝体育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其中原股东中山邦塑以货币新增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新增股东麦泳诗、叶新荣分别新增认缴注册资本360万元和90万元,中山邦塑持有股权比例由100%变更为25%,德宝体育变更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转让控股权前后,德宝体育相关资产、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市场监督、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德宝体育在发行人控股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转让后交易情况
2019年9月德宝体育控股权转让之后,中山邦塑存在向其销售聚丙烯材料制品及少量尼龙制品及其他注塑制品的情况,2019年度和2020年度销售金额为
5.39万元和4.9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02%和0.01%,占比较小。2020年度,发行人子公司宝贝天使存在向德宝体育采购少量滑板车主要用于电商销售,金额为0.28万元,占比较小,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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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已作为关联交易予以审议,不存在德宝体育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二、注销邦塑投资
邦塑投资设立于2018年2月,系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山邦塑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中山邦塑持有100%股权;2019年10月,邦塑投资增资,增资后奇德新材持有66.66%股权,中山邦塑持有5.56%股权,杜浩明持有27.78%股权,增资后注册资本27,000万元。
邦塑投资成立后未开展实际经营,因公司拟不再使用邦塑投资开展业务,为减少管理成本,故将其予以注销;2020年3月18日,邦塑投资取得“粤中核注通内字[2020]第2000047432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已完成注销手续。
邦塑投资存续期间注册资本未实缴,未聘请员工,根据市场监督、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邦塑投资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期间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合法合规,未产生任何纠纷。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资料;(3)访谈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德宝体育转让控股权后的主要股东;(4)查阅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5)取得了德宝体育增资后的工商资料以及邦塑投资的注销证明文件;(6)取得了了报告期内子公司的相关守法证明文件。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其中德宝体育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为聚焦主营业务,因此通过增资方式转让该公司控制权,转让控股权前后,德宝体育相关资产、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德宝体育为公司子公司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转让后,中山邦塑存在向其销售部分产品的情况,金额较小,且已作为关联交易予以审议,不存在德宝体育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邦塑投资成立后未开展实际经营,因公司拟不再使用邦塑投资开展业务,为减少管理成本,故将其予以注销;邦塑投资存续期间注册资本未实缴,未聘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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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期间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合法合规,未产生任何纠纷。
审核要点五8-3-1-1-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是否发生变动,如是,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意见。[事实情况]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主要系新增高管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期 间 | 高级管理人员 | 变动原因 |
2018.01.01-2018.01.15 | 总经理:饶德生 | - |
2018.01.16-至今 | 总经理:饶德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云峰;财务总监:魏国光 | 新增高级管理人员 |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饶德生先生。
2018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聘任陈云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聘任魏国光先生为财务总监,任期期限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次新增高级管理人员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增设,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阅发行人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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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查表。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审核要点六
9-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发行人共有五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邦德投资、粤科汇盛、奇德控股、珠海奇德和珠海邦塑。上述股东中,需要备案的股东为粤科汇盛,具体情况如下:
一、粤科汇盛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粤科汇盛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0MA5158MC48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幢3617室自编0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东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5,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实际控制人 | 陈国生 |
粤科汇盛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江门市恒科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100.00 | 50.50 |
2 | 广东省粤科江门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 | 30.00 |
3 | 广东省粤科松山湖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7.50 |
4 | 广东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0 | 1.00 |
5 | 珠海市广汇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0 | 1.00 |
合计 | - | 20,0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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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汇盛系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系私募投资基金。其股权由4名法人股东和1名合伙企业股东构成。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粤科汇盛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备案编号为SCB301,其管理人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证书编号为P1001949。
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87975054D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7号4301房自编5号房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管理,投资项目策划及咨询。 |
成立日期 | 2006年4月28日 |
实际控制人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证书编号为P1001949。
二、其他非自然人股东
邦德投资、奇德控股、珠海奇德和珠海邦塑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该四名股东均系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发行人,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粤科汇盛管理人工商资料;(3)查阅发行人及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和粤科汇盛及其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5)对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6)取得了非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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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粤科汇盛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注册登记,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邦德投资、奇德控股、珠海奇德和珠海邦塑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但该四名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要点七
12-1-1-1-1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1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31日 | |||||||
项目 | 养老 保险 | 工伤 保险 | 失业 保险 | 生育 保险 | 医疗 保险 | 住房 公积金 | |
员工人数(人) | 382 | ||||||
已缴纳人数(人) | 369 | 368 | 368 | 368 | 369 | 369 | |
未缴纳人数(人) | 13 | 14 | 14 | 14 | 13 | 13 | |
差异原因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8 | 9 | 9 | 9 | 8 | 8 |
自愿放弃 | 2 | 2 | 2 | 2 | 2 | 2 | |
正在办理 | 3 | 3 | 3 | 3 | 3 | 3 | |
2019年12月31日 | |||||||
项目 | 养老 保险 | 工伤 保险 | 失业 保险 | 生育 保险 | 医疗 保险 | 住房 公积金 | |
员工人数(人) | 344 | ||||||
已缴纳人数(人) | 337 | 335 | 335 | 335 | 337 | 333 | |
未缴纳人数(人) | 7 | 9 | 9 | 9 | 7 | 11 | |
差异原因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6 | 8 | 8 | 8 | 6 | 7 |
自愿放弃 | 0 | 0 | 0 | 0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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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办理 | 1 | 1 | 1 | 1 | 1 | 1 | |||
2018年12月31日 | |||||||||
项目 | 养老 保险 | 工伤 保险 | 失业 保险 | 生育 保险 | 医疗 保险 | 住房 公积金 | |||
员工人数(人) | 356 | ||||||||
已缴纳人数(人) | 327 | 325 | 325 | 325 | 327 | 330 | |||
未缴纳人数(人) | 29 | 31 | 31 | 31 | 29 | 26 | |||
差异原因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11 | 13 | 13 | 13 | 11 | 6 | ||
自愿放弃 | 1 | 1 | 1 | 1 | 1 | 3 | |||
正在办理 | 17 | 17 | 17 | 17 | 17 | 17 |
报告期内,除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在办理的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外,发行人存在部分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原因均为员工自愿放弃。
报告期内社保和公积金需补缴金额及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补缴社保金额 | 4.79 | 0.00 | 1.90 |
应补缴公积金金额 | 1.21 | 1.53 | 1.44 |
合计 | 6.00 | 1.53 | 3.34 |
利润总额 | 9,581.45 | 5,952.91 | 4,252.41 |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0.06% | 0.03% | 0.08%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已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已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员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和损失,本人将在无需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代发行人全部承担。若本人违反承诺,本
4-6-39
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发行人不存在因补缴社保公积金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明细及凭证;(2)访谈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政策;(3)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说明;(4)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缴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5)取得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补缴社保、公积金费用的承诺。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实际缴纳人数与员工总数存在差异,主要为员工自愿放弃、正在办理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缴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已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因补缴社保公积金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审核要点八
15-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事实情况]
公司所拥有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4-6-40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取得编号为GR20184400429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子公司中山邦塑于2018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GR20184401038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
子公司邦塑模具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204400563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
二、其他资质证书
序号 | 名称 | 出具部门 | 资质登记号 | 发(续)证日期 | 有效期 | 主体 |
1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江门海关 | 4407960532 | 2014.09.05 | 长期 | 奇德 新材 |
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 |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 04918Q01739R1M | 2018.08.06 | 三年 | 奇德 新材 |
3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 04918E00765R1M | 2018.08.06 | 三年 | 奇德 新材 |
4 | IATF 16949:2016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NSF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Registrations | CNIATF037478 | 2018.11.05 | 三年 | 奇德 新材 |
5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 江门市江海区应急管理局 | 江AQBQGIII2020200006 | 2020.02.19 | 三年 | 奇德 新材 |
6 | 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 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4407601660 | 2014.09.05 | -- | 奇德 新材 |
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江门海关 | 03671947 | 2018.11.13 | -- | 奇德 新材 |
8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中山海关 | 4420963187 | 2016.09.09 | 长期 | 中山 邦塑 |
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 |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 04918Q02575R0M | 2018.11.21 | 三年 | 中山 邦塑 |
10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 04918E00613R0M | 2018.06.29 | 三年 | 中山 邦塑 |
11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 中山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 ZSAQBIII2018000199 | 2018.12.10 | 三年 | 中山 邦塑 |
12 | 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 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4420604884 | 2009.09.23 | -- | 中山 邦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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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山海关 | 00762473 | 2010.04.20 | -- | 中山 邦塑 |
由上表可知,主要业务资质的认证标准不存在重大变化,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核查程序]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资质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情况;(2)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业协会专家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相应资质;(3)取得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资质,包括相关的认证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注册登记证等;(4)确认发行人取得的该等资质证书,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2)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审核要点九
15-2-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事实情况]
发行人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一、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高分子复合材料属于高分子材料和化工新材料领域,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大力推动该领域加快发展,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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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颁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有关内容 |
1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 国务院 | 2006.2.7 | 重点研究开发满足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性能复合材料及大型、超大型符合结构部件的制备技术,高性能工程塑料。 |
2 |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9.5.18 | 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推进装备自主化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加快塑料等行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高耗能、高耗水、污染大、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
3 | 《国家火炬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2010年)》 | 科技部 | 2009.09 | 重点支持PP、PE、ABS、PS、PVC等通用塑料的改性材料等。 |
4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务院 | 2010.10.10 | 积极发展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提升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发展水平。 |
5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 2011.6.23 | 包括“新型工程塑料与塑料合金,新型特种工程塑料,阻燃改性塑料,通用塑料改性技术,汽车轻量化热塑性复合材料”。 |
6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 2011.12.24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包括“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6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聚甲醛(POM)、聚酰胺(尼龙6、尼龙66、尼龙11和尼龙12)、聚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
7 | 《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 | 科技部 | 2012.1.29 | “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六个重点产业,推进实施一批科技重点专项”。 |
8 | 《中国制造2025》 | 国务院 | 2015.5.19 | 以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和先进复合材料等为发展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体系建设,突破产业化制备瓶颈。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和商业金融的优势,加大对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
9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 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五中全会 | 2015.10.29 | 加快突破新材料、智能制造等领域核心技术。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构建新型制造体系,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壮大。 |
10 |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6.10.31 | 四、重点任务和方向,(二)重点方向,“以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先进复合材料为发展重点”。 |
11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 | 国务院 | 2016.11.29 | 提高新材料基础支撑能力;顺应新材料高性能化、多功能化、绿色化发展趋势,推动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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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 前沿材料布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需求为导向,优化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环境,加强新材料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新材料应用水平,推进新材料融入高端制造供应链。 | |||
12 | 《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 | 2017.1.23 | 推进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围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加快调整先进基础材料产品结构,积极发展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品种,提高关键战略材料生产研发比重。 |
13 |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 国务院 | 2017.3.5 | 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新材料、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制药、第五代移动通信等技术研发和转化,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
14 |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 国务院 | 2018.3.5 | 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推动集成电路、第五代移动通信、飞机发动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实施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
15 |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 国务院 | 2019.3.5 | 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 |
16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国家发改委 | 2019.10.30 | 第一类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10、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高碳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液晶聚合物、聚苯硫醚、聚苯醚、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高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 |
17 |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9.11.25 | “重点鼓励先进化工材料中(一)特种橡胶及其他高分子材料及(二)工程塑料”对材料做出了性能要求并指出这些材料可应用于医疗、纺织、轻工、农业、航空航天等领域”。 |
二、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发行人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是我国化工新材料发展的重点领域,亦属于重点鼓励并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国政府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国务院于2015年5月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航天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设备、家用电器等产业急需的关键基础材料的先进制造工艺得到推广应用,并且以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先进复合材料为发展重点;加快研发先进熔炼、凝固成型、气象沉淀、型材加工、高效合成等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研究和体系建设,突破产业化制备瓶颈。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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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发布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提高新材料基础支撑能力;顺应新材料高性能化、多功能化、绿色化发展趋势,推动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加强前沿材料布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需求为导向,优化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环境,加强新材料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新材料应用水平,推进新材料融入高端制造供应链”。同年12月,为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2019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
随着《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等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政策的推出,对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同时为发行人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及政策支持,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受益于国家大力支持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发展的各类产业政策。[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针对关于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影响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近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情况;(2)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业协会专家进行访谈,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进行确认;(3)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2、发行人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是我国化工新材料发展的重点领域,亦属于重点鼓励并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随着《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等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政策的推出,对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同时为发行人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及政策支持,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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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经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受益于国家大力支持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发展的各类产业政策。审核要点十17-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客观,是否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事实情况]公司主要产品是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产品涵盖了从材料到精密注塑件、精密注塑模具的塑胶成型一体化业务体系,且以工程塑料改性尼龙(PA)及制品为主,报告期内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7.23%、64.48%和
38.66%。
目前上市公司中多以通用塑料为主,毛利率较低,且上市公司产品多以材料为主,较少有从材料到精密注塑件、精密注塑模具的业务体系,故直接比较业务的可比性不强。因此公司在选择同行业可比公司时,选取标准主要是:在原材料、主营业务产品、应用领域方面存在类似的上市公司,具体按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模具和汽车安全座椅成品四大类别,选取部分可比业务或产品的可比公司进行直接对比,具体如下:
一、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可比公司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具体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其他改性复合材料三大系列,其中属于改性工程塑料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报告期平均为47.13%,为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主要构成部分。
可比公司及产品有南京聚隆改性尼龙产品、沃特股份的改性工程塑料产品和江苏博云的改性尼龙产品,具体如下表: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类别 | 下游具体应用情况 | |
南京聚隆(300644) | 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以PA66、PA6为主) | 轨道交通领域 | 铁路轨道紧固部件(轨距块、轨距挡板、预埋套管)以及减震部件(调高垫板、轨道基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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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类别 | 下游具体应用情况 | |
汽车领域 | 汽车发动机舱部件(进气歧管、气缸罩盖等)、动力系统部件(油门踏板、换档器等)、散热系统部件(冷却风扇、水室等) | ||
电子电气领域 | 电子部件(接线盒、充电桩等)以及结构部件(前端框架、座椅等) | ||
沃特股份(002886) | 改性工程塑料(PC、PC/ABS、PPO、PBT、PA、PPS、LCP等) | 家用电器、IT设备、通讯设备、光伏、电子元器件、LED照明、汽车、建筑电器等的内外部结构件 | |
江苏博云 | 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 | 应用于电动工具外壳、汽车内部安全件,家具座椅结构件等 | |
公司 | 高性能改性尼龙为主,其中尼龙以PA6为主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儿童推车关键结构件:前叉、关节、轮组、踏板等;汽车安全座椅关键部件:安全扣、骨架、底盘旋转支持件 |
运动器材 | 汽车零部件中性能要求高的部件:后视镜基座、旋转骨架、散热系统、碳管、车用扎带、发动机罩盖、转向油壶、门把手基座、行李支架等 | ||
汽车配件 | 运动器材重要零部件:复健鞋壳体、滑板车底座、运动船桨、齿轮、高尔夫球车配件等 |
二、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可比公司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具体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制品三大系列,其中属于改性工程塑料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占其制品收入为主(未包括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成品收入),改性工程塑料制品可比公司有日盈电子、兆威机电和肇民科技,具体如下:
主营业务产品 | 可比公司名称 | 可比公司部分与公司类同产品 | 应用领域 |
复合材料制品 | 日盈电子(603286) | 以POM等改性工程塑料注塑形成注塑件 | 用于各类车用结构件及外观件。 |
兆威机电 (003021) | 采用高性能工程塑料如PA6T、PA9T、PA66、PBT、POM等增强型复合材料注塑形成的精密注塑件 | 用于汽车发动机节气门执行器中的耐高温齿轮零部件,用于5G通讯基站的振子塑胶组件,以及用于各类微型传动系统的齿轮、蜗杆、齿轮箱箱体等部件,以通信设备、汽车电子领域为主 | |
肇民科技 | 采用塑料粒子(包括 PA、PPS、PEEK、ABS、 PBT 等)以精密注塑方式加工成型的注塑件 | 汽车发动机周边部件、汽车传动系统部件、汽车制动系统部件、智能座便器功能部件、家用热水器功能部件、家用净水器功能部件、精密工业部件、新能源车部件等。 | |
公司 | 以工程塑料改性尼龙PA注塑形成的精密注塑件为主 | 婴童车关键结构部件、汽车风轮、电器风轮、工业风轮等和办公家具核心配件(如承重部件、椅脚等) |
注:1、日盈电子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3286,兆威机电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3021;2、肇民科技尚处于IPO申请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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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密注塑模具可比公司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模具产品主要包括婴童出行用品零部件模具、汽车塑料配件模具和其他模具,且以汽车配件模具为主,与公司模具产品较为接近的公司有上海亚虹、昌红科技、祥鑫科技和肇民科技。
主营业务产品 | 可比公司名称 | 可比公司部分与公司类同产品 | 应用领域 |
精密注塑模具 | 上海亚虹 (603159) | 塑料注塑模具 | 国内中高端汽车仪表板盘、微波炉面(门)板、汽车座椅以及电子设备产品 |
昌红科技(300151) | 注塑模具 | 应用于汽车,医疗耗材 | |
祥鑫科技(002965) | 精密冲压模具 | 汽车、通信、办公及电子设备等行业客户为主 | |
肇民科技 | 精密注塑模具 | 汽车和家用电器行业客户为主 | |
公司 | 婴童出行用品零部件模具、汽车塑料零部件模具和其他模具 | 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重要零部件、性能要求较高的汽车零部件。 |
四、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可比公司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中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之一为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其可比公司如下:
主营业务产品 | 可比公司名称 | 可比公司部分与公司类同产品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惠尔顿(832186)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公司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访谈公司高管关于公司业务具体情况、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2、取得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查找其产品说明、收入构成、产品应用领域以及经营数据情况;3、对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及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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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选择同行业可比公司时,选取标准主要是:在原材料、产品方面、应用领域方面存在类似的上市公司,选取标准客观,且已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择可比公司。审核要点十一18-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主要客户(如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是否依赖某一客户等。[事实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如下: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2020年度 | 1 | 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 | 1,522.75 | 4.22% |
MARCO SKATES LIMITED | 175.48 | 0.49% | ||
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57.71 | 0.16% | ||
小计 | 1,755.94 | 4.87% | ||
2 | 乐瑞集团 | 1,749.85 | 4.85% | |
3 | 乐美达集团 | 1,513.33 | 4.20% | |
4 | 佛山市顺德区钻厨电器有限公司 | 1,060.44 | 2.94% | |
5 | 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1,056.11 | 2.93% | |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 | 7,135.68 | 19.78% | ||
2019年度 | 1 | 乐瑞集团 | 2,330.87 | 8.66% |
2 | 乐美达集团 | 1,936.08 | 7.19% | |
3 | 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1,671.45 | 6.21% | |
4 | 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 | 1,553.68 | 5.77% | |
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116.53 | 0.43% | ||
小计 | 1,670.21 | 6.20% | ||
5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1,013.21 | 3.76% | |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 | 8,621.81 | 32.01% | ||
2018年度 | 1 | 乐美达集团 | 1,922.55 | 7.83% |
2 | 乐瑞集团 | 1,843.96 | 7.51% | |
3 | 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1,348.19 | 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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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 | 323.62 | 1.32% | |
小计 | 1,671.80 | 6.81% | |
4 | 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1,609.10 | 6.55% |
5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1,183.02 | 4.82% |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 | 8,230.43 | 33.52% |
注:①乐瑞集团包括Dorel Juvenile Group, Inc.、DOREL GLOBAL (MACAUCOMMBRCIAL OFFSHORE) LIMITED、黄石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小天使婴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该等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下企业;
②乐美达集团包括ROADMATE TRADING(HONG KONG) LIMITED、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该等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下企业;
③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和MARCO SKATES LIMITED为关联关系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实现收入合计分别为8,230.43万元、8,621.81万元和7,135.6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52%、32.01%和19.78%,公司前五名客户较为稳定,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工商信息情况
(一)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0年5月20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黄旺萍 | 33.33% | |
杜浩明 | 33.33% | |
梁宝朝 | 16.67% | |
杜影霞 | 16.67% | |
注册资本 | 5,10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董事:杜浩明 | |
董事:梁宝朝 | ||
董事:黄旺萍 | ||
监事:杜影霞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生产、销售:体育用品、玩具、婴儿手推车、塑料包装箱、脚踏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运动防护用具、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皮箱、包(袋)、服装、鞋(不含制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文成西路8号 |
(二)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
成立时间 | 2016年6月20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Du Jianwen(杜建文) | 16.5% | |
Du Haoming(杜浩明) | 34% | |
Du Jianhong | 16.5% | |
Du Yingxia | 16.5% | |
Liang Baochao | 16.5% | |
注册资本 | HK$10,000 | |
董事:Du Haoming(杜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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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Du Jianwen(杜浩明)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Scooters trading:Products include various kinds of scooters, scooters accessories & etc.(滑板车贸易:产品包括各种滑板车、滑板车配件等) |
注册地址 | Rm 1001, 10/F, Hong Kong Trade Centre, 161-167 Des Voeux Rd Central, HK(香港德辅道中161-167号香港贸易中心10楼1001室) |
(三)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03年10月17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HABITAT LIMITED | 100% | |
注册资本 | 100万美元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MIR DARIUS | |
董事:MIR DARA | ||
董事:MIR SUSAN | ||
监事:MIR DORIANNE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各种家具、家具半成品、家具配件、注塑模具及其附件、五金模具及其附件、测试仪器、各种布料、皮革制品、包装用纸盒、铁管、塑胶原料、包装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五桂山龙石工业园 |
(四)ROADMATE TRADING(HONG KONG) LIMITED
成立时间 | 2012年7月13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Guangdong Roadmate Group Co Ltd(广东乐美连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注册资本 | HK$10,0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He Yunfeng(何云峰)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Baby strollers trading:Products include different kinds of baby strollers, cribs, baby rocking chairs & etc.(婴儿手推车贸易:产品包括各种婴儿推车、婴儿床、婴儿摇椅等) | |
注册地址 | Rm 1202, 12/F, Blk A, Bell House, 525 Nathan Rd, Kln, HK |
(五)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1997年10月24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何云峰 | 92.05% | |
李佩玲 | 7.95% | |
注册资本 | 18,50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经理:何云峰 | |
董事:李惠芬 | ||
董事:李佩玲 | ||
监事:黄健生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生产、销售婴童用品(包括婴儿车、婴儿床、背带、背架、背包、桌边椅、高脚椅、幼儿浴室椅、学步车、三轮车、摇椅、摇篮、提篮、童车、栅栏、门栏)、游戏围栏、儿童玩具(包括娃娃车、娃娃床、玩具车、玩具床、玩具台、玩具椅)、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汽车专用的儿童安全座椅;3D打印机装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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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横栏镇永谊六路16号 |
(六)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7年1月4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经理,执行董事:何云峰 | |
监事:李惠芬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生产、销售:婴童用品(包括婴儿车、婴儿床、背带、背架、背包、桌边椅、高脚椅、幼儿浴室椅、学步车、三轮车、摇椅、摇篮、提篮、童车、栅栏、门栏、服装、奶瓶)、游戏围栏、儿童玩具(包括娃娃车、娃娃床、玩具车、玩具床、玩具台、玩具椅)、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汽车专用儿童安全座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广成路11号一楼之一、二楼之一 |
(七)Dorel Juvenile Group, Inc.
成立时间 | 1984年3月26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Dorel U.S.A., Inc. | 100% | |
注册资本 |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PAUL J POWERS JR, | |
董事:SARAH ELLIS | ||
董事:YINGXI FU, | ||
董事:TIMOTHY P GALLOGLY | ||
董事:JEFFREY SCHWARTZ | ||
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STEVEN E WILLEKE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Manufactures games, toys and children's vehicles, specializing in baby strollers, automotive child restraint seats(制造游戏、玩具及儿童车辆,专门生产婴儿车、汽车儿童安全座椅) | |
注册地址 | 2525 STATE ST COLUMBUS, IN 4720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八)DOREL GLOBAL (MACAU COMMBRCIAL OFFSHORE) LIMITED
成立时间 | 2004年3月5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Maxi Miliaan B.V. | 100% | |
注册资本 | MOP$100,0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集团总裁,首席执行官:Martin Schwartz | |
董事,集团副总裁:Franco Rana | ||
董事:FuYingxi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Infant products trading:Products include various kinds of car seats, strollers, high chairs & etc.(婴幼儿用品贸易:产品包括各类汽车座椅、婴儿车、高脚椅等。) | |
注册地址 | Avenida de Marciano Baptista, Nos. 26-54B, Edif Centro Comercial Chong Fok, 7 andar H, Macau(澳門新口岸畢仕達大馬路26 至54B 號中福商業中心7 樓H室) |
(九)黄石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0年8月25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4-6-52
乐瑞婴童兴业有限公司 (DOREL JUVENILE INDUSTRIAL LIMITED) | 100% | |
注册资本 | 2,000万美元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Martin Schwartz | |
总经理:廖焕辉 | ||
董事:Franco Rana | ||
董事:符迎曦 | ||
监事: Ian Farthing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生产、销售婴儿车、婴儿床、电动玩具车及婴童用品系列。 | |
注册地址 | 大冶市大箕铺镇刘逊村东保小区45号 |
(十)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1988年8月2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Dorel Juvenile China Limited | 100% | |
注册资本 | 4,693.99万美元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Martin Schwartz | |
总经理:邝英芳 | ||
董事:符迎曦 | ||
董事:Franco Rana | ||
监事:Ian Farthing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婴童用品、童车、童床、学步车、高脚椅、桌边椅、餐椅、摇椅、摇篮、提篮、秋千、跳椅、背巾、背袋、背架、背包、围床、餐盘、餐盒、儿童安全防护用品、床护栏、门护栏、窗护栏、楼梯护栏、游戏围栏、玩具、电动玩具车、助步车、儿童塑料用具及配件、五金塑料制品、儿童洗浴用品、洗澡架、洗澡盆、洗澡椅、纺织品、汽车安全座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咨询、从事相关产品研究开发与设计。(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02号 |
(十一)小天使婴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1998年4月30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乐瑞婴童兴业有限公司 | 100% | |
注册资本 | 240万美元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Martin Schwartz | |
总经理:黄绍琪 | ||
董事:Franco Rana | ||
董事:符迎曦 | ||
监事:Farthing Ian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婴童车、婴儿床、婴童用品(包括服装、背巾、背袋、尿布、背架、童靴、帽子、奶瓶、玩具、器具及塑胶零配件)、电动玩具车、婴儿摇椅、儿童餐桌、餐椅、汽车安全座椅。(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8号之一 |
(十二)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02年9月24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罗啸 | 95% | |
罗仪雯 | 5% |
4-6-53
注册资本 | 300万元人民币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执行董事:罗斌峰 |
监事:叶燕红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一般项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古师路268号 |
(十三)MARCO SKATES LIMITED
成立时间 | 1994年6月28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Chiu Shinkhoo Eddy(赵善球) | 75% | |
Pang Woonming Maria(彭焕明) | 15% | |
Chiu Yukei(赵汝基) | 10% | |
注册资本 | 1,000,000港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hiu Shinkhoo Eddy(赵善球) | |
董事:Pang Woonming Maria(彭焕明) | ||
董事:Chiu Yukei(赵汝基)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Manufacture and export of inline skates, roller skates, ice skates: snowboard shoe and skates accessories.(直列式溜冰鞋、旱冰鞋、溜冰鞋的制造和出口:滑雪鞋和溜冰鞋配件) | |
注册地址 | Flat A, 7th Floor, Yiko Industrial Building, 10 Ka Yip Street, Chai Wan, Hong Kong |
(十四)佛山市顺德区钻厨电器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4年3月18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陈有明 | 35% | |
胡将 | 33% | |
陈泳诗 | 32% | |
注册资本 | 25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胡将;经理:陈泳诗;监事:陈有明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制造、销售:家用厨房电器及其配件、电机、不锈钢制品、压铸件、五金配件;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进安路3号之四 |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稳定、发行人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
4-6-54
[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客户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客户名单及交易金额;(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其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监高情况,将发行人董监高及员工名册,同客户股东、董监高信息进行对比,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公司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的情况;(3)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重点核查其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和金额、回款情况、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等,并取得该等客户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4)核对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核查客户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5)函证报告期主要客户的交易金额及期末的应收账款金额,核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情况;(6)核查发行人的信用政策以及对主要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账期等情况;(7)互联网搜索供应商相关情况,对相关信息保持必要敏感性。[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前五大主要客户的工商注册情况不存在异常;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3、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4、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稳定、发行人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审核要点十二18-4-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交易情况,交易原因,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情况,主要原因为:
4-6-55
(1)公司向下游婴童用品生产企业采购婴童用品用于电商销售;同时销售改性复合材料用于该客户生产成品,具体客户如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盛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公司采取电商销售的主要原因为:电商销售成为新的营销趋势,公司计划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打造自主品牌;公司在第三方B2C平台(天猫商城、京东POP店等)开设自营店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公司自有品牌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且为了丰富产品类别,公司向下游婴童用品生产企业采购滑板车、手推车等产品,报告期内,采购该类产品金额分别为37.20万元、30.23万元和0.28万元,金额较小;
(2)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原料,同时该等供应商基于自身或供应链需要向公司采购少量改性复合材料或玻纤、助剂等,如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VIETNAM BANG THAI POLYBLEND CO.,LTD等;
(3)公司将部分注塑业务或模具业务外发加工,同时对方基于生产需要向公司采购改性复合材料,如中山市东升镇伟金塑料制品厂、中山市东升镇裕隆塑料厂、中山市和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东升镇众所模具加工厂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公司名称 | 采购情况 | 销售情况 | ||
金额 | 内容 | 金额 | 内容 | ||
2020年度 | 深圳市高科塑化有限公司 | 119.44 | 塑料原料 | 18.14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中山市捷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5.31 | 塑料原料 | 1.36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东莞市歆菲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50.96 | 塑料原料 | 5.5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广东鑫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5.84 | 助剂 | 70.7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东莞市腾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 33.19 | 塑料原料 | 132.5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广东普仕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24.78 | 熔喷布 | 33.22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福旺祥化工有限公司 | 20.65 | 改性加工及塑料原料 | 4.99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 | 18.58 | 塑料原料 | 2.44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东升镇裕隆塑料厂 | 14.08 | 注塑加工 | 1.98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襄城县博一化纤有限公司 | 9.93 | 熔喷布 | 34.18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佛山市美聚克化工科技有限公 | 5.74 | 改性加工费 | 0.22 | 助剂 |
4-6-56
司 | |||||
成都拓钛科技有限公司 | 3.36 | 塑料原料 | 13.99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广东立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83 | 助剂 | 44.25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创健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1.74 | 熔喷布 | 95.23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江门市鸿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1.52 | 改性加工 | 1.31 | 边角料 | |
中山市德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0.28 | 滑板车 | 4.98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
蓬江区恒尊新材料厂 | 15.33 | 改性加工 | 57.17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佛山市福瑞鲜科技有限公司 | 1.59 | 熔喷布 | 43.64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合计 | 425.15 | -- | 565.83 | -- | |
2019年度 | 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8.96 | 婴童用品 | 592.75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377.89 | 塑料原料 | 77.0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创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1.97 | 模具维修 | 10.92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盛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21.27 | 婴童用品 | 80.25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东升镇裕隆塑料厂 | 22.07 | 注塑加工 | 2.54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东升镇众所模具加工厂 | 29.73 | 模具加工 | 1.22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和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0.54 | 注塑加工 | 6.2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576.14 | 塑料原料 | 110.62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VIETNAM BANG THAI POLYBLENDCO.,LTD | 119.37 | 塑料原料 | 8.50 | 玻纤助剂 | |
合计 | 1,157.94 | -- | 890.03 | -- | |
2018年度 | 东莞市腾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 2.67 | 塑料原料 | 8.30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30.17 | 婴童用品 | 395.06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广州慧正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45.46 | 塑料原料 | 14.48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423.28 | 塑料原料 | 29.57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盛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7.03 | 婴童用品 | 45.09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东升镇伟金塑料制品厂 | 4.35 | 注塑加工 | 3.56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东升镇裕隆塑料厂 | 8.51 | 注塑加工 | 1.83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和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6.58 | 注塑加工 | 13.04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610.34 | 塑料原料 | 26.16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中山市泰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 0.06 | 塑料原料 | 82.69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4-6-57
中山市小榄镇成业塑胶贸易商行 | 9.31 | 塑料原料 | 21.86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
合计 | 1,147.76 | -- | 641.64 | -- |
综上所述,公司基于自身业务需要与上述公司同时发生采购和销售往来,符合公司塑胶成型一体化商业模式的客观情况。[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情形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及交易金额,比照相关明细分析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是否存在客户与发行人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2)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上述重叠情形的原因及交易合理性、必要性;(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行业协会专家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查阅竞争对手资料;(4)对相关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双方交易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对于同时采购与销售的交易均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2、发行人不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审核要点十三19-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是否依赖某一供应商等。
[事实情况]
一、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4-6-58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金额 | 占采购金额的比例 |
2020年度 | 1 | 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1,288.89 | 6.47%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361.40 | 1.81% | ||
小计 | 1,650.29 | 8.28% | ||
2 |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 1,108.48 | 5.56% | |
3 |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 945.44 | 4.74% | |
4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874.00 | 4.39% | |
5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 | 827.94 | 4.15% | |
前5名供应商采购总额合计 | 5,406.15 | 27.13% | ||
2019年度 | 1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 | 2,128.13 | 15.04% |
2 |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 873.35 | 6.17% | |
3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799.74 | 5.65% | |
4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617.71 | 4.37% | |
5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409.34 | 2.89% | |
BOROUGE PTE LTD | 189.58 | 1.34% | ||
小计 | 598.92 | 4.23% | ||
前5名供应商采购总额合计 | 5,017.85 | 35.46% | ||
2018年度 | 1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 | 1,156.43 | 7.87% |
2 |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 904.82 | 6.15% | |
3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876.49 | 5.96% | |
4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634.60 | 4.32% | |
5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610.34 | 4.15% | |
前5名供应商采购总额合计 | 4,182.68 | 28.45% |
注:①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BOROUGE PTE LTD全资子公司;
②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曾为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9日注销。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4,182.68万元、5,017.85万元和5,406.15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45%、35.46%和27.13%。本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一)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0年11月11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周玲玲 | 99.00% | |
干娜 | 1.00%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总经理:周玲玲 | |
监事:胡小乔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供应链管理及服务、供应链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除外);塑料、钢材、铜 |
4-6-59
材、铝锭的批发及零售;再生资源开发与推广;塑料及新材料加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4号时代智谷创业园207、208室 |
注:该公司已于2021年3月9日注销。
(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1995年1月16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尤小平 | 79.63% | |
尤金焕 | 8.19% | |
杭州瑞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7.29% | |
尤小华 | 4.89% | |
注册资本 | 138,68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尤飞宇 | |
总经理,董事:尤小平 | ||
董事:尤小华 | ||
董事:尤飞煌 | ||
董事:尤金焕 | ||
监事:孙昌思核 | ||
监事:尤小玲 | ||
监事会主席:胡爱华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无储存场所经营: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氨酯产品、聚酰胺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燃气经营;实业投资;化工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物业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
(三)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09年7月29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博禄私人有限公司 | 100% | |
注册资本 | 1,060万美元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总经理:汪演滨 | |
董事:SULTAN ABDUL RAHEEM MOHAMED AL FAHEEM | ||
董事:SIEGFRIED WOLFGANG WENGLER | ||
监事:AMANDA MARIE WILLIAMS | ||
监事:SAEED SULTAN MOHAMMED ALAREEF ALDHAHERI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塑料制品及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光伏膜、光伏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售后服务和相关配套服务,技术咨询;改性材料开发、塑料产品的应用开发、技术服务、实验室服务及测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90弄展想广场1号楼名义楼层23层(实际楼层20层) |
(四)BOROUGE PTE LTD
成立时间 | 1998年4月9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 | 50% | |
BOREALIS AG | 50% | |
注册资本 | SGD5,500,000.00 | |
董事、监事、高级 | 首席执行官:ROELS WIM | |
董事: ABDULLA NAJI ABDULLA ATEYA ALMESSABI |
4-6-60
管理人员 | 董事:ABDULAZIZ ABDULLA ISMAIL MOHAMED ALHAJRI |
董事: KATJA TAUTSCHER | |
董事:LUCRECE JOSEPHA IRMA DE RIDDER | |
董事:SANDRA SEAN GEK HUANG | |
董事: AHMED KHALFAN SALEM MUFTAH ALMANSOORI | |
董事:PHILIPPE RENE M.ROODHOOFT | |
董事:TOMAS MICHAEL BOESEN | |
董事;RASHED SAUD RASHED ALSHAMSI | |
董事:MOHAMED SALEM MOHAMED MUNAKHS ALMEHAIRBI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Trading of polyolefin products.:The products are used in power and communication cables, packaging, and automotive components, as well as in water, gas, and industrial pipe systems.(聚烯烃产品贸易:该产品用于电力和通信电缆、包装和汽车部件,以及水、气和工业管道系统) |
注册地址 | 2, SHENTON WAY, 18-01, SGX CENTRE I, 068804,SINGAPORE. |
(五)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
成立时间 | 1990年7月18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 100% | |
注册资本 | SGD 4,500,000.00& USD148,000,000.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总经理:MOTOYUKI SAKAI | |
董事:AKIRA IWASAKI | ||
董事;SOJI SAKAMOTO | ||
董事:HIROYOSHI MUKAI | ||
董事:KEIICHI SAKATA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Trading Of Chemicals, Petrochemical And Its Related Products, Manufacturing Of Solution Styrene-Butadiene Rubber (S-SBR) And Its Related Products.( 化工、石化及相关产品贸易,溶聚丁苯橡胶(S-SBR)及相关产品制造) | |
注册地址 | 3, FRASER STREET, 07-28, DUO TOWER, 189352,SINGAPORE. |
(六)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09年5月6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王政华 | 80% | |
王玉 | 20%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王政华 | |
监事:王玉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工设备、化工机械、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锅炉及配件、办公用品及设备、环保设备、制冷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工程(凭许可资质经营),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从事化工、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745号第1幢4楼404室 |
(七)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3年8月21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李茗子 | 50.50% | |
东莞市众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00% | |
苏鸿瑜 | 24.50% |
4-6-61
注册资本 | 4,000万元人民币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经理:苏鸿瑜 |
监事:李茗子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研发、产销:纳米材料、塑胶原料、橡塑添加剂、阻燃剂、色母、色粉、塑胶辅料、塑胶制品、其他化工产品、熔喷布;塑胶改性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赤布路1号6栋101室 |
(八)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6年2月2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汪文财 | 100%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经理:汪文财 | |
监事:杨雪青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塑胶配方研发、色粉配方、色母、玻璃纤维的研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生产、加工、销售:塑胶原料、塑胶制品、塑胶色粉、色母、玻璃纤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村水溪土名为“鹅场” |
(九)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成立时间 | 2002年6月27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P.T. MENARA LIMA INDONESIA | 96.6% | |
Mr. Tirto Angesty | 3.4% | |
注册资本 | Rp. 75,000,000,000 | |
董事、监事 | 董事:Mr. Tirto Angesty | |
监事:Mrs. Amy Delia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Plastic Recycling. Registered Activities: General Trading, Contracting Services, Property Development& Management, 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Printing, Agribusiness, General Services , Transportation.(经营范围:塑料回收。注册业务:一般贸易、承包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业制造、印刷、农业综合企业、一般服务、运输) | |
注册地址 | Jalan Otonom No. 77 Desa Pasir Gadung, RT 02/RW 02 Cikupa Tangerang, Banten Indonesia |
(十)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6年9月30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执行董事:周玲玲 | |
监事:干娜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是:环境技术开发及利用;塑料、钢材、铜材、铝锭和其他有色金属的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信息发布及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道路货物运输及代理(除危险品、除快递);增值电信服务。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栋2001-2008(20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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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 2013年4月7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福建荣江石化有限公司 | 100% | |
注册资本 | 31,536万元人民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总经理:杨华 | |
监事:陈忠霖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差别化化学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聚酰胺(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生产及销售;化纤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的仓储;销售已内酰胺;焦炭、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切片代加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石门澳产业园区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供应商的市场需求稳定、公司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不存在依赖单一供应商的情形。[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供应商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供应商名单及交易金额;(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其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监高情况,将发行人董监高及员工名册,同供应商股东、董监高信息进行对比,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公司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的情况;(3)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重点核查其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和金额、付款情况、销售给发行人产品的用途等,并取得该等供应商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4)核对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核查供应商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5)函证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交易金额及期末的应付账款金额,核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应付账款情况;
(6)核查发行人的付款政策、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和账期,有无延迟付款等情况;(7)互联网搜索供应商相关情况,对相关信息保持必要敏感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注册情况不存在异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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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3、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4、相关供应商的市场需求稳定、发行人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不存在依赖单一供应商的情形。
审核要点十四
19-2-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新增供应商情况,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事实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采购和结算方式 | 新增年度 |
1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3/08/21 | 直接采购,月结45天。 | 2018年度 |
2 | 圆融集团 | 2010/11/11 | 直接采购,货到15日。 | 2020年度 |
3 |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13/4/7 | 预付款。 | 2020年度 |
注: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曾为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合并简称“圆融集团”。
新增供应商的主要原因是:1、因业务需要,公司进一步开发了合格供应商,2018年开始与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展开合作。该公司尼龙再生料主要是对国内废旧塑料进行回收处理,受到政策鼓励支持,且质量较好,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自2018年开始至今,发行人一直向该公司采购尼龙再生料;2、圆融集团2020年度进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主要原因是:公司改性聚丙烯产品中熔喷料业务快速发展,带动聚丙烯原材料采购金额增加,2020年度该类原材料采购金额为5,892.88万元,占总采购额比重为29.57%;圆融集团与公司在2013年已经开始合作;3、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度进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主要原因是:该供应商一直专注于尼龙切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公司要求,经过一年的合作,公司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大了采购数量。[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供应商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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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供应商名单及交易金额、对比分析各年度新增供应商情况;(2)取得该等主要新增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其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走访发行人报告期主要新增供应商,重点核查其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和金额、回款情况、销售给发行人产品的用途、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并取得该等供应商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4)函证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交易金额及期末的应付账款金额,核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应付账款情况;(5)核对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核查供应商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股东或高管存在亲属关系;(6)核查发行人的付款政策、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和账期,有无延迟付款等情况;(7)互联网搜索供应商相关情况,对相关信息保持必要敏感性。[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增供应商不存在异常,与该等供应商的交易均是基于发行人自身采购业务的正常需要,与该等供应商的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审核要点十五20-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事实情况]公司主要商标、发明专利等资产的情况如下:
一、商标权
公司取得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商品类别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奇德 新材 | 5371785 | 17 | 2019/8/14-2029/8/13 | 受让取得 | |
2 | 奇德 新材 | 5371783 | 1 | 2019/8/21-2029/8/20 | 受让取得 | |
3 | 奇德 新材 | 5371784 | 1 | 2019/8/21-2029/8/20 | 受让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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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奇德 新材 | 5371780 | 17 | 2019/8/21-2029/8/20 | 受让取得 | |
5 | 奇德 新材 | 8577842 | 1 | 2011/8/28-2031/8/27 | 自主申请 | |
6 | 奇德 新材 | 8577918 | 17 | 2011/10/21-2031/10/20 | 自主申请 | |
7 | 奇德 新材 | 9196830 | 1 | 2012/3/14-2022/3/13 | 自主申请 | |
8 | 奇德 新材 | 9196882 | 35 | 2012/3/14-2022/3/13 | 自主申请 | |
9 | 奇德 新材 | 3463216 | 35 | 2014/8/28-2024/8/27 | 受让取得 | |
10 | 奇德 新材 | 30607988 | 12 | 2019/6/21-2029/6/20 | 自主申请 | |
11 | 奇德 新材 | 34845074 | 35 | 2019/11/07-2029/11/06 | 自主申请 | |
12 | 中山 邦塑 | 15850535 | 12 | 2016/3/14-2026/3/13 | 受让取得 | |
13 | 中山 邦塑 | 32251515 | 29 | 2019/4/7-2029/4/6 | 自主申请 | |
14 | 中山 邦塑 | 32254333 | 29 | 2019/4/7-2029/4/6 | 自主申请 | |
15 | 中山 邦塑 | 32253300 | 24 | 2019/4/7-2029/4/6 | 自主申请 | |
16 | 中山 邦塑 | 32251807 | 28 | 2019/6/7-2029/6/6 | 自主申请 | |
17 | 中山 邦塑 | 32255665 | 9 | 2019/6/7-2029/6/6 | 自主申请 | |
18 | 中山 邦塑 | 32254325 | 12 | 2019/6/21-2029/6/20 | 自主申请 | |
19 | 中山 邦塑 | 32254581 | 28 | 2019/7/14-2029/7/13 | 自主申请 | |
20 | 奇德 新材 | 43594311 | 35 | 2020/10/28-2030/10/27 | 自主申请 | |
21 | 奇德 新材 | 34855337 | 35 | 2020/7/21-2030/7/20 | 自主申请 |
此外,公司“”商标在国外注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注册证号 | 国家或地区 | 有效期限 | 核定使用商品 | 取得方式 |
1 | 奇德新材 | 302018213006.6 | 德国 | 2018.08.14-2028.08.13 | 第12类 | 原始取得 |
二、专利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注重研发投入,已取得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12项,外观设计1项。公司已取得专利情况如下:
(一)发明专利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号 | 名称 | 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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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号 | 名称 | 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奇德新材 | ZL201310020897.X | 耐高温抗黄变高性能阻燃PET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01.18 | 20年 | 原始取得 |
2 | 奇德新材 | ZL201310018859.0 | 一种高强度无卤阻燃PBT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01.18 | 20年 | 原始取得 |
3 | 奇德新材 | ZL201310018834.0 | 一种高流动性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01.18 | 20年 | 原始取得 |
4 | 奇德新材 | ZL201310020899.9 | 一种高性能纳米交联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01.18 | 20年 | 原始取得 |
5 | 奇德新材 | ZL201310018930.5 | 一种高含量玻纤增强尼龙6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01.18 | 20年 | 原始取得 |
6 | 奇德新材 | ZL201310624252.7 | 一种脲醛树脂的再生工艺及含有再生脲醛树脂的复合材料 | 2013.11.29 | 20年 | 原始取得 |
7 | 奇德新材 | ZL201310624258.4 | 一种无卤阻燃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11.29 | 20年 | 原始取得 |
8 | 奇德新材 | ZL201310619265.5 | 一种高阻隔纳米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3.11.29 | 20年 | 原始取得 |
9 | 奇德新材 | ZL201610080747.1 | 一种耐磨PA66复合材料 | 2016.02.04 | 20年 | 原始取得 |
10 | 奇德新材 | ZL201610080738.2 | 一种纳米导电导热复合材料 | 2016.02.04 | 20年 | 原始取得 |
11 | 奇德新材 | ZL201610080771.5 | 一种陶瓷聚丙烯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2016.02.04 | 20年 | 原始取得 |
12 | 奇德新材 | ZL201610080720.2 | 一种耐磨PA66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2016.02.04 | 20年 | 原始取得 |
13 | 中山邦塑 | ZL201310643809.1 | 一种用于塑料切粒后的分离装置 | 2013.12.03 | 20年 | 继受取得 |
14 | 中山邦塑 | ZL201310642700.6 | 一种用于玻璃纤维表面改性的装置 | 2013.12.03 | 20年 | 继受取得 |
15 | 中山邦塑 | ZL201110319987.X | 汽车座椅头枕管件的弯曲成型模具 | 2011.10.20 | 20年 | 继受取得 |
16 | 邦塑模具 | ZL201810327427.0 | 一种点浇式的高效高精度注塑模具 | 2018.04.12 | 20年 | 继受取得 |
(二)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号 | 名称 | 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奇德新材 | ZL201120451075.3 | 一种闭环控制失重式计量装置 | 2011.11.15 | 10年 | 原始取得 |
2 | 奇德新材 | ZL201120452599.4 | 一种全自动包装装置 | 2011.11.16 | 10年 | 原始取得 |
3 | 中山邦塑 | ZL201820428976.2 | 一种调节机构带有卡位控制的儿童安全座椅 | 2018.03.28 | 10年 | 原始取得 |
4 | 中山邦塑 | ZL201820430847.7 | 一种带有多自由度调节机构的儿童安全座椅 | 2018.03.28 | 10年 | 原始取得 |
5 | 中山邦塑 | ZL201820205674.9 | 一种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旋转结构 | 2018.02.06 | 10年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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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号 | 名称 | 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6 | 中山邦塑 | ZL201820207443.1 | 一种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安装调节机构 | 2018.02.06 | 10年 | 原始取得 |
7 | 中山邦塑 | ZL201820242584.7 | 一种注塑五金件回收装置 | 2018.02.09 | 10年 | 原始取得 |
8 | 中山邦塑 | ZL201820229828.8 | 一种注塑件的定型卡装装置 | 2018.02.08 | 10年 | 原始取得 |
9 | 中山邦塑 | ZL201820232446.0 | 一种注塑件的定型降温装置 | 2018.02.08 | 10年 | 原始取得 |
10 | 中山邦塑 | ZL201820242086.2 | 一种注塑机烘干输送装置 | 2018.02.09 | 10年 | 原始取得 |
11 | 中山邦塑 | ZL201921240640.4 | 一种带有旋转锁定功能的安全座椅及其车辆 | 2019.08.01 | 10年 | 原始取得 |
12 | 中山邦塑 | ZL201921240736.0 | 一种带有角度调节功能的头靠、安全座椅及其车辆 | 2019.08.01 | 10年 | 原始取得 |
(三)外观设计专利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号 | 名称 | 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韶关邦塑 | ZL202030479535.8 | 安全座椅 | 2020.08.20 | 10年 | 原始取得 |
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发行人未拥有任何特许经营权。
[核查程序]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事项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发行人专利、商标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明细资料,分析其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关注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2)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3)取得发行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协议以及购买凭证;
(4)互联网查询发行人商标、专利的权利状态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对主要无形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披露准确;2、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该等主要无形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属限制情形,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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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点十六
21-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事实情况]2017年3月28日,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江海地税稽处[2017]3号),认定发行人2013年未按照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2013年应补缴房产税4,470.88元,并对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发行人所缴纳的滞纳金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款征收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且发行人上述补缴税款情形所涉金额较小,发行人已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因税务问题受到该局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人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调查或处罚的记录;(2)走访了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并获取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等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3)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4)查阅江海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凭证等;(5)查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抽查营业外支出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处罚支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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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补缴房产税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缴纳上述款项并敦促公司财务人员定期排查需缴纳税款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审核要点十七23-1-1-1-1 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核查要求,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等),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8年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但已于当年清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度 | 关联方名称 | 期初拆出余额 | 拆出金额 | 拆出偿还金额 | 期末拆出余额 |
奇德电子 | - | 65.00 | 65.00 | - | |
合计 | - | 65.00 | 65.00 | - |
2018年2月,中山邦塑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奇德电子拆出资金合计65万元,主要系奇德电子与无关联第三方王厚群拟投资合作项目,后续因投资计划调整未达成合作协议,奇德电子需归还王厚群投资款,但因资金周转不足,暂由中山邦塑代奇德电子支付该笔款项。2018年5月21日,关联方奇德电子归还了上述资金。本次借款因期限较短,未计提利息费用。
自上述资金占用清理完毕以来,公司未再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前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无显著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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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议,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确认意见。
三、整改措施
为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发行人进行了规范治理的整改工作,制定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了规定,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同时,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公司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不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亦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核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2)访谈财务总监了解资金流水对应的业务实质,并查阅了发行人的三会文件;(3)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控制企业的银行流水;(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财务资金管理的相关内控规范制度,确认内部控制度的有效性;(5)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针对该事项发行人已及时清理,并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公司对该笔关联交易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制定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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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不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亦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审核要点十八
24-2-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应核查分析是否实质是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或成本费用、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
一、晋升贸易股权转让的真实性说明
(一)2006年5月,晋升贸易成立
晋升贸易系吴尚庆、覃登雄、朱家朋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名称为“中山市晋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尚庆,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吴尚庆以货币资金出资40.00万元,覃登雄以货币资金出资40.00万元,朱家朋以货币资金出资40.00万元。
2006年5月11日,中山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永信报验字(2006)G-181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资金到位。
晋升贸易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吴尚庆 | 40.00 | 33.33% |
2 | 覃登雄 | 40.00 | 33.33% |
3 | 朱家朋 | 40.00 | 33.33% |
合计 | 120.00 | 100.00% |
(二)2010年6月,晋升贸易增资
2010年5月5日,晋升贸易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20万元增加至600万元,其中吴尚庆以货币资金增资40.00万元,朱家朋以货币资金增资
40.00万元,覃登雄以货币资金增资40.00万元,陈云峰以货币资金增资180.00万元,饶德生以货币资金增资180.00万元。本次增资定价均为1元/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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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价款已全部支付。2010年5月13日,中山市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德健验字(2010)12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增资到位。
本次增资完成后,晋升贸易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吴尚庆 | 80.00 | 13.33% |
2 | 覃登雄 | 80.00 | 13.33% |
3 | 朱家朋 | 80.00 | 13.33% |
4 | 饶德生 | 180.00 | 30.00% |
5 | 陈云峰 | 180.00 | 30.00% |
合计 | 600.00 | 100.00% |
(三)2016年2月,晋升贸易股权转让
2016年1月29日,晋升贸易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陈云峰将持有晋升贸易20%(120万元出资额)、10%(6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分别以120万元、60万元转让给朱家朋、覃登雄;饶德生将其持有晋升贸易20%(120万元出资额)、10%的股权(60万元出资额)分别以120万元、60万元转让给吴尚庆、覃登雄。同日,转受让各方签订《中山市晋升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受让方已付清全部转让价款。2016年2月24日,晋升贸易在中山市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变更后《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董事饶德生和陈云峰不再持有晋升贸易的股权,晋升贸易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吴尚庆 | 200.00 | 33.33% |
2 | 覃登雄 | 200.00 | 33.33% |
3 | 朱家朋 | 200.00 | 33.33% |
合计 | 600.00 | 100.00% |
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形。
4-6-73
二、与晋升贸易后续交易情况
2016年公司开始筹划上市事项,为规避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故实际控制人饶德生与董事陈云峰决定将上述股权转让后直接退出。2016年2月,饶德生、陈云峰分别将其持有晋升贸易的3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自2017年3月至报告期期末,晋升贸易不再是公司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晋升贸易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晋升贸易 | 改性尼龙、尼龙原料 | 8.88 | 0.02% | 36.45 | 0.14% | 93.79 | 0.38% |
由上表可知,晋升贸易主要向公司采购改性尼龙及少量尼龙原料,金额分别为93.79万元、36.45万元和8.8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8%、
0.14%和0.02%,交易金额及占比较小。
晋升贸易的主营业务是塑胶材料的生产、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双方交易是基于各自正常业务范围开展,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关联方或前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关联方工商登记资料;2、取得晋升贸易的销售明细表及股权转让合同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3、查阅了发行人与晋升贸易的销售订单、出库单、发票等原始单据;4、取得关联方对关联企业转让后相关情况的确认函;5;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与晋升贸易合作历史情况、销售定价情况等。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晋升贸易与公司后续交易是基于各自正常业务范围开展,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实质是关联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4-6-74
审核要点十九
25-1-1-1-1 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7的相关规定,对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规性等予以审慎判断、妥善处理和重点关注,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2017年至今,发行人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况,即2017年公司收购中山邦塑,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合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公司受让饶德生、珠海邦塑、陈云峰、刘明涛、姜晓春所持有的中山邦塑全部出资额共计2,250.00万元,中山邦塑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天健出具的《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1-6月合并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17]1065号),截至2017年6月末,中山邦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777.26万元,对应为1.23元/每份注册资本,基于审计报告的每份出资额所对应权益,确定本次收购价格为1.25元/每份出资额。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已全部缴纳完毕。
2017年9月4日,中山邦塑收到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中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269889号)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6924816098的《营业执照》,此次工商变更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后中山邦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奇德新材 | 2,250.00 | 100.00 |
合计 | 2,250.00 | 100.00 |
本次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公司通过收购中山邦塑介入精密注塑件业务,提升了公司对改性复合材料客户的技术服务能力,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资产已完成交付及过户。
二、本次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一)中山邦塑被收购前十二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情况
4-6-75
本次收购前12个月(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中山邦塑的股权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中山邦塑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12个月,即2016年8月中山邦塑的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饶德生 | 250.00 | 25.00 |
2 | 陈卫明 | 190.00 | 19.00 |
3 | 陈云峰 | 190.00 | 19.00 |
4 | 刘明涛 | 150.00 | 15.00 |
5 | 谭桂清 | 150.00 | 15.00 |
6 | 姜晓春 | 70.00 | 7.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2015年12月,中山邦塑股东陈卫明、陈云峰作为授权人与饶德生签署《股东表决权授权书》,具体内容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其拥有的中山邦塑表决权由饶德生代为行使,授权人不干涉被授权人行使表决权。授权人对被授权人代为作出的关于公司经营、决策、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分红比例、增资扩股、新进股东、减少股东、公司解散、注销等事项予以认可。
自《股东表决权授权书》签署以来,饶德生拥有中山邦塑63%出资额的表决权,能够对中山邦塑公司经营决策、对外投资、人员任免等重大事项起控制作用,为中山邦塑的实际控制人。
2、2017年1月,中山邦塑第二次增资及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年12月21日,中山邦塑召开股东会,同意中山邦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700万元,其中原股东饶德生、刘明涛、姜晓春分别新增认缴注册资本58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同意陈云峰和谭桂清分别将140万元和150万元注册资本平价转让给饶德生,其他股东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并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7年1月18日,中山邦塑收到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中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007692号)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6924816098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中山邦塑股权结构如下:
4-6-76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饶德生 | 1,120.00 | 65.88 |
2 | 陈卫明 | 190.00 | 11.18 |
3 | 刘明涛 | 170.00 | 10.00 |
4 | 姜晓春 | 170.00 | 10.00 |
5 | 陈云峰 | 50.00 | 2.94 |
合计 | 1,700.00 | 100.00 |
3、2017年3月,中山邦塑第三次增资
2017年2月25日,中山邦塑召开股东会,同意中山邦塑注册资本由1,700万元变更为2,2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50万元由珠海邦塑以货币形式认缴。
2017年3月10日,中山邦塑收到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中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047004号)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6924816098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
本次增资后中山邦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饶德生 | 1,120.00 | 49.78 |
2 | 珠海邦塑 | 550.00 | 24.44 |
3 | 陈卫明 | 190.00 | 8.44 |
4 | 刘明涛 | 170.00 | 7.56 |
5 | 姜晓春 | 170.00 | 7.56 |
6 | 陈云峰 | 50.00 | 2.22 |
合计 | 2,250.00 | 100.00 |
4、2017年7月,中山邦塑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6月2日,中山邦塑召开股东会,同意中山邦塑原股东陈卫明将所持有的中山邦塑190万元出资额以237.50万元转让给饶德生,其他原股东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并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此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已全部缴纳完毕。
2017年7月3日,中山邦塑收到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中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191255号)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6924816098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后中山邦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4-6-77
1 | 饶德生 | 1,310.00 | 58.22 |
2 | 珠海邦塑 | 550.00 | 24.44 |
4 | 刘明涛 | 170.00 | 7.56 |
5 | 姜晓春 | 170.00 | 7.56 |
6 | 陈云峰 | 50.00 | 2.22 |
合计 | 2,250.00 | 100.00 |
综上,收购中山邦塑前12个月内,饶德生拥有中山邦塑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50%,能够对中山邦塑的公司经营决策、对外投资、人员任免等重大事项起控制作用,为中山邦塑的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收购前十二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情况
1、2016年8月发行人股权结构
收购中山邦塑前12个月,即2016年8月发行人的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1 | 饶德生 | 1,866.67 | 66.67 |
2 | 邦德投资 | 373.33 | 13.33 |
3 | 陈栖养 | 280.00 | 10.00 |
4 | 陈云峰 | 280.00 | 10.00 |
合计 | 2,800.00 | 100.00 |
2、2016年10月,发行人增资
2016年9月28日,奇德新材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800万元变更为3,200万元,其中邦德投资以785万元现金出资,认缴公司新增股本400万股,其中400万元为实收资本,溢价385万元进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价格为1.9625元/股。
2016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江核变通内字[2016]第1600205438号)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0665032613L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1 | 饶德生 | 1,866.67 | 58.33 |
2 | 邦德投资 | 773.33 | 24.17 |
3 | 陈栖养 | 280.00 | 8.75 |
4 | 陈云峰 | 280.00 | 8.75 |
4-6-78
合计 | 3,200.00 | 100.00 |
3、2016年12月,发行人增资
2016年12月9日,奇德新材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200万元变更为3,350万元,其中珠海奇德以1,200万元现金出资,认缴公司新增150万股,其中150万元为实收资本,溢价1,05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价格为8元/股。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1 | 饶德生 | 1,866.67 | 55.72 |
2 | 邦德投资 | 773.33 | 23.08 |
3 | 陈栖养 | 280.00 | 8.36 |
4 | 陈云峰 | 280.00 | 8.36 |
5 | 珠海奇德 | 150.00 | 4.48 |
合计 | 3,350.00 | 100.00 |
综上,收购中山邦塑前12个月内,饶德生拥有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50%,能够对发行人的公司经营决策、对外投资、人员任免等重大事项起控制作用,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中山邦塑前,发行人与中山邦塑均由饶德生控制,且受饶德生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收购中山邦塑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执行,会计处理准确、合理。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中山邦塑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访谈公司财务总监,了解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3、查阅发行人及中山邦塑的工商资料、三会文件和《股东表决权授权书》,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进行判断。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7年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执行,会计处理准确合理。
4-6-79
审核要点二十26-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是否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事实情况]
一、收入的总确认原则
(一)以下与收入原则和计量方法有关的会计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4-6-80
3、在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公司已收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与公司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1、销售商品合同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货物控制权转移给购买方时点确认收入,如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商品实物资产转移等。
公司销售产品确认收入具体情况:(1)内销产品:①由公司负责运输的,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②由客户上门提货的,经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的,于产品交付予终端顾客且退货期满后确认收入。(2)外销产品:①出口转厂销售产
4-6-81
品: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产品收入;②直接出口销售产品:A、客户接收地址为国内工厂的,以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B、客户接收地址为国外工厂的,以办理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3)公司销售精密注塑模具,于公司完成模具生产,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认可的终验报告或说明后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服务合同
公司提供的模具维修等服务,在完成模具维修等合同履约义务后确认收入。公司为提供模具维修等服务项目而发生的材料、人工和其他劳务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以下与收入原则和计量方法有关的会计政策适用于2018年-2019年度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商品销售及提供劳务收入,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货物控制权转移给购买方时点确认收入,如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商品实物资产转移等。
公司销售产品确认收入具体情况:(1)内销产品:①由公司负责运输的,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②由客户上门提货的,经客户签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的,于产品交付予终端顾客且退货期满后确认收入。(2)外销产品:①出口转厂销售产品: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产品收入;②直接出口销售产品:A、客户接收地址为国内工厂的,以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B、客户接收地址为国外工厂的,以办理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3)公司销售精密注塑模具,于公司完成模具生产,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认可的终验报告或说明后确认收入。
4-6-82
2、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提供的模具维修等服务,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完成维修服务并提交客户时确认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本金额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二、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公司在收入确认原则及计量方法等方面产生的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作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比照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及提供劳务收入,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除将公司已收取合同对价但未完成履约义务的预收账款调整到合同负债列报外,计量方式及金额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报告期内的收入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检查主要业务客户的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判断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对于内销收入抽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客户验收单、对账单及销售发票等;3、对于出口收入,获取电子口岸信息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并以抽样方式检查销售合同、出口报
4-6-83
关单、客户验收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4、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报告期销售额;5、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6、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进行走访;7、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关于收入确认政策情况;8、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9、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非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报告期内的收入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审核要点二十一27-1-1-1-1 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8的相关规定,核查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审批程序 | 备注 |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 - | 说明1 |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比照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四项会计准则。 | 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批准 | 说明2 |
财政部于2019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 | - | 说明3 |
4-6-84
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 ||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比照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 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批准 | 说明4 |
说明1:本集团在编制报告期财务报表时,执行了相关会计准则,并按照有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根据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本集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及净利润。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列报项目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报表 | |||
变更前报表项目及金额 | 变更后报表项目及金额 | ||
其他应收款 | 1,032,250.26 | 其他应收款 | 1,032,250.26 |
应收利息 | - | ||
应收股利 | - | ||
其他应付款 | 783,314.02 | 其他应付款 | 791,953.60 |
应付利息 | 8,639.58 | ||
应付股利 | - | ||
管理费用 | 24,604,744.88 | 管理费用 | 14,875,769.75 |
研发费用 | - | 研发费用 | 9,728,975.13 |
母公司报表 | |||
变更前报表项目及金额 | 变更后报表项目及金额 | ||
其他应收款 | 430,916.41 | 其他应收款 | 430,916.41 |
应收利息 | - | ||
应收股利 | - | ||
其他应付款 | 415,086.97 | 其他应付款 | 423,726.55 |
应付利息 | 8,639.58 | ||
应付股利 | - | ||
管理费用 | 17,274,178.85 | 管理费用 | 10,421,854.52 |
研发费用 | - | 研发费用 | 6,852,324.33 |
说明2: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编制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执行了相关会计准则,并按照有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发行人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2019年1月1日的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4-6-85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1)发行人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并将原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分类至“信用减值损失”;(2)将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计量。(3)将不保本不保收益或保本不保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自“其他流动资产”转入“交易性金额资产”。
2019年起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项目 | 合并报表 | ||
2018年12月31日 | 变动额 | 2019年1月1日 | |
应收票据 | 4,602,846.11 | -3,818,427.44 | 784,418.67 |
应收款项融资 | - | 3,818,427.44 | 3,818,427.44 |
其他流动资产 | 18,495,889.82 | -17,807,000.00 | 688,889.8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17,807,000.00 | 17,807,000.00 |
受影响项目 | 母公司报表 | ||
2018年12月31日 | 变动额 | 2019年1月1日 | |
应收票据 | 3,382,557.25 | -3,118,348.15 | 264,209.10 |
应收款项融资 | - | 3,118,348.15 | 3,118,348.15 |
其他流动资产 | 12,547,000.00 | -12,547,000.00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12,547,000.00 | 12,547,000.00 |
说明3:发行人在编制报告期财务报表时,执行了相关会计准则,并按照有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不影响发行人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及净利润。
说明4:根据财政部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编制2020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执行了相关会计准则,并按照有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公司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新准则及相关衔接规定,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发行人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发行人已收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预收货款的销项税额作为其他流动负债列示。
4-6-86
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项目 | 合并报表 | ||
2019年12月31日 | 变动额 | 2020年1月1日 | |
预收款项 | 2,910,442.58 | -2,910,442.58 | - |
合同负债 | - | 2,910,442.58 | 2,910,442.58 |
受影响项目 | 母公司报表 | ||
2019年12月31日 | 变动额 | 2020年1月1日 | |
预收款项 | 331,168.01 | -331,168.01 | - |
合同负债 | - | 331,168.01 | 331,168.01 |
二、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要会计估计的变更。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已出具编号为“XYZH/2021GZAA30019”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均为根据财政部修订相关准则规定而变更,履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相关变更事项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情形,相关调整变更事项存在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查看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情况;2、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差异比较表,核查发行人会计政策前后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会计政策变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获取发行人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均为根据财政部修订相关准则规定而变更,履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相关变更事项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不存
4-6-87
在影响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情形,相关调整变更事项存在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审核要点二十二
28-1-1-1-1 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纠正、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发行人改进的措施及效果,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此外,保荐人还应当关注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情形。[事实情况]
一、资金拆借及关联方代收款情况
(一)关联方资金拆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入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拆出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度 | 关联方名称 | 期初拆出余额 | 拆出金额 | 拆出偿还金额 | 期末拆出余额 |
奇德电子 | - | 65.00 | 65.00 | - | |
合计 | - | 65.00 | 65.00 | - |
2018年2月,中山邦塑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奇德电子拆出资金合计65万元,主要系奇德电子与无关联第三方王厚群拟投资合作项目,后续因投资计划调整未达成合作协议,奇德电子需归还王厚群投资款,但因资金周转不足,暂由中山邦塑代奇德电子支付该笔款项。2018年5月21日,关联方奇德电子归还了上述资金。本次借款因期限较短,未计提利息费用。
二、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公司已完善并有效运行了相关内控制度,具体包括: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人员、财务、资产与股东严格分开;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决策时关联股东进行回避。
4-6-88
2、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关联交易的监督。
4、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等。公司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未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核查了关联方资金拆借明细表、取得了发行人资金拆借相关凭证及银行流水,查阅了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并测试其是否得到有效运行;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借款合同或协议;对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借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核查。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完毕,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已经整改纠正,发行人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不存在异常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审核要点二十三
29-5-1-1-1 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结合发行人重要销售合同、客户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或12月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如存在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明显短于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是否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4-6-89
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事实情况]
一、公司收入季节性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划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季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
一季度 | 3,539.77 | 9.82% | 5,255.39 | 19.52% | 4,976.10 | 20.29% |
二季度 | 16,287.20 | 45.16% | 6,331.20 | 23.51% | 6,928.72 | 28.25% |
三季度 | 7,144.41 | 19.81% | 6,552.75 | 24.33% | 6,164.38 | 25.14% |
四季度 | 9,091.87 | 25.21% | 8,790.26 | 32.64% | 6,454.61 | 26.32% |
合计 | 36,063.24 | 100.00% | 26,929.61 | 100.00% | 24,523.81 | 100.00% |
由于春节假期等因素,公司2018-2019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相对较低。2019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现有客户中多为知名婴童、运动器材品牌在中国的工厂或代工厂,中美贸易政策变化对其经营有一定影响,第四季度中美贸易争端有所缓和,上述客户业务回升导致公司对该类客户销售收入增加;二是2019年公司新承接模具订单3,600.19万元(含税),其中第三季度承接订单金额为1,601.50万元(含税),占全年比例为44.48%,因精密注塑模具生产周期一般需2-3个月,且模具收入需客户验收后才能确认,因此第三季度承接的模具订单较多在第四季度确认收入,2019年第四季度的模具收入为1,147.11万元,占全年模具收入比例为39.97%,占比较高。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为3,539.77万元,较2018年第一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低的主要原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下游客户复工时间有所推迟,公司产品市场需求相应有所延后,进而对公司当期收入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收入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生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2020年第二季度公司实现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销售收入9,667.66万元,占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26.81%。
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主要产品需求逐步恢复增加。2020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7,144.41万元和9,091.87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
4-6-90
增加591.65万元和301.60万元,增幅分别为9.03%和3.43%。
发行人收入呈现上述特点和其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相匹配。
二、发行人的收入季节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比较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按季度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季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
南京聚隆 | 一季度 | 14,971.96 | 19.89% | 24,629.46 | 25.84% | 25,808.44 | 25.35% |
二季度 | 31,925.02 | 42.40% | 20,776.92 | 21.80% | 24,507.36 | 24.07% | |
三季度 | 28,389.08 | 37.71% | 21,828.03 | 22.90% | 24,545.99 | 24.11% | |
四季度 | - | - | 28,090.48 | 29.47% | 26,957.54 | 26.48% | |
合计 | 75,286.06 | 100.00% | 95,324.89 | 100.00% | 101,819.33 | 100.00% | |
沃特股份 | 一季度 | 19,277.82 | 16.72% | 16,690.90 | 18.54% | 17,059.15 | 21.11% |
二季度 | 29,712.94 | 25.77% | 22,285.90 | 24.76% | 20,160.65 | 24.95% | |
三季度 | 26,543.37 | 23.02% | 24,263.48 | 26.95% | 18,014.19 | 22.29% | |
四季度 | 39,747.43 | 34.48% | 26,775.55 | 29.75% | 25,582.78 | 31.66% | |
合计 | 115,281.57 | 100.00% | 90,015.83 | 100.00% | 80,816.77 | 100.00% | |
江苏博云 | 一季度 | 8,122.62 | 17.85% | 10,180.65 | 26.68% | 9,292.21 | 24.06% |
二季度 | 9,702.77 | 21.32% | 10,122.40 | 26.53% | 10,394.26 | 26.92% | |
三季度 | 13,514.37 | 29.70% | 8,271.94 | 21.68% | 10,422.94 | 26.99% | |
四季度 | 14,159.88 | 31.12% | 9,576.74 | 25.10% | 8,505.00 | 22.03% | |
合计 | 45,499.64 | 100.00% | 38,151.74 | 100.00% | 38,614.41 | 100.00% | |
日盈电子 | 一季度 | 6,809.88 | 20.15% | 8,357.96 | 16.76% | 7,038.83 | 19.76% |
二季度 | 13,508.24 | 39.96% | 9,694.67 | 19.44% | 8,969.02 | 25.18% | |
三季度 | 13,482.64 | 39.89% | 11,703.58 | 23.47% | 8,503.12 | 23.87% | |
四季度 | - | - | 20,113.49 | 40.33% | 11,107.03 | 31.18% | |
合计 | 33,800.76 | 100.00% | 49,869.70 | 100.00% | 35,617.99 | 100.00% | |
兆机威电 | 一季度 | 21,896.77 | 40.07% | 21,419.60 | 12.08% | 14,585.30 | 19.34% |
二季度 | 32,747.36 | 59.93% | 52,576.90 | 29.65% | 15,580.35 | 20.66% | |
三季度 | - | - | 55,755.22 | 31.44% | 22,679.21 | 30.07% | |
四季度 | - | - | 47,558.77 | 26.82% | 22,569.43 | 29.93% | |
合计 | 54,644.13 | 100.00% | 177,310.49 | 100.00% | 75,414.29 | 100.00% | |
上海亚虹 | 一季度 | 9,787.59 | 24.84% | 12,619.03 | 22.37% | 14,522.00 | 22.79% |
二季度 | 12,766.83 | 32.40% | 12,263.17 | 21.74% | 16,871.85 | 26.47% | |
三季度 | 16,843.66 | 42.75% | 14,394.55 | 25.52% | 15,974.15 | 25.06% | |
四季度 | - | - | 17,132.65 | 30.37% | 16,365.64 | 25.68% | |
合计 | 39,398.08 | 100.00% | 56,409.41 | 100.00% | 63,733.63 | 100.00% | |
昌红科技 | 一季度 | 18,043.64 | 22.39% | 16,639.19 | 23.26% | 14,980.37 | 21.60% |
二季度 | 33,587.32 | 41.68% | 16,819.04 | 23.51% | 15,371.47 | 22.16% | |
三季度 | 28,952.61 | 35.93% | 18,479.01 | 25.83% | 18,392.81 | 26.52% | |
四季度 | - | - | 19,599.06 | 27.40% | 20,620.84 | 29.73% | |
合计 | 80,583.58 | 100.00% | 71,536.29 | 100.00% | 69,365.48 | 100.00% | |
祥鑫科技 | 一季度 | 35,178.42 | 27.18% | 36,428.09 | 22.81% | 72,829.37 | 49.28% |
4-6-91
二季度 | 48,341.81 | 37.36% | 37,667.38 | 23.58% | |||
三季度 | 45,887.67 | 35.46% | 37,908.79 | 23.74% | 35,434.03 | 23.98% | |
四季度 | - | - | 47,707.90 | 29.87% | 39,518.90 | 26.74% | |
合计 | 129,407.89 | 100.00% | 159,712.16 | 100.00% | 147,782.30 | 100.00% | |
肇民科技 | 一季度 | 7,412.65 | 38.59% | 6,180.96 | 19.58% | 6,367.82 | 22.61% |
二季度 | 11,794.53 | 61.41% | 7,570.30 | 23.99% | 7,591.17 | 26.95% | |
三季度 | - | - | 7,143.70 | 22.63% | 6,799.26 | 24.14% | |
四季度 | - | - | 10,666.16 | 33.80% | 7,406.72 | 26.30% | |
合计 | 19,207.18 | 100.00% | 31,561.12 | 100.00% | 28,164.97 | 100.00% |
注:可比上市公司收入按季度划分数据是根据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计算。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第一季度收入占比普遍较低,与发行人收入按季度划分不存在重大差异。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取得发行人销售台账;2、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访谈其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有季节性特征;3、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凭证及销售合同,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4、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了解其各季度收入分布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春节假期等因素,发行人一般情况下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相对较低,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收入按季度划分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不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明显短于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不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形,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审核要点二十四
29-7-1-1-1 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等。
[事实情况]
一、第三方回款的基本情况
4-6-92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1、委托第三方付款 | 477.34 | 1.32% | 597.34 | 2.22% | 1,805.26 | 7.35% |
(1)关联方代付 | 29.60 | 0.08% | 83.41 | 0.31% | 1,127.31 | 4.59% |
(2)合作伙伴代付 | 440.22 | 1.22% | 485.17 | 1.80% | 666.84 | 2.72% |
(3)其他 | 7.52 | 0.02% | 28.76 | 0.11% | 11.11 | 0.05% |
2、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 | 49.60 | 0.14% | 128.36 | 0.48% | 520.75 | 2.12% |
第三方回款合计 | 526.94 | 1.46% | 725.70 | 2.70% | 2,326.01 | 9.47% |
二、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委托第三方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客户由于自身资金周转及调拨安排原因,通过委托其关联方、合作伙伴等向发行人直接支付货款。报告期内,由于该等原因收到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805.26万元、597.34万元和477.3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5%、2.22%和1.32%。
(二)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
报告期内,客户与回款方为同一集团控制下单位(包括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集团客户内部根据资金统筹安排结算的需求,由集团其他公司向公司代为付款。报告期内,该类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520.75万元、128.36万元和49.6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2%、0.48%和
0.14%。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客户委托关联方、合作伙伴等代其支付货款,以及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统筹支付货款等原因,客户委托付款行为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第三方回款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
三、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和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客户通过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
4-6-93
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对应收入具有真实性。报告期内前五大第三方付款客户占全部第三方回款的比例为
74.62%、88.87%和95.53%,具体情况见下表:
(一)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客户性质 | 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 | 是否签订委托付款协议 | 回款方名称 | 回款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林建辉 | 463.90 | 1.89%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群珍 | 133.40 | 0.54% | |||
关联方代付 | 是 | 林羲萍 | 61.58 | 0.25% |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凤美 | 45.61 | 0.19% | |||
小计 | 704.49 | 2.87% | |||||
2 | 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安徽金诚天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147.25 | 0.60%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安徽金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95.50 | 0.39% | ||
小计 | 242.75 | 0.99% | |||||
3 | 苏州贝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郑晓玲 | 213.34 | 0.87% |
4 | 厦门艾家兴贸易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斌 | 172.57 | 0.70%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淑美 | 33.48 | 0.14% | |||
小计 | 206.05 | 0.84% | |||||
5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188.48 | 0.77% |
东莞龙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合作伙伴 | 是 | 180.43 | 0.73% | ||
小计 | 368.91 | 1.50% | |||||
合计 | 1,735.55 | 7.07% |
(二)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客户性质 | 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 | 是否签订 委托付款协议 | 回款方名称 | 回款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200.52 | 0.74% |
东莞龙云塑胶 | 集团公 | 合作伙伴 | 是 | 127.24 | 0.47% |
4-6-94
制品有限公司 | 司 | ||||||
小计 | 327.76 | 1.21% | |||||
2 | 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合作伙伴 | 是 | 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 | 157.41 | 0.58% |
3 | 河北宝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卢清哲 | 23.10 | 0.09% |
关联方代付 | 是 | 赵学蒙 | 60.00 | 0.22% | |||
小计 | 83.10 | 0.31% | |||||
4 | 广东鸿力氢动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40.55 | 0.15% |
5 | 广州嘉荣鞋材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LAND EXTENSION LIMITED | 36.06 | 0.13% |
合计 | 644.88 | 2.39% |
(三)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客户性质 | 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 | 是否签订 委托付款协议 | 回款方名称 | 回款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AMS Healthcare (PTY) Ltd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CHI KAI INTERNATIONAL CO.,LTD. | 184.04 | 0.51% |
2 | 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合作伙伴 | 是 | 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 | 136.82 | 0.38% |
3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119.36 | 0.33% |
4 | 广州嘉荣鞋材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LAND EXTENSION LIMITED | 45.37 | 0.13% |
5 | 扬中市金花鹿制衣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何仁美 | 17.80 | 0.05% |
合计 | 503.39 | 1.40% |
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存在的第三方回款,系基于正常商业合作而产生,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用其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五、境外第三方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
4-6-95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1、委托第三方付款 | 447.74 | 1.24% | 513.93 | 1.91% | 681.36 | 2.78% |
(1)关联方代付 | - | - | 3.42 | 0.01% | ||
(2)合作伙伴代付 | 440.22 | 1.22% | 485.17 | 1.80% | 666.84 | 2.72% |
(3)其他 | 7.52 | 0.02% | 28.76 | 0.11% | 11.11 | 0.05% |
2、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 | 49.60 | 0.14% | 87.80 | 0.33% | 278.00 | 1.13% |
境外第三方回款合计 | 497.34 | 1.38% | 601.73 | 2.23% | 959.36 | 3.91% |
境外第三方回款占第三方回款合计比例 | 526.94 | 94.38% | 725.70 | 88.51% | 2,326.01 | 41.24% |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分别为959.36万元、601.73万元和497.3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1%、2.23%和1.38%。境外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统一统筹资金与部分境外客户因收付汇条件受限和回款方便等原因委托合作伙伴代付货款。该行为系出于正常的商业考虑所安排,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非同一控制下境外客户以及回款方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确认交易的真实性,相关代付行为合法合规。
六、其他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形。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内控制度,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均发生于签订合同后的结算环节。
七、发行人就第三方回款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针对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公司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后,发行人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开票信息等相关资料,对其设立客户档案,在系统中为其分配核算编码,并将开票信息中列示的银行账号录入系统作为其主要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二)财务部门对收款记录进行逐笔登记,由销售部门相关人员对付款人信息进行确认。财务定期发送货款状态信息提醒销售部门业务人员追踪货款,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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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部门相关人员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发行人相关委托代付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较好。报告期内,在发行人严格执行第三方回款的内控制度之下,且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日益扩大,客户合作规范度持续上升,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均自2018年起呈下降趋势。[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表,通过采取检查大额回款及随机选取样本的方式,检查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运输单、签收单及银行回款单据等原始凭证,以核查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3、查阅第三方回款相关内控制度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于回收货款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的有效性;4、通过访谈部分发行人客户,了解发行人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商业理由,同时和发行人客户确认合同交易金额、代付金额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付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同时,获取第三方回款方的工商信息,核查发行人与付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之间的关系;5、查阅部分境外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运输单、签收单及银行回款单据等原始凭证,同时取得委托代付协议等文件;6、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及法律部门相关人员并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诉讼相关的资料,以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货款归属纠纷情况;7、核查报告期内前10名客户的回款及其他回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客户的回款,将回款单据与相关客户信息进行核对。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合理,符合公司行业和经营特点,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境外第三方回款情况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符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和行业经营特点。相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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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行为合法合规。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亦不存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形。
审核要点二十五29-8-1-1-1 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2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
一、现金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中存在现金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现金销售金额 | 5.05 | 14.21 | 13.61 |
营业收入 | 36,070.62 | 26,930.59 | 24,551.42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0.01% | 0.05% | 0.06% |
现金采购金额 | 2.32 | 11.93 | 4.46 |
营业成本 | 22,134.80 | 17,412.28 | 17,187.83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0.01% | 0.07% | 0.03% |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销售主要为部分材料尾款、变卖边角料所收取的货款。金额分别为13.61万元、14.21万元和5.0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06%、0.05%和0.01%,占比极低。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现金支付的主要是五金件、辅料货款和零星货款尾款等,金额分别为4.46万元、11.93万元和2.32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03%、
0.07%和0.01%,占比极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主要通过银行结算,通过现金收付款的金额小,占比低,与业务情况相符。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交易的客户和供应商非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于现金交易的内控制度
4-6-98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用以规范现金结算业务,相关规定如下:(1)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2)财务总监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3)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同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底现金日记账要与会计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付款符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现金交易的规范措施执行有效,收付款审批单据、收付款收据等相关单据齐备,具备可验证性。[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公司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了解现金交易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2)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走访过程中了解公司与其交易的结算方式,核查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3)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公司的现金明细账,抽取大额现金收支交易核查其原始单据、收款方名称、交易类型;(4)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并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库存现金监盘表与账面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差异;(5)查阅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工商信息,核对发行人董监高关联关系调查表,以确认发行人与现金交易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及占比均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交易的客户和供应商非公司的关联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相关内控设计合理并有效执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交易真实、合理、存在一定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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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点二十六30-1-1-1-1 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应根据成本构成因素分析并结合市场和同行业企业情况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事实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按产品构成划分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按产品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7,053.73 | 31.88% | 9,042.23 | 51.93% | 9,638.15 | 56.16%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 1,576.04 | 7.12% | 1,902.04 | 10.92% | 1,728.98 | 10.07% | |
小计 | 8,629.77 | 39.01% | 10,944.27 | 62.86% | 11,367.12 | 66.24% |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 6,663.15 | 30.12% | 1,945.27 | 11.17% | 1,895.54 | 11.05%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 1,175.53 | 5.31% | 712.83 | 4.09% | 662.45 | 3.86%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334.09 | 1.51% | 867.04 | 4.98% | 1,394.31 | 8.12% | |
小计 | 8,172.76 | 36.94% | 3,525.14 | 20.25% | 3,952.30 | 23.03% |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 | 2,227.85 | 10.07% | 681.55 | 3.91% | 812.68 | 4.74%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 676.60 | 3.06% | 218.77 | 1.26% | 239.07 | 1.39% | |
小计 | 2,904.45 | 13.13% | 900.32 | 5.17% | 1,051.75 | 6.13% | |
精密注塑模具 | 2,064.29 | 9.33% | 1,782.16 | 10.24% | 139.14 | 0.81% | |
其他 | 351.92 | 1.59% | 258.95 | 1.49% | 650.85 | 3.79% | |
合计 | 22,123.19 | 100.00% | 17,410.84 | 100.00% | 17,161.17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成本构成,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96.21%、98.51%和98.41%。按细分产品分类,主要对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和精密注塑模具相关产品的单位成本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元/吨、元/套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单位成本 | 增幅 | 单位成本 | 增幅 | 单位成本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9,753.90 | -9.03% | 10,722.33 | -7.27% | 11,562.48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 21,295.43 | 16.70% | 18,247.32 | -2.99% | 18,809.15 |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 9,232.59 | 13.81% | 8,112.26 | -8.19% | 8,835.53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 15,334.65 | 0.50% | 15,258.89 | -5.41% | 16,131.75 |
4-6-100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 | 14,394.26 | 21.41% | 11,855.86 | -24.30% | 15,662.08 |
精密注塑模具 | 77,314.13 | 8.46% | 71,286.47 | 74.19% | 40,924.91 |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单位成本因原材料价格变动、产销量变化以及产品技术复杂程度等存在一定波动。
二、公司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化分析
(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8,969.72 | 91.96% | 10,149.75 | 94.66% | 10,950.11 | 94.70% |
其中:尼龙新料 | 4,734.25 | 48.54% | 4,077.76 | 38.03% | 2,906.17 | 25.13% |
尼龙副牌料 | 1,406.64 | 14.42% | 2,247.63 | 20.96% | 3,891.41 | 33.66% |
尼龙再生料 | 736.71 | 7.55% | 1,534.80 | 14.31% | 1,821.71 | 15.76% |
玻纤 | 1,137.45 | 11.66% | 1,092.39 | 10.19% | 1,158.19 | 10.02% |
助剂 | 717.25 | 7.35% | 910.07 | 8.49% | 969.10 | 8.38% |
单位人工 | 172.59 | 1.77% | 130.33 | 1.22% | 134.71 | 1.17% |
单位委外费用 | 38.01 | 0.39% | - | - | - | - |
单位制造费用 | 573.57 | 5.88% | 442.24 | 4.12% | 477.67 | 4.13% |
单位成本合计 | 9,753.90 | 100.00% | 10,722.33 | 100.00% | 11,562.48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主要成本为原材料,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94.70%、94.66%和91.96%。
2019年度原材料价格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下降。2019年度主要材料PA6、PA66采购均价分别为10,524.38元/吨、19,049.18元/吨,较上年下降9.86%、
5.40%,同时新料市场价格下降导致新料、副牌料之间的价差逐步缩小,故单位产品中新料的使用金额从上年2,906.17元/吨上升至4,077.76元/吨,副牌料的使用金额下降,综合因素导致该类产品单位总成本下降7.27%。
2020年原材料价格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下降,其中主要材料PA6、PA66采购均价分别为8,844.20元/吨、16,942.78元/吨,较上年下降15.96%、11.06%,同时新料市场价格下降导致新料与副牌料及再生料之间的价差逐步缩小,故单位产品中新料使用金额从上年4,077.76元/吨上升至4,734.25元/吨,该类产品单位总成本下降9.03%。
4-6-101
(二)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8,750.60 | 41.09% | 8,483.83 | 46.49% | 8,955.03 | 47.61% |
其中:尼龙原料 | 6,751.79 | 31.71% | 6,891.90 | 37.77% | 7,320.48 | 38.92% |
玻纤 | 1,069.75 | 5.02% | 985.96 | 5.40% | 1,043.55 | 5.55% |
助剂 | 701.58 | 3.29% | 331.22 | 1.82% | 426.80 | 2.27% |
单位人工 | 5,355.25 | 25.15% | 4,253.48 | 23.31% | 4,505.75 | 23.96% |
单位制造费用 | 6,610.07 | 31.04% | 4,591.23 | 25.16% | 4,644.13 | 24.69% |
单位委外加工费用 | 579.51 | 2.72% | 918.77 | 5.04% | 704.24 | 3.74% |
单位成本合计 | 21,295.43 | 100.00% | 18,247.32 | 100.00% | 18,809.15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的主要生产成本为材料成本、人工和制造费用,材料成本占比最高,报告期内分别为47.61%、46.49%和41.09%,报告期内平均为45.06%。
2019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单位成本变化不大。
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产销规模下降,导致单位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分别较上年上升1,101.77元/吨和2,018.84元/吨,增幅分别为25.90%和43.97%,综合导致单位成本上升16.70%。
(三)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8,411.52 | 91.11% | 7,547.13 | 93.03% | 8,221.12 | 93.05% |
其中:聚丙烯原料 | 6,838.93 | 74.07% | 6,102.01 | 75.22% | 6,213.97 | 70.33% |
玻纤 | 163.33 | 1.77% | 457.74 | 5.64% | 562.77 | 6.37% |
助剂 | 1,246.07 | 13.50% | 716.62 | 8.83% | 1,014.30 | 11.48% |
单位人工 | 232.06 | 2.51% | 135.71 | 1.67% | 140.82 | 1.59% |
单位制造费用 | 544.83 | 5.90% | 429.43 | 5.29% | 473.59 | 5.36% |
单位委外费用 | 44.18 | 0.48% | - | - | - | - |
单位成本合计 | 9,232.59 | 100.00% | 8,112.26 | 100.00% | 8,835.53 | 100.00% |
注:聚丙烯原料包括共聚PP、均聚PP及其他PP。
由上表可知,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主要生产成本为材料成本,报告期内,单位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93.05%、93.03%和91.11%,平均为92.40%,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影响该类产品成本的主要因素,另2020年度因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增强增韧系列产品收入占比下降导致单位玻纤成本减少。
4-6-102
2019年度原材料成本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下降。2019年度聚丙烯、玻纤采购均价分别较上年下降5.89%、8.12%,导致单位产品聚丙烯原料、玻纤成本分别下降1.80%和18.66%,同时助剂成本因阻燃剂使用比例下降,单位助剂成本较上年减少297.68元/吨,降幅29.35%;上述因素导致单位成本下降723.27元/吨,降幅8.19%。
2020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专用料为均聚PP原料,因熔喷料产品损耗率较高,单位产品成本上升13.81%。
(四)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7,493.06 | 48.86% | 7,410.92 | 48.57% | 7,997.98 | 49.58% |
其中:聚丙烯原料 | 7,204.90 | 46.98% | 7,016.51 | 45.98% | 6,863.42 | 42.55% |
玻纤 | 50.17 | 0.33% | 132.46 | 0.87% | 331.49 | 2.05% |
助剂 | 197.66 | 1.29% | 207.37 | 1.36% | 597.46 | 3.70% |
单位人工 | 3,505.03 | 22.86% | 3,896.65 | 25.54% | 4,117.67 | 25.53% |
单位制造费用 | 4,272.56 | 27.86% | 3,935.13 | 25.79% | 3,948.01 | 24.47% |
单位委外加工费用 | 64.00 | 0.42% | 16.18 | 0.11% | 68.09 | 0.42% |
单位成本合计 | 15,334.65 | 100.00% | 15,258.89 | 100.00% | 16,131.75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主要生产成本为材料成本、人工和制造费用,但材料成本占比最高,报告期内分别为49.58%、48.57%和48.86%,报告期内平均为49.00%。
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单位成本下降5.41%,主要原因为:
2019年玻纤及助剂采购价格下降,单位玻纤和助剂成本分别较上年减少199.03元/吨和390.08元/吨,导致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减少872.86元/吨,降幅5.41%。
2020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上升0.50%,变动较小。
(五)其他改性复合材料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13,291.19 | 92.34% | 11,232.01 | 94.74% | 15,039.95 | 96.03% |
其中:其他复合材料原料 | 10,854.93 | 75.41% | 8,631.78 | 72.81% | 12,344.17 | 7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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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纤 | 671.45 | 4.66% | 595.67 | 5.02% | 636.85 | 4.07% |
助剂 | 1,639.27 | 11.39% | 1,921.21 | 16.20% | 1,969.50 | 12.57% |
单位人工 | 409.29 | 2.84% | 145.61 | 1.23% | 143.89 | 0.92% |
单位制造费用 | 666.85 | 4.63% | 478.24 | 4.03% | 478.24 | 3.05% |
单位委外费用 | 26.93 | 0.19% | - | - | - | - |
单位成本合计 | 14,394.26 | 100.00% | 11,855.86 | 100.00% | 15,662.08 | 100.00% |
注:新料包括合金原料和其他塑料原料。由上表可知,其他改性复合材料主要生产成本为材料成本,报告期内,单位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96.03%、94.74%和92.34%,平均为94.37%,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影响该类产品成本的主要因素。
2019年度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单位成本下降,其中主要原材料合金塑料原料、其他塑料采购均价为11,787.55元/吨、11,945.64元/吨,较上年分别下降
7.76%、18.72%,导致该产品单位成本较上年下降3,806.23元/吨,降幅24.30%。
2020年度因公司新开发的PC/ASA产品材料成本较高,故原材料成本较高,导致单位成本较上年增加2,538.40元/吨,增幅21.41%。
(六)精密注塑模具
单位:元/套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31,103.08 | 40.23% | 36,026.87 | 50.54% | 12,646.62 | 30.90% |
其中:模胚 | 13,794.33 | 17.84% | 17,768.40 | 24.93% | 6,661.18 | 16.28% |
模仁 | 3,250.77 | 4.20% | 3,735.71 | 5.24% | 1,633.19 | 3.99% |
热流道 | 4,348.81 | 5.62% | 6,606.20 | 9.27% | 380.42 | 0.93% |
石墨电极 | 3,934.53 | 5.09% | 3,114.06 | 4.37% | 1,617.13 | 3.95% |
单位人工 | 12,697.29 | 16.42% | 10,975.70 | 15.40% | 11,255.53 | 27.50% |
单位制造费用 | 11,326.49 | 14.65% | 8,691.80 | 12.19% | 12,165.76 | 29.73% |
单位委外加工费用 | 22,187.27 | 28.70% | 15,592.09 | 21.87% | 4,857.00 | 11.87% |
单位成本合计 | 77,314.13 | 100.00% | 71,286.47 | 100.00% | 40,924.91 | 100.00% |
由上表可知,精密注塑模具的主要生产成本为材料成本、委外加工费、单位人工和制造费用,但材料成本占比最高,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度分别为
30.90%、50.54%和40.23%,平均为40.56%,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影响该类产品成本的主要因素,其中2019年因模具复杂程度上升导致单位材料成本占比增加。
2019年原材料价格上升及材料耗用数量增加,导致单位成本上升。精密注塑模具的主要原料模胚2019年采购均价为22,264.00元/个,较上年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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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且2019年新增较多为汽车配件模具,结构相对复杂,单套模具所耗用的钢胚数量增加,导致单位模胚、单位热流道成本分别增加11,107.21元/套、6,225.78元/套,增幅分别为166.75%、1,636.55%,最终导致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增加23,380.25元/套,增幅184.87%;且2019年因模具业务量增大,公司将部分模胚委外进行切割、钻孔等加工,委外加工费用较上年增加10,735.10元/套,增幅221.02%,但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单位制造费用下降3,473.97元/套,降幅28.56%;上述因素综合导致精密注塑模具单位成本较上年增加30,361.56元/套,增幅74.19%。
2020年度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因疫情期间模具业务产能利用率下降导致单位制造费用和单位人工上升,其中单位人工、制造费用分别较上年增加1,721.59元/套和2,634.69元/套,增幅为15.69%和30.31%,另客户深圳市民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精密注塑模具订单生产任务紧张,公司自身复工率低导致模具实际产量不足,故将该订单部分工序外发加工,该类情形导致单位委外加工费用上升,较上年增加6,595.18元/套,增幅为42.30%,综合导致单位成本较上年增加8.46%。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重点关注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会计准则;2、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产量及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核算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
3、对单位成本按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及委外加工费用进行分析,判断其单位成本变动的合理性;4、检查随机月份制造费用的分摊表,确保制造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单位成本因原材料价格变动、产销量变化以及产品技术复杂程度等存在一定波动,具有合理性。审核要点二十七
31-1-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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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价格、产品用途、客户差异等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正常。[事实情况]公司主要产品是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产品涵盖了从材料到精密注塑件、精密注塑模具的塑胶成型一体化业务体系,且以工程塑料改性尼龙(PA)及制品为主,报告期内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7.23%、64.48%和
38.66%。
目前上市公司中多以通用塑料为主,毛利率较低,且上市公司产品多以材料为主,较少有从材料到精密注塑件、精密注塑模具的业务体系,故直接比较业务的可比性不强。因此公司在选择同行业可比公司时,选取标准主要是:在原材料、主营业务产品、应用领域方面存在类似的上市公司,具体按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模具和汽车安全座椅成品四大类别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一、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具体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其他改性复合材料三大系列,其中属于改性工程塑料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报告期平均为47.13%,为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主要构成部分。
可比公司产品有南京聚隆改性尼龙产品、沃特股份的改性工程塑料产品和江苏博云的改性尼龙产品,具体如下表: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类别 | 下游具体应用情况 | |
南京聚隆(300644) | 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以PA66、PA6为主) | 轨道交通领域 | 铁路轨道紧固部件(轨距块、轨距挡板、预埋套管)以及减震部件(调高垫板、轨道基板) |
汽车领域 | 汽车发动机舱部件(进气歧管、气缸罩盖等)、动力系统部件(油门踏板、换档器等)、散热系统部件(冷却风扇、水室等) | ||
电子电气领域 | 电子部件(接线盒、充电桩等)以及结构部件(前端框架、座椅等) | ||
沃特股份(002886) | 改性工程塑料(PC、PC/ABS、PPO、 | 家用电器、IT设备、通讯设备、光伏、电子元器件、LED照明、汽车、建筑电器等的内外部结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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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类别 | 下游具体应用情况 | |
PBT、PA、PPS、LCP等) | |||
江苏博云 | 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 | 应用于电动工具外壳、汽车内部安全件、家具座椅结构件等 | |
公司 | 高性能改性尼龙为主,其中尼龙以PA6为主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儿童推车关键结构件:前叉、关节、轮组、踏板等;汽车安全座椅关键部件:安全扣、骨架、底盘旋转支持件 |
汽车配件 | 汽车零部件中性能要求高的部件:后视镜基座、旋转骨架、散热系统、碳管、车用扎带、发动机罩盖、转向油壶、门把手基座、行李支架等 | ||
运动器材 | 运动器材重要零部件:复健鞋壳体、滑板车底座、运动船桨、齿轮、高尔夫球车配件等 |
报告期内,上述可比上市公司的可比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南京聚隆(300644) | - | 18.04% | 15.34% |
沃特股份(002886) | - | 23.47% | 23.53% |
江苏博云 | 43.38% | 39.84% | 32.39% |
平均值 | 43.38% | 27.12% | 23.75% |
本公司 | 41.90% | 34.25% | 29.38% |
其中: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38.92% | 35.87% | 31.07% |
剔除副牌料和再生料影响后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36.58% | 30.12% | 18.42% |
注:1、沃特股份选取其工程塑料合金业务的毛利率;2、南京聚隆选取其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其2015-2016年改性尼龙毛利率分别为31.04%和32.63%,但近年主要由于尼龙原料PA66和PA6成本急剧上涨导致毛利率下降;3、江苏博云选取其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
4、南京聚隆尚未披露2020年数据,沃特股份2020年年报未披露工程塑料合金业务毛利率。
由上表可知,2018年和2019年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其中2018年至2020年毛利率高的主要原因为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较高,但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均低于江苏博云的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3.01、5.59和1.48个百分点,2020年度毛利率较高,主要因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收入占比上升,拉高了整体毛利率。
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主要和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原材料选择有关,具体分析如下:
江苏博云的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主要用于电动工具外壳、汽车内部安全件,家具座椅结构件等,材料的性能要求高,且主要集中应用于电动工具、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电子电气、办公家具类制品等多个行业领域,主要客户包括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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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电动工具制造商史丹利百得(Stanley Black & Decker)、全球领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企业安波福(Aptiv)等,毛利率与公司较为接近。
沃特股份的改性工程塑料毛利率低于公司,原因为其细分产品虽属于改性工程塑料,但具体工程塑料类别以及下游应用行业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在环保、耐高温、阻燃以及力学性能方面均表现出优异性能,具有稳定的产品品质,与国外竞争对手生产的同类先进产品性能上已处于同等水平,由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公司产品议价能力相对较强,毛利率较高,该部分产品拉高了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整体毛利率;此外公司在生产中,将价格相对较低的副牌料、再生料在改性后使用,较全部使用新料情况下节省单位成本,拉高整体毛利率。
另2019年公司毛利率高于沃特股份较多的原因:2019年原材料市场价格下降,沃特股份当期采购成本下降的同时销售价格下降,故毛利率较为稳定,而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下游客户多为婴童车行业和运动器材等行业的国际品牌厂商或代工厂商,价格敏感度不高,但对产品的质量可靠性、稳定性、强度性能指标等要求较高,产品成本下降后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较小,故当期毛利率上升并高于沃特股份。
南京聚隆在2015-2016年的改性尼龙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1.04%和32.63%,但由于原料尼龙PA66市场价格在2017年及2018年分别上升32.77%和51.04%,原料尼龙PA6市场价格在2017年上涨42.42%,其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因下游客户以轨道交通轨道紧固部件和减震部件、汽车零部件等为主,与公司产品主要以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等的关键结构件和功能件存在差异,其产品调价有一定滞后,未能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向下游传导,故单位价格上涨低于单位成本涨幅,其中2017年及2018年单价仅分别上涨5.39%和13.75%,导致毛利率在2017年、2018年分别下降至22.38%和15.34%。
最近五年尼龙PA6原料仅在2017年上涨较大,增幅为42.42%,但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定位高端,下游客户多为婴童车行业国际品牌厂商如乐瑞集团或代工厂商,以及知名运动品牌米高等的国内代工厂商,客户产品定位高,对质量可靠性、稳定性、强度性能指标等要求较高,产品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欧美等国家环保限令,价格敏感度较低,故毛利率较高,且公司可利用自身核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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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技术优势,在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调整新料、副牌料和再生料投入比例,以降低产品成本波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故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毛利率相对保持稳定。
二、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具体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制品三大系列,其中属于改性工程塑料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占其制品收入为主(未包括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成品收入),改性工程塑料制品可比的公司有日盈电子、兆威机电和肇民科技,具体如下:
主营业务产品 | 可比公司名称 | 可比公司部分 与公司类同产品 | 应用领域 |
复合材料制品 | 日盈电子(603286) | 以POM等改性工程塑料注塑形成注塑件 | 用于各类车用结构件及外观件。 |
兆威机电 (003021) | 采用高性能工程塑料如PA6T、PA9T、PA66、PBT、POM等增强型复合材料注塑形成的精密注塑件 | 用于汽车发动机节气门执行器中的耐高温齿轮零部件,用于5G通讯基站的振子塑胶组件,以及用于各类微型传动系统的齿轮、蜗杆、齿轮箱箱体等部件,以通信设备、汽车电子领域为主 | |
肇民科技 | 采用塑料粒子(包括 PA、PPS、PEEK、ABS、 PBT 等)以精密注塑方式加工成型的注塑件 | 汽车发动机周边部件、汽车传动系统部件、汽车制动系统部件、智能座便器功能部件、家用热水器功能部件、家用净水器功能部件、精密工业部件、新能源车部件等。 | |
公司 | 以工程塑料改性尼龙PA注塑形成的精密注塑件为主 | 婴童车关键结构部件、汽车风轮、电器风轮、工业风轮等和办公家具核心配件(如承重部件、椅脚等) |
注:日盈电子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3286。
报告期内,上述可比公司的可比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日盈电子(603286) | - | 30.28% | 35.18% |
兆威机电(003021) | - | 39.64% | 43.72% |
肇民科技 | - | 39.39% | 36.89% |
平均值 | - | 39.52% | 38.60% |
本公司 | 33.00% | 37.58% | 26.84% |
注:1、肇民科技选取其精密注塑件毛利率;2、同行业可比公司尚未披露其2020年数据。
由上表可知,2018年公司改性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原因是:产品的下游应用细分领域存在差异,日盈电子的产品用于各类车用结构件及外观件,兆威机电的产品下游行业为汽车电子及移动通信领域,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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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应用于婴童出行用品、办公家具、运动器材等领域的关键功能件或结构件,以及防疫防护领域的改性聚丙烯熔喷专用料,此外还有部分产品如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制品为通用改性塑料,较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低,拉低了整体毛利率,故公司的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低于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毛利率。
2019年公司改性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与兆威机电、肇民科技较为一致。2020年度因疫情原因高毛利率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收入占比及毛利率下降,拉低了改性复合材料制品整体毛利率。
三、精密注塑模具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模具产品主要包括婴童出行用品零部件模具、汽车塑料配件模具和其他模具,且以汽车配件模具为主,与公司模具产品较为接近的公司有上海亚虹、昌红科技、祥鑫科技和肇民科技。
主营业务产品 | 可比公司 名称 | 可比公司部分与 公司类同产品 | 应用领域 |
精密注塑模具 | 上海亚虹 (603159) | 塑料注塑模具 | 国内中高端汽车仪表板盘、微波炉面(门)板、汽车座椅以及电子设备产品 |
昌红科技(300151) | 注塑模具 | 应用于汽车,医疗耗材 | |
祥鑫科技(002965) | 精密冲压模具 | 汽车、通信、办公及电子设备等行业客户为主 | |
肇民科技 | 精密注塑模具 | 汽车和家用电器行业客户为主 | |
公司 | 婴童出行用品零部件模具、汽车塑料零部件模具和其他模具 | 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重要零部件、性能要求较高的汽车零部件。 |
报告期内,上述可比公司的可比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上海亚虹(603159) | - | 35.48% | 37.41% |
昌红科技(300151) | - | 27.94% | 32.98% |
祥鑫科技(002965) | - | 40.12% | 41.59% |
肇民科技 | - | 54.00% | 57.54% |
平均值 | - | 39.39% | 42.38% |
本公司 | 23.75% | 37.90% | 26.73% |
注:1、肇民科技选取其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2、同行业可比公司尚未披露2020年度数据。
公司精密注塑模具2018年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单套模具的价格以及毛利率相对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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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毛利率较为接近,2020年度受疫情期间复工率不足导致单位人工、制造费用及委外加工费用上升,毛利率较低。
四、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业务的可比公司如下:
主营业务产品 | 可比公司名称 | 可比公司的部分与公司类同产品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惠尔顿(832186)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公司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报告期内,上述可比公司的可比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惠尔顿(832186) | - | 39.51% | 31.26% |
平均值 | - | 39.51% | 31.26% |
本公司 | 7.03% | 35.16% | 43.59% |
注:惠尔顿(832186)尚未披露其2020年数据。
由上表可知,2019年度公司汽车安全座椅毛利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小;2018年公司产品毛利率高于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为公司由原主要采购布套改为采购布套原料并委外加工生产布套,导致单位布套成本下降,且产品在升级换代后略提高了销售价格,导致当年毛利率有所上升。2020年受疫情影响以及产品款式更新换代慢原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大幅下降,单位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较低。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访谈公司高管了解关于公司业务情况、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书等资料,查找其业务说明及毛利率数据情况;3、对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变化及毛利率差异进行对比分析;4、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询问产品销售价格以及质量情况,与同行业产品对比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由于公司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在原材料、客户应用领域等方面不完全相同,因此发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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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点二十八31-2-1-1-1 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结合发行人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产品供需、客户等因素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的原因。
[事实情况]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02%、35.35%和38.65%,具有一定的波动,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波动与产品价格调整、客户类型以及工艺改进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分类产品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表: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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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毛利率 贡献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 贡献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率 贡献率 | 收入占比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38.92% | 12.47% | 32.02% | 35.87% | 18.78% | 52.36% | 31.07% | 17.72% | 57.02%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 34.15% | 2.27% | 6.64% | 41.69% | 5.05% | 12.11% | 30.99% | 3.17% | 10.22% | |
小计 | 38.11% | 14.73% | 38.66% | 36.97% | 23.84% | 64.48% | 31.06% | 20.88% | 67.23% |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 49.52% | 18.13% | 36.60% | 28.24% | 2.84% | 10.07% | 25.00% | 2.58% | 10.31%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 37.05% | 1.92% | 5.18% | 25.25% | 0.89% | 3.54% | 15.86% | 0.51% | 3.21%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7.03% | 0.07% | 1.00% | 35.16% | 1.75% | 4.97% | 43.59% | 4.39% | 10.08% | |
小计 | 47.02% | 20.12% | 42.78% | 29.52% | 5.48% | 18.57% | 31.69% | 7.48% | 23.59% |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 | 17.26% | 1.29% | 7.47% | 27.20% | 0.95% | 3.48% | 16.50% | 0.65% | 3.97%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 20.96% | 0.50% | 2.37% | 32.44% | 0.39% | 1.20% | 21.15% | 0.26% | 1.24% | |
小计 | 18.15% | 1.79% | 9.84% | 28.54% | 1.34% | 4.68% | 17.60% | 0.92% | 5.20% | |
精密注塑模具 | 23.75% | 1.78% | 7.51% | 37.90% | 4.04% | 10.66% | 26.73% | 0.21% | 0.77% | |
其他 | 19.59% | 0.24% | 1.21% | 40.50% | 0.65% | 1.62% | 16.92% | 0.54% | 3.19% | |
合计 | 38.65% | 38.65% | 100.00% | 35.35% | 35.35% | 100% | 30.02% | 30.02%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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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毛利率变动较大且收入占比高的产品主要是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其他改性复合材料、精密注塑模具产品,具体分析如下:
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是公司在自产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基础上进一步注塑加工形成的制品,如婴童车关键结构部件、汽车风轮、电器风轮、工业风轮等和办公家具核心配件(如承重部件、椅脚等)。由于该类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公司生产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具有产业链成本优势,能有效降低客户注塑设备投入及生产管理和时间成本,且产品定位于技术要求高或结构复杂的改性尼龙注塑件产品,毛利率相对更高,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30.99%、41.69%和34.15%。
2019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为41.69%,较2018年度上升
10.7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原材料价格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下降。2019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均价为11,387.35元/吨,较上年下降9.38%,导致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减少561.84元/吨,降幅2.99%;二是因为2019年部分客户如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工序流程增加,如需进一步包胶、加五金件、卡扣等,单价相对较高,导致单位产品销售价格较上年增加14.83%,单位产品价格上升同时单位成本下降,毛利率最终上升
10.71个百分点。
2020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为34.15%,较上年下降7.5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产销规模下降,导致单位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分别较上年上升1,101.77元/吨和2,018.84元/吨,增幅分别为25.90%和43.97%,综合导致单位成本上升16.70%;二是公司产品销售均价较上年上升3.33%,但销售均价上升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导致毛利率下降7.54个百分点。
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的主要产品为高性能玻纤增强聚丙烯、高性能矿纤增强聚丙烯、低温耐寒复合聚丙烯、高熔指熔喷专用聚丙烯等,应用在泳池设备功能件(水泵壳体、沙缸底座等)、运动器材功能件(高尔夫球车轮毂、运动船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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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座椅(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壳体、底座、装饰盖等)、口罩用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等。报告期内,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分别为25.00%、28.24%和49.52%,2018年-2019年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较改性尼龙复合材料的毛利率低,主要原因为改性尼龙的材料性能及要求更为优异,故其毛利率高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2020年毛利率较高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专用料收入占比上升,拉高了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整体毛利率。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为28.24%,较2018年度上升3.2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原材料成本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下降。2019年度聚丙烯、玻纤采购均价分别较上年下降5.89%、8.12%,导致单位产品聚丙烯原料、玻纤成本分别下降1.80%和18.66%,同时助剂成本因阻燃剂使用比例下降,单位助剂成本较上年减少297.68元/吨,降幅29.35%;上述因素导致单位成本下降
723.27元/吨,降幅8.19%;二是随着单位成本的下降,公司下调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产品销售价格,降幅为4.04%,但因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导致毛利率上升3.24个百分点。
2020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为49.52%,较2019年度上升
21.2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该类产品实现销售收入10,612.90万元,占该类产品收入比重为80.40%,单价为21,813.51元/吨,致使该类产品整体销售均价较上年增加61.80%;二是熔喷专用料为均聚PP原料,因熔喷料产品损耗率较高,单位产品成本上升13.81%,因销售均价上升幅度大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毛利率上升21.28个百分点。
根据生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由于该三家公司未披露熔喷料产品的毛利率,因此选取了该三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或改性材料毛利率进行比较。金发科技产品包括化工新材料、环保高性能再生塑料、贸易等,道恩股份包括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功能母粒,国恩股份产品包括改性材料、复合材料、光显材料等,公司产品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等,基于产品结构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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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差异,上述上市公司与公司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公司2019年1-6月份毛利率高于上述三家公司毛利率。具体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毛利率 | 增减变动 | 毛利率 | |
金发科技 | 29.38% | 15.04% | 14.34% |
道恩股份 | 40.35% | 23.20% | 17.15% |
国恩股份 | 33.34% | 16.41% | 16.93% |
公司 | 44.19% | 11.18% | 33.01% |
注:1、上述三家公司没有披露具体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收入,故取其主营业务收入或改性材料毛利率;2、公司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3、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尚未披露2020年数据,故沿用2020年上半年数据进行分析。
由上表可知,2019年1-6月份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公司毛利率分别为14.34%、17.15%和16.93%,由于2020年上半年生产熔喷料产品,毛利率分别较同期增加15.04、23.20、16.41个百分点;公司2019年1-6月毛利率为
33.01%,2020年上半年熔喷料等防护用品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熔喷料等产品毛利率增加带动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4.19%,较上年同期增加11.18个百分点,低于上述三家公司毛利率变动幅度,且和道恩股份毛利率接近,故公司毛利率与上述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为食品级的儿童推车功能件(如餐盘、前扶手等)、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配件等,其较多原料为直接外购聚丙烯,少部分使用公司自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故毛利率不高,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15.86%、25.25%和37.05%。
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为25.25%,较2018年上升
9.3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一是2019年玻纤及助剂采购价格下降,导致单位玻纤和助剂成本分别较上年减少199.03元/吨和390.08元/吨,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减少872.86元/吨,降幅5.41%;二是公司通过对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客户进行优化调整,剔除了部分单价较低的客户,故整体销售均价较上年上升
6.47%;因销售均价上升的同时单位成本下降5.41%,故毛利率较上年上升9.3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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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为37.05%,较2019年度上
11.8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中口罩用无纺布产品单位价格及收入上升,公司生产的口罩用无纺布需求快速增加,实现销售收入
817.87万元,占比43.80%,单价23,771.04元/吨,口罩用熔喷布实现收入251.09万元,占比13.45%,单价55,973.76元/吨,无纺布和熔喷布收入的影响导致整体销售均价较上年增19.34%;二是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上升0.50%。因销售均价上升幅度高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毛利率较上年上升11.80个百分点。
四、其他改性复合材料
公司生产的其他改性复合材料主要有改性PBT合金、改性PC/ABS合金、改性PPS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及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领域,如电烤炉配件、把手、咖啡机壳体、后视镜外壳等。报告期内其他改性复合材料毛利率分别为16.50%、27.20%和17.26%,该类产品毛利率具体变动分析如下:
2019年度公司其他改性复合材料毛利率为27.20%,较2018年度上升10.7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2019年度主要原材料合金塑料原料、其他塑料采购均价为11,787.55元/吨、11,945.64元/吨,较上年分别下降7.76%、18.72%,导致该产品单位成本较上年下降3,806.23元/吨,降幅24.30%;二是2019年度随着生产成本的下降,公司下调了该类产品销售价格,降幅13.18%,但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毛利率上升10.70个百分点。
2020年度公司其他改性复合材料毛利率为17.26%,较2019年度下降9.9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公司PPS产品和新开发的PC/ASA产品性能要求较高,故原材料成本较高,导致单位成本较上年增加2,538.40元/吨,增幅21.41%;二是上述产品单价较高,导致销售均价较上年增幅6.83%;因单位成本上升幅度高于销售均价上升幅度,导致毛利率下降9.93个百分点。
五、精密注塑模具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模具产品主要包括汽车塑料零部件模具、婴童出行用品零部件模具和其他模具,具体应用领域为汽车配件、婴童出行用品(婴童推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和其他领域(包括高端家电、包装等),其中以汽车配件模具为主,其主要为汽车配件行业中知名的配件供应商,对模具的外观和尺寸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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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较高,故单套价格较高,毛利率较高。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分别为26.73%、37.90%和23.75%,该类产品毛利率变动具体分析如下:
2018年度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为26.73%,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本年度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单套模具的价格为55,854.16元,销量仅为34套,数量相对较少致使单位制造费用较高,成本较高,毛利率较低。
2019年度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为37.90%,较上年增加11.17%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随着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发展,公司生产的模具规格、精密度以及技术难度提高,且主要为汽车配件模具,故单价较上年增加58,942.07元/套,增幅105.53%。以2019年公司前十名精密注塑模具客户为例,其收入合计为2,262.99万元,占精密注塑模具收入比例为78.85%,平均单价为128,578.74元/套,较上年平均单价58,616.09元/套增长119.36%,拉高了整体模具的平均单价。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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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主要产品 | ||||
收入(万元) | 单价(元/套) | 毛利率 | 收入(万元) | 单价(元/套) | 毛利率 | |||
1 | 中山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436.16 | 101,431.96 | 50.17% | 41.30 | 103,250.00 | 26.90% | 各类汽车发动机功能件/新能源电池盒,模具精度要求非常高 |
2 | 广东佛山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386.28 | 321,902.66 | 43.26% | - | - | - | 酒瓶瓶盖,要求外观/精度都高 |
3 | 柳州市富英华工贸有限公司 | 362.45 | 190,763.38 | 38.60% | - | - | - | 用于汽车内外饰件及功能件的塑胶制品生产,模具要求高 |
4 | 乐瑞集团 | 204.14 | 136,093.33 | 60.16% | 11.71 | 29,268.96 | 12.78% | 用于其安全座椅部件的塑胶制品生产 |
5 | 柳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 | 201.43 | 335,723.57 | 28.64% | - | - | - | 用于汽车内外饰件的塑胶制品生产,模具要求高 |
6 |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174.70 | 67,191.97 | 29.14% | - | - | - | 用于其汽车部件内饰件的塑胶制品生产,模具精度要求高 |
7 | 广东万博电气有限公司 | 167.26 | 209,070.80 | 30.92% | - | - | - | 采购用于制品生产,外观和尺寸精度要求高 |
8 | 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137.94 | 72,601.10 | 25.99% | 70.09 | 53,912.47 | 31.22% | 采购用于风轮等功能件制品注塑生产 |
9 | 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 | 97.86 | 48,929.89 | 39.99% | - | - | - | 用于保温箱部件 |
10 | Monahan Products, LLC | 94.76 | 118,453.83 | 61.26% | - | - | - | 用于其婴童车部件的塑胶制品生产 |
合计 | 2,262.99 | 128,578.74 | 41.63% | 123.09 | 58,616.09 | 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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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基于公司从材料到模具、制品的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公司原有的改性复合材料客户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亿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万博电气有限公司、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开展模具业务往来;上述客户黏度强、忠诚度高,单价较高,拉高了整体模具的平均单价;故综合产品结构性变化和产业一体化优势等因素影响带动精密注塑模具平均单价较上年上升105.53%;第三,原材料价格上升及材料耗用数量增加,导致单位成本上升。精密注塑模具的主要原料模胚2019年采购均价为22,264.00元/个,较上年上涨80.09%,且2019年新增较多为汽车配件模具,结构相对复杂,单套模具所耗用的钢胚数量增加,导致单位模胚、单位热流道成本分别增加11,107.21元/套、6,225.78元/套,增幅分别为166.75%、1,636.55%,最终导致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增加23,380.25元/套,增幅184.87%;且2019年因模具业务量增大,公司将部分模胚委外进行切割、钻孔等加工,委外加工费用较上年增加10,735.10元/套,增幅221.02%,但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单位制造费用下降3,473.97元/套,降幅
28.56%;上述因素综合导致精密注塑模具单位成本较上年增加30,361.56元/套,增幅74.19%,因销售均价上涨幅度快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2019年精密注塑模具毛利率上升11.17%。
2020年度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毛利率为23.75%,较上年下降14.1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一是疫情期间模具业务产能利用率下降导致单位制造费用和单位人工上升,其中单位人工、制造费用分别较上年增加1,721.59元/套和2,634.69元/套,增幅为15.69%和30.31%,另客户深圳市民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精密注塑模具订单生产任务紧张,公司自身复工率低导致模具实际产量不足,故将该订单部分工序外发加工,该类情形导致单位委外加工费用上升,较上年增加6,595.18元/套,增幅为42.30%,综合导致单位成本较上年增加8.46%;二是当期非汽车类模具产品收入占比上升,单套模具的单位价格,较上年下降11.67%;单位成本上升的同时单位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较上年下降14.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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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获取公司主要产品收入明细表及成本明细表,核查毛利率波动原因并访谈公司财务总监;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定价原则;3、查阅了销售台账、采购明细账,抽查了部分合同、相关会计凭证,核查公司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账务核算情况,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是否匹配;4、通过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与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析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结合发行人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产品供需、客户等因素变化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的原因与产品结构、下游行业客户变化、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及工艺优化与配方改进相关,毛利率变动具有合理性。审核要点二十九32-1-1-1-1 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6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事实情况]2017年至2020年,公司因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分别为351.17万元、0.00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
一、股份支付形成原因
2017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由3,350万元变更为3,750万元,其中奇德控股认缴公司新增223万股;员工持股平台珠海奇德和珠海邦塑分别认缴公司新增41万股和86万股;无关联自然人刘明涛和姜晓春分别认缴公司新增25万股;本次增资价格为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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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选取的每股公允价格为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增资时,外部股东粤科汇盛增资入股奇德新材对应的每股价格12.48元,对应2017年度市盈率为
15.69倍。
二、股份支付计算过程
股份支付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饶德生(包括直接及间接持股) | 珠海奇德(剔除饶德生、陈云峰) | 珠海邦塑(剔除饶德生、陈云峰) | 陈云峰(包括直接及间接持股) | 邦德投资(剔除饶德生、陈云峰) | 陈栖养 | 刘明涛+姜晓春 | 合计 |
①投资前持股比例 | 76.33% | 3.06% | 0.00 | 9.94% | 2.31% | 8.36% | 0.00% | 100% |
②投资后持股比例 | 74.90% | 3.07% | 1.81% | 9.36% | 2.06% | 7.47% | 1.33% | 100% |
③增资前持有的公司公允价值份额=①*增资前股权公允价值 | 31,910.74 | 1,281.32 | - | 4,155.87 | 964.93 | 3,495.15 | - | 41,808 |
④增资后持有的公司公允价值份额=②*增资后股权公允价值 | 35,052.25 | 1,438.31 | 844.56 | 4,381.35 | 965.12 | 3,494.40 | 624.00 | 46,800 |
⑤增资成本 | 2,004.61 | 109.00 | 541.39 | 145.00 | 0.00 | 0 | 400.00 | 3,200 |
⑥增资利得=④-③-⑤ | 1,136.91 | 47.99 | 303.18 | 80.49 | 0.19 | -0.75 | 224.00 | 1,792.00 |
是否适用股份支付 | 不适用 | 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未参与本次增资 | 未参与本次增资 | 不适用 | - |
股份支付金额 | - | 47.99 | 303.18 | - | - | - | - | 351.17 |
本次增资中饶德生和陈云峰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不适用股份支付;本次公司最终需确认股份支付为珠海奇德(剔除饶德生、陈云峰)和珠海邦塑(剔除饶德生、陈云峰)的增资份额,合计股份支付金额为351.17万元。
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公司股份支付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351.17万元贷:资本公积 351.17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属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珠海奇德及珠海邦塑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发行人增资股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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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核查股份支付相关背景和实施范围、价格及确定方法;(2)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凭证等文件;(3)获取持股平台合伙协议,检查了协议的关键条款,是否存在服务期限条款等其他特殊约定;(4)检查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5)检查股份支付涉及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6)复核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他相关规定。[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7年员工持股平台珠海邦德及珠海邦塑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发行人增资股份,公允价值的确认是以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为依据,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合理,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审核要点三十33-1-1-1-1 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9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 - | - | -15.59 |
合计 | - | - | -15.59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一台全自动塑料注吹中空成型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情形,该设备主要用于LED球泡产品生产,因设备闲置且无预期恢复使用计划,发行人对其全额计提了减值损失,并于2020年6月处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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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五)经营成果其他项目分析”之“3、资产减值损失”中披露。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现场检查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固定资产闲置等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形;2、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固定资产入账和折旧等核算情况;3、取得发行人关于固定减值准备的说明。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谨慎,信息披露充分。审核要点三十一
34-1-1-1-1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0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分析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分别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专项说明文件、《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部分子公司享受的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及批文
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54400005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并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184400429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子公司中山邦塑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184401038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子公司邦塑模具于2020年12月9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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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4
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204400563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子公司中山邦塑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子公司邦塑模具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公司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东邦塑汽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韶关邦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邦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德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8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广东邦塑汽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广东宝贝天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邦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韶关邦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及中山市德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号)的规定,韶关邦塑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免征应缴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即40%,按60%缴纳。
二、报告期内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税收政策及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税收优惠金额对利润总额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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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利润总额 | 9,581.45 | 5,952.91 | 4,252.41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 | 918.48 | 493.74 | 403.23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 | 157.42 | 144.01 | 109.73 |
上述两类税收优惠合计金额 | 1,075.89 | 637.75 | 512.95 |
上述两类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 11.23% | 10.71% | 12.06% |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公司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相关税收优惠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相关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2、查阅发行人税务申报文件、税收缴款凭证、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销售收入明细表和员工名册等,核查发行人税收缴纳情况。[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税收政策及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影响较小。审核要点三十二36-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应收账款逾期账龄情况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逾期应收 账款金额 | 逾期3个月以内 | 逾期3-6个月 | 逾期6-12个月 | 逾期1年以上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2020.12.31 | 2,542.96 | 1,245.19 | 48.97% | 325.55 | 12.80% | 206.11 | 8.11% | 766.11 | 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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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3,265.15 | 2,613.19 | 80.03% | 326.89 | 10.01% | 169.87 | 5.20% | 155.21 | 4.75% |
2018.12.31 | 2,448.23 | 2,102.04 | 85.86% | 183.21 | 7.48% | 151.34 | 6.18% | 11.65 | 0.48% |
由上表,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逾期时间主要在3个月以内,逾期时间相对较短。
二、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逾期应收账款 | 截至2018.12.31 | 截至2019.12.31 | 截至2020.12.31 | |||
回款金额 | 比例 | 回款金额 | 比例 | 回款金额 | 比例 | ||
2020.12.31 | 2,542.96 | - | - | - | - | - | - |
2019.12.31 | 3,265.15 | - | - | - | - | 2,915.03 | 89.28% |
2018.12.31 | 2,448.23 | - | - | 2,262.89 | 92.43% | 2,413.71 | 98.59% |
公司2018年末和2019年末逾期应收账款期后一年回款比例92.43%和
89.28%,回款比例较高。
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信用状况总体良好,发行人针对信用或财务状况出现大幅恶化的客户单项全额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对于逾期应收账款客户主要基于账龄及信用风险进行坏账准备计提,未全部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但针对信用或财务状况出现大幅恶化的逾期客户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58 | 38.58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1.46 | 11.46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台山市安浦泳池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 2.62 | 2.62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0.54 | 0.54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53.21 | 53.21 | 100.00 | - |
2019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 | 6.00 | 6.00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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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有限责任公司 | 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06 | 13.06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58 | 38.58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57.64 | 57.64 | 100.00 | - |
2018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6.00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6.00 | 6.00 | 100.00 | - |
针对预计收回可能性较小的应收账款,发行人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的明细数据,统计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逾期金额、逾期时间、期后回款情况,结合逾期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政策、回款能力等评估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信用状况数据,核查逾期原因及回款能力,测试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依据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银行流水,复核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数据的准确性;4、通过现场走访、查询工商信息系统等方式,以检查逾期应收账款客户是否存在重大法律诉讼等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影响回款能力情形,并检查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逾期客户信用状况良好,相关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发行人针对逾期应收账款客户主要基于账龄及信用风险进行坏账准备计提,未全部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另针对信用或财务状况出现大幅恶化的逾期客户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审核要点三十三
36-1-2-1-1 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应客户的信用状况、冲回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对各期财务数据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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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58 | 38.58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1.46 | 11.46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台山市安浦泳池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 2.62 | 2.62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0.54 | 0.54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53.21 | 53.21 | 100.00 | - |
2019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6.00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06 | 13.06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58 | 38.58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57.64 | 57.64 | 100.00 | - |
2018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6.00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6.00 | 6.00 | 100.00 | - |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客户的信用状况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信用状况 |
1 |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拖延公司货款,公司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 |
2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拖延公司货款,公司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 |
3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拖延公司货款,公司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 |
4 | 台山市安浦泳池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 被限制高消费;拖延公司货款,公司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 |
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19年12月31日 | 本期变动金额 | 2020年12月31日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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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 | 5.46 | - | 0.54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06 | - | 1.60 | - | 11.46 |
报告期内,公司2020年度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冲回,主要为收回客户欠款,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冲回具有合理性,对公司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明细,核查相关客户信用状况等资料;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信用状况数据,核查逾期原因及回款能力,测试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相关凭证和银行流水等,核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合理性;4、访谈公司管理层,询问公司与相关客户目前的合作情况,以及预计未来坏账收回的可能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针对信用或财务状况出现大幅恶化的逾期客户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2020年度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冲回,主要为收回该欠款,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冲回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金额及冲回金额较小,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审核要点三十四
36-1-4-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放宽信用政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
财务指标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4.57 | 3.78 |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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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取决于当年营业收入金额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28次、3.78次和4.57次。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呈先降后升趋势,2019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增幅为26.72%,高于营业收入增幅;2020年度应收账款余额降幅为1.73%,营业收入增幅为33.94%。
二、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2018年末/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应收账款余额 | 7,817.68 | -1.73% | 7,955.52 | 26.72% | 6,278.02 |
营业收入 | 36,070.62 | 33.94% | 26,930.59 | 9.69% | 24,551.42 |
2019年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为26.72%,营业收入增长率为9.69%,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19年末降幅1.73%,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3.94%。
(一)2019年末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分析
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18年末增加1,677.51万元,增幅26.72%的主要原因:
一是公司现有客户中多为知名婴童、运动器材品牌在中国的工厂或代工厂,中美贸易政策变化对其有一定影响,2019年第四季度中美贸易争端有所缓和,上述客户业务回升导致订单数量增加,故2019年第四季度除精密注塑模具外的主营业务收入较同期增加1,293.62万元,增幅为20.52%;
二是2019年公司新承接模具订单3,600.19万元(含税),其中第三季度承接订单金额为1,601.50万元(含税),占全年比例为44.48%,因精密注塑模具生产周期一般需2-3个月,且模具收入需客户验收后才能确认,因此第三季度承接的模具订单较多在第四季度确认收入,2019年第四季度的模具收入为1,147.11万元,占全年模具收入比例为39.97%,占比较高,导致2019年末模具业务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上年增加1,058.30万元。
(二)2020年末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分析
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19年末减少137.85万元,降幅1.73%,变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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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公司客户主要为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和防护用品等行业知名制造商。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规模、资本实力、采购规模及合作情况,公司对不同的客户实施具有一定差别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限为30天到60天;另外2020年度公司生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该类产品客户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
公司对所有客户均实行信用政策管理,对于新客户应先由营销部业务人员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包括客户资产、生产、经营、财务、客户、供应商、技术等方面,以便充分了解客户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控制销售风险。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开展对客户资料的收集和评价。
公司对销售业务建立健全有效的销售机制,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销售和信用政策,定期评估并严格执行。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防范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公司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公司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对于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30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组织联系客户清收;客服部应于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营销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情形。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应收账款信用政策、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合理性;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3、对比同行业可比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情况,分析是否符合行业趋势;4、获取发行人客户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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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信用期数据,统计并分析报告期内的客户信用期数据,以核查发行人是否放宽信用政策。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19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主要受宏观经济以及精密注塑模具业务的影响,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情形。审核要点三十五36-2-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理由,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2020.12.31 | 商业承兑汇票 | 2.01 | 0.84% | 0.06 | 3.00% | 1.95 |
2019.12.31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 | - | - |
2018.12.31 | 商业承兑汇票 | 19.22 | 4.17% | 0.58 | 3.00% | 18.65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结算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账面余额分别为19.22万元、0万元和2.01万元,金额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发行人的应收票据台账,统计报告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账龄数据,检查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现的情形;2、复核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的确定方法和计算过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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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获取应收票据明细账,检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少量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发行人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审核要点三十六
36-2-2-1-1 保荐人应当核查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终止确认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中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终止确认金额 | 未终止确认金额 | 终止确认金额 | 未终止确认金额 | 终止确认金额 | 未终止确认金额 | ||
应收 票据 | 银行承兑汇票 | 357.76 | - | 616.30 | - | 2,140.41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2.01 | - | - | - | - | |
合计 | 357.76 | 2.01 | 616.30 | - | 2,140.41 | - | |
应收款项融资 | 银行承兑汇票 | 1,450.59 | - | 2,794.07 | - | - | - |
合计 | 1,450.59 | - | 2,794.07 | - | - | -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中期末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内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未发生过在到期后无法兑付而被追索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持有到期的应收票据均得到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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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终止确认的已背书且在期末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主要为商业银行,到期无法兑付风险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银行拒绝承兑票据而导致发行人被追偿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将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时认定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已移给转入方,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对相关应收票据进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未终止确认情况
2020年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2.01万元,金额较小。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发行人的应收票据台账,统计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分析变动是否合理;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将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进行终止确认或未终止确认的确定方法和计算过程是否正确;3、根据发行人的应收票据台账,复核报告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并抽查相关应收票据的兑付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终止确认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核要点三十七
37-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形、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发行人存货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854.74万元、2,568.64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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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4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00%、10.79%和16.6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余额 | 比例 | 余额 | 比例 | 余额 | 比例 | |
原材料 | 1,581.01 | 32.50% | 907.51 | 35.01% | 1,381.80 | 47.46% |
低值易耗品 | 10.05 | 0.21% | 14.31 | 0.55% | - | - |
在产品 | 1,268.19 | 26.07% | 187.86 | 7.25% | 267.78 | 9.20% |
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 17.36 | 0.60% |
库存商品 | 1,753.15 | 36.04% | 843.14 | 32.53% | 949.29 | 32.60% |
发出商品 | 195.92 | 4.03% | 569.84 | 21.98% | 238.54 | 8.19% |
自制半成品 | 56.08 | 1.15% | 69.50 | 2.68% | 56.80 | 1.95% |
存货账面余额合计 | 4,864.39 | 100.00% | 2,592.17 | 100.00% | 2,911.58 | 100.00% |
存货跌价准备 | 125.96 | - | 23.53 | - | 56.84 | - |
存货账面价值合计 | 4,738.43 | - | 2,568.64 | - | 2,854.74 | - |
公司存货以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合计占存货比重比分别为97.45%、96.77%和98.64%。
二、发行人存货变动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项存货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原材料 | 1,581.01 | 74.21% | 907.51 | -34.32% | 1,381.80 |
低值易耗品 | 10.05 | -29.81% | 14.31 | - | - |
在产品 | 1,268.19 | 575.07% | 187.86 | -29.84% | 267.78 |
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 17.36 |
库存商品 | 1,753.15 | 107.93% | 843.14 | -11.18% | 949.29 |
发出商品 | 195.92 | -65.62% | 569.84 | 138.88% | 238.54 |
自制半成品 | 56.08 | -19.32% | 69.50 | 22.36% | 56.80 |
合计 | 4,864.39 | 87.66% | 2,592.17 | -10.97% | 2,911.58 |
由上表可知,存货构成变动较大的主要是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原材料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原材料余额分别为1,381.80万元、907.51万元和1,581.01万元,占存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46%、35.01%和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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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原材料金额较2018年末减少474.29万元,降幅为34.32%,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强存货管理,减少了期末原材料库存;2020年末原材料较2019年末增加673.50万元,增幅74.21%,主要原因是:截至2020年末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在手订单为3,501.89万元,因期末在手订单较多,公司相应增加了原材料备货。
(二)在产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产品主要为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余额分别为267.78万元、187.86万元和1,268.19万元,占存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20%、7.25%和26.07%。
2019年末在产品金额较2018年末减少79.92万元,降幅29.84%,主要原因是:2020年春节放假较早,公司需完成交货的改性复合材料制品订单相对减少。
2020年末在产品金额较2019年末增加1,080.33万元,增幅575.07%,主要原因是:截至2020年末,公司精密注塑模具在手订单为2,216.46万元(不含税),精密注塑模具在手订单较多且其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导致期末在产品增加。
(三)库存商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分别为949.29万元、843.14万元和1,753.15万元,占存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60%、32.53%和36.04%。
2019年末库存商品余额较2018年末减少106.15万元,降幅为11.18%,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库存管理,导致期末库存商品减少。
2020年末库存商品金额较2019年末增加910.01万元,增幅为107.93%,主要原因:一是公司2020年度其他改性复合材料PPS业务规模扩大,该类产品库存商品金额较2019年末增加262.49万元;二是公司2020年度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9,140.03万元,增幅33.94%,导致期末库存商品有所增加。
(四)发出商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238.54万元、569.84万元和195.92万元,占存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9%、21.98%和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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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发出商品较上年增加331.29万元,增幅138.88%,主要原因:精密注塑模具业务规模增加,期末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发出商品金额较同期增加
300.55万元。
2020年末发出商品较2019年末减少373.92万元,降幅65.62%,主要原因是:公司2019年末发出商品中精密注塑模具在2020年度交付并验收结转成本
484.29万元,另由于精密注塑模具生产周期相对较长,2020年末精密注塑模具在产品较多,部分模具尚未交付导致期末发出商品减少。
三、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56.84万元、23.53万元和125.96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95%、0.91%和2.59%,占比较低,主要为少量可变现净值较低或因前期销售退回尚未重新销售的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通过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了解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2、获取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分析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以及是否与行业趋势、自身经营规模变动相符合;3、复核发行人存货、应付账款、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分析存货变动的合理性;4、参与发行人期末存货的盘点,监盘发行人存货盘点过程,实地察看存货存放地点,了解存货的分布和管理水平,抽盘金额较大存货;5、对原材料的领用、产成品的销售出库进行计价测试,复核结转成本是否正确;6、对存货进行监盘,与明细账核对证明存货是否真实和完整、是否存在积压情况;7、复核发行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和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8、抽查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并进行存货跌价准备测算;9、根据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存货特性、存货库龄、存货市场价格、存货未来销售可能性等因素,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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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异常的存货余额增长或结构性变动情形,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审核要点三十八37-1-2-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
一、原材料、库存商品库龄结构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库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 |||||
存货类别 | 1年以内 | 1年以上 | 合计 | 存货跌价金额 | 计提比例 |
原材料 | 1,452.01 | 129.00 | 1,581.01 | - | - |
库存商品 | 1,672.29 | 80.86 | 1,753.15 | 107.77 | 6.15% |
合计 | 3,124.31 | 209.86 | 3,334.17 | 107.77 | - |
2019.12.31 | |||||
存货类别 | 1年以内 | 1年以上 | 合计 | 存货跌价金额 | 计提比例 |
原材料 | 799.56 | 107.95 | 907.51 | - | - |
库存商品 | 796.42 | 46.72 | 843.14 | 23.53 | 2.79% |
合计 | 1,596.00 | 154.66 | 1,750.66 | 23.53 | - |
2018.12.31 | |||||
存货类别 | 1年以内 | 1年以上 | 合计 | 存货跌价金额 | 计提比例 |
原材料 | 1,367.95 | 13.85 | 1,381.80 | - | - |
库存商品 | 920.55 | 28.74 | 949.29 | 56.84 | 5.99% |
合计 | 2,288.50 | 42.59 | 2,331.09 | 56.84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库龄情况良好,大部分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库龄在1年以内。库龄超过1年以上的原材料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备料,不属于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所致;库龄超过1年以上的库存商品主要是生产产生的备货尾数以及少量前期销售退回尚未重新销售的产品。具体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项目 | 金额 | |
2020.12.31 | 原材料 | 塑料原料/改性复合材料 | 40.18 |
其他 | 8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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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9
小计 | 129.00 | ||
库存商品 | 改性复合材料 | 32.58 | |
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 25.73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17.97 | ||
其他 | 4.58 | ||
小计 | 80.86 | ||
合计 | 209.86 | ||
2019.12.31 | 项目 | 金额 | |
原材料 | 塑料原料/改性复合材料 | 107.76 | |
其他 | 0.19 | ||
小计 | 107.95 | ||
库存商品 | 改性复合材料 | 15.58 | |
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 11.74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19.40 | ||
小计 | 46.72 | ||
合计 | 154.66 | ||
2018.12.31 | 项目 | 金额 | |
原材料 | 塑料原料/改性复合材料 | 13.85 | |
库存商品 | 改性复合材料 | 0.97 | |
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 2.72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25.04 | ||
小计 | 28.74 | ||
合计 | 42.59 |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为用于生产而持有,未发生减值,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初金额 | 23.53 | 56.84 | 39.51 |
本期计提 | 98.22 | 23.53 | 56.84 |
本期转回或转销 | 13.98 | 56.84 | 39.51 |
期末金额 | 107.77 | 23.53 | 56.84 |
公司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系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具体如下:
(一)对于库存商品,公司区分有相应订单的部分和正常备货的部分,对于有订单对应的库存商品,其可变现净值以订单价格为基础计算,对超出部分正常备货的库存商品,以最近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按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近期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其可变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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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原材料、半成品,均为公司用于生产而持有,将其未来转换成的产品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近期销售价格减去在产品至转换成产成品所需成本及产成品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其可变现净值。发行人对上述库龄较长的库存商品已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计提减值,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56.84万元、23.53万元和107.77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95%、0.91%和2.22%,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根据发行人存货库龄明细,重新编制发行人的存货库龄表,以确定发行人编制的存货库龄表准确性;2、访谈财务总监以了解发行人存货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获取发行人存货管理政策,分析发行人存在存货库龄较长的原因;4、抽查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以确定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5、对报告期各期末库龄超过1年的存货取得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说明。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库龄主要在1年以内,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较低;发行人存在少量前期销售退回尚未重新销售的产品,发行人原材料、库存商品库龄较长原因具有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审核要点三十九
38-1-1-1-1 保荐人应当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机器设备加权原值及增长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机器设备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原值 | 增长率 | 原值 | 增长率 | 原值 | |
注塑机 | 1,898.96 | 34.05% | 1,416.60 | 13.23% | 1,251.10 |
造粒机 | 993.61 | 56.69% | 634.12 | 28.78% | 49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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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1
加工中心 | 653.12 | 69.52% | 385.27 | 1,025.53% | 34.23 |
注:加权平均数根据购置月份,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产能情况如下:
产品 | 单位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产能 | 增长率 | 产能 | 增长率 | 产能 |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吨 | 19,687.50 | 25.60% | 15,675 | 18.68% | 13,207.50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机器工时 | 365,400 | 21.38% | 301,050 | 7.21% | 280,800 |
精密注塑模具 | 数控加工中心理论可用工时 | 28,080 | 25.00% | 22,464 | 433.33% | 4,212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27,442.17 | 54.62% | 17,747.78 | 1.51% | 17,483.24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5,116.82 | 12.72% | 4,539.61 | 26.25% | 3,595.69 |
精密注塑模具 | 2,707.23 | -5.67% | 2,869.91 | 1,411.27% | 189.90 |
造粒机主要用来生产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报告期内造粒机设备原值增幅分别为28.78%和56.69%,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产能增幅分别为18.68%和
25.60%,销售收入增幅分别为1.51%和54.62%,均呈增长趋势,主要机器设备原值和产品产能、销售收入相匹配。2020年原值增幅大于产能增加的主要原因是:
当年由于改性聚丙烯材料业务快速发展,公司增加了造粒机,该批设备性能较好,价格较高,使设备原值增幅较大所致。
注塑机主要是用来生产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报告期内注塑机设备原值增幅分别为13.23%和34.05%,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产能增幅分别为
7.21%和21.38%,销售收入增幅分别为26.25%和12.72%;2019年度和2020年度注塑机原值增幅大于产能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半年购置了注塑机主要是用于生产较大类型的制品,但是其产能同制造小型产品的注塑机差异不大。
加工中心主要是用来生产精密注塑模具,报告期内,加工中心设备原值增幅分别为1,025.53%和69.52%,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产能增幅分别为433.33%和
25.00%,销售收入增幅分别为1,411.27%和-5.67%,2019年度呈增长趋势,主要机器设备原值和产品产能、销售收入相匹配。2020年度设备原值增幅远大于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6-142
具产能增幅且收入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购置的模具生产设备性能较好,价格较高,因此原值增幅大于产能增幅,但2020年度受到疫情影响,当年模具收入略有下降。
综上所述,公司机器设备原值与公司产能、产品的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较为匹配。[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获取发行人固定资产台账,抽盘相关固定资产,检查并分析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合理性;(2)分析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生产模式,以确定与机器设备较相关的产品业务量;(3)分析发行人机器设备加权平均数量与产能的匹配性;(4)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年度报告,计算其收入增长率、机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亦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况。
审核要点四十
44-1-1-1-1 保荐人应当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查相关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9,868.74 | 46.51% | 27,211.52 | 9.38% | 24,877.83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18.32 | 1196.04% | 9.13 | - |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489.44 | 473.00% | 958.01 | 19.35% | 802.6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5,476.50 | 61.39% | 28,178.67 | 9.73% | 25,680.50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4,315.93 | 58.55% | 15,336.57 | -9.81% | 17,005.01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4,752.38 | 22.47% | 3,880.30 | 21.84% | 3,184.78 |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6-143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479.97 | 57.31% | 1,576.45 | -3.55% | 1,634.52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892.95 | 374.10% | 1,453.89 | 5.06% | 1,383.9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8,441.22 | 72.79% | 22,247.21 | -4.14% | 23,208.2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35.28 | 18.61% | 5,931.45 | 139.92% | 2,472.27 |
营业收入 | 36,070.62 | 33.94% | 26,930.59 | 9.69% | 24,551.42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 | 110.53% | - | 101.04% | - | 101.33% |
营业成本 | 22,134.80 | 27.12% | 17,412.28 | 1.31% | 17,187.83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 | 109.85% | - | 88.08% | - | 98.94% |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比分别为
101.33%、101.04%和110.53%,2018-2020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生产经营相匹配;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公司营业成本之比分别为98.94%、
88.08%和109.85%,2018年经营性现金流出与营业成本相匹配,2019年度二者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存货周转管理,存货账面余额较同期减少319.41万元;二是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分别较上年增加1,364.41万元、
452.97万元,综合因素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减少1,668.44万元,进而经营性现金流出与公司营业成本之比下降;2020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出与营业成本较为匹配。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匹配情况
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净利润 | 8,253.01 | 5,199.43 | 3,661.51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210.21 | 143.21 | 111.79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886.02 | 602.29 | 496.05 |
无形资产摊销 | 43.56 | 48.31 | 19.35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246.62 | 54.11 | 2.47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填列) | -5.59 | - |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填列) | 80.91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收益以“-”填列) | - | - |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填列) | 109.90 | 35.48 | 50.53 |
投资损失(收益以“-”填列) | -151.65 | -90.32 | -96.16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78.52 | 8.79 | -14.09 |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以“-”填列) | 29.25 | - |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2,357.11 | 319.41 | -362.19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填列) | -619.92 | -1,728.07 | -1,416.80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填列) | 387.42 | 1,338.86 | 19.86 |
其他 | 1.18 | -0.05 | -0.0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35.28 | 5,931.45 | 2,47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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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 | -1,217.72 | 732.02 | -1,189.24 |
注:差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72.27万元、5,931.45万元和7,035.28万元,与同期净利润差异分别为-1,189.24万元、732.02万元和-1,217.72万元,上述差异主要受到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应付项目及存货等的影响。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净利润低1,189.2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增加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1,416.80万元所致。
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净利润高732.02万元。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净利润低1,217.72万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加9,140.03万元,增幅33.94%,带动2020年末存货较上年末增加2,357.11万元。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了解并检查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和编制过程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获取发行人现金流量表,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相关项目的准确性、变动合理性;3、对发行人根据间接法计算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实施分析性程序,通过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分析并判断相关项目金额的准确性、变动合理性;4、访谈财务总监以了解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原因及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差异原因。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主要是随着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规模较快增长,各期末以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为主要构成的经营性应收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为主要构成的经营性应付项目和存货项目变动造成的,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审核要点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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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1-1 如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人应当核查募投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并结合发行人产能消化能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就上述事项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人应当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否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并就上述事项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8的相关规定,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事实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实施主体 |
1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 17,146.14 | 17,146.14 | 奇德新材 |
2 | 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 | 11,178.61 | 11,178.61 | 奇德新材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301.75 | 4,301.75 | 奇德新材 |
合 计 | 32,626.50 | 32,626.50 | -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本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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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均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以现有技术为依托实施的投资计划,是对现有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项目投产后,有利于公司缓解现有产品产能不足的瓶颈,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整体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虽不直接产生效益,但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研发体系,有效增强公司的技术和研发优势,其效益将最终体现在公司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艺流程改进、新产品快速投放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降低和盈利水平的提升,巩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募集资金投入后不会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扩充公司产品供应能力,提升公司的产品丰富度、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股本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仍呈现下降趋势。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能力将随着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而逐渐增强,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都将逐步增长,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逐步回升。同时,公司也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运营效率,以增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能力。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需求
公司作为国内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知名企业之一,公司凭借塑胶成型一体化服务的竞争优势,已在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形成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近年来,凭借领先的产品研发技术,一站式的解决方案服务平台,优异的产品质量,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产销两旺,产能需求不断扩大。
因此,扩大生产规模,是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募投项目通过扩大生产场地和增加先进设备来扩大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产能进而促进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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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政策支持环保型改性塑料的快速发展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围绕重点基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建设对新材料的重大需求,加快新材料技术突破和应用。发展先进结构材料技术,重点是高温合金、高品质特殊钢、先进轻合金、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特种玻璃与陶瓷等技术及应用,其实施对中国改性塑料行业带来巨大影响,以改性塑料为代表的环境友好型、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因其生产节能、使用节能、回收便利等特点将获得快速发展机会。《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指出,以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和新晋复合材料为发展重点,加快研发先进熔炼、凝固成型、型材加工、高效合成等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研究和体系建设,突破产业化制备瓶颈。积极发展军民共用特种新材料,加快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促进新材料产业军民融合发展。同时,加快推进落实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上述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改性塑料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下游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近年来随着制造业行业标准的升级和完善,对高分子复合材料的需求和要求不断提高,高分子复合材料逐渐被运用到更多下游行业,代替现有的普通塑料以及金属、木材,如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子及机电产品等领域。未来随着各行业的发展及产品技术更替、环保意识的深入,其所应用的下游行业及产品将大幅增加。因此,未来市场对高分子复合材料的需求将随之增加。
目前,公司所生产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制品主要应用于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子及机电产品等领域。公司所生产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在国内婴童车制造领域已占据了重要地位,与行业高端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国家对新材料创新以及绿色环保制造的政策支持,下游领域对高分子复合材料的需求将继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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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制品的产能,一方面能满足婴童车对高分子复合材料需求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能提高公司高分子复合材料在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子及机电产品等领域的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巩固并提高公司行业地位。
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0年3月12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账户,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储”章节对三方监管协议应当约定的内容做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章节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要求、应用范围、预先投入资金置换、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募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管理等做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包括各种情形下的审批程序、报告和披露义务、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等。
(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章节对募投项目发生不同情形的变更时应履行的审批程序、报告和披露义务以及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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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章节对公司针对募集资金管理应履行的报告和披露义务,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保荐机构相应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做出了详细和明确规定。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同业竞争和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具备独立经营能力,能够进行独立经营。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将会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1、获取并查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三会会议审议文件,核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审议情况;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等产业政策资料;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改备案证和环评批复,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5、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了解关联方的经营范围。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已如实披露;根据发行人产能消化能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等情况已充分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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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审核要点四十二46-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
[事实情况]
一、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和采购主要采用订单形式,同时与部分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框架合同的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公司正在履行的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销售合同
序号 | 销售方 | 客户名称 | 合同价款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奇德新材 | ROADMATE TRADING(HONG KONG) LIMITED | 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6.1.5签订合同至双方终止协议为止 | 正在履行 |
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2016.6.10签订合同,今后发生的交易可不另签书面合同,供需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执行 | ||||
2 | 奇德新材 | 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8.4.15签订合同,今后发生的交易可不另签书面合同,供需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执行 | 正在履行 |
3 | 奇德新材 | 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6.1.20签订合同,销售方欲终止与买方合作,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 正在履行 |
中山邦塑 | 2019.11.25签订合同,销售方欲终止与买方合作,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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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奇德新材 | 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 | 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8.4.1签订合同,今后发生的交易可不另签书面合同,供需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执行 | 正在履行 |
5 | 奇德新材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8.4.1签订合同,今后发生的交易可不另签书面合同,供需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执行 | 正在履行 |
收入确认时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二十三)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二)采购合同
序号 | 采购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价款 | 合同有效期 | 履行情况 |
1 | 奇德新材 |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 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7.6.1-2019.5.31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 履行完毕 |
2020.6.1-2022.5.31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签次数不限) | 正在履行 | ||||
2 | 奇德新材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7.6.1-2019.5.31 | 履行完毕 |
2019.6.1-2021.5.31 | 正在履行 | ||||
3 | 奇德新材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8.3.1-2019.3.1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签次数不限) | 正在履行 |
4 | 奇德新材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7.1.1-2019.3.30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签次数不限) | 正在履行 |
5 | 奇德新材 |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7.1.1-2019.1.1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 履行完毕 |
2020.1.1-2022.1.1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签次数不限) | 正在履行 | ||||
6 | 奇德新材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20.6.1-2022.5.31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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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2021.3.1-2022.2.28(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 | 正在履行 | |||
7 | 奇德新材 |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 | 2019.7.1-2021.7.1 (双方未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 正在履行 |
(三)授信合同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公司仍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融资方 | 融资银行 | 签订日期 | 期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1 | 《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0)江银字第000083号 | 奇德新材 | 广发银行江门分行 | 2020.9.10 | 2020.9.10-2021.9.9 | 7,000.00(敞口最高限额2,000.00) |
2 | 《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编号:(2020)江银字第000083号-01 | 奇德新材 | 广发银行江门分行 | 2020.9.10 | 2020.9.10-2021.9.9 | 5,000.00 |
3 | 《资金交易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0)江银字第000083号-02 | 奇德新材 | 广发银行江门分行 | 2020.9.10 | 2020.9.10-2021.9.9 | 100.00 |
(四)借款合同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公司仍在有效期内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及编号 | 融资方 | 融资银行 | 签订日期 | 提款期限 | 贷款金额(万元) | 具体用途 |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15012020280104 | 奇德新材 | 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2020.4.14 | 2020.4.29- 2022.4.28 | 11,890.00 | 本次贷款支持项目为:“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 编号:1501202028010401 | 2020.4.28 | |||||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编号:15012020280104-2 | 2020.7.27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上述合同发生借款6,162.04万元。
(五)银行承兑合同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承兑合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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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申请人 | 承兑人 | 承兑额度 (万元) | 汇票期限 |
1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1930011号 | 中山邦塑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234.23 | 2019.12.4-2022.12.2 |
2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1930013号 | 中山邦塑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1,100.00 | 2019.12.4-2022.12.2 |
3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2030001号 | 中山邦塑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138.76 | 2019.12.4-2022.12.2 |
4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2030002号 | 中山邦塑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181.01 | 2019.12.4-2022.12.2 |
5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2030005号 | 中山邦塑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28.04 | 2019.12.4-2022.12.2 |
6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2030007号 | 中山邦塑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92.25 | 2019.12.4-2022.12.2 |
7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编号:CD15012020880058 | 奇德新材 | 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183.43 | 2020.11.2-2021.4.30 |
8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2130004号 | 邦塑模具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89.68 | 2021.1.29.2024.1.27 |
(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贴现人 | 贴现申请人 | 未到期汇票金额 (万元) | 贴现利率 | 签订日期 |
1 |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框架协议》编号KJ2020040300000002 | 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奇德新材 | - | - | 2020.4.3 |
(七)抵押和质押合同
1、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担保人/出质人 | 担保权人/质权人 | 被担 保方 | 主债权期限 | 最高担保额 (万元) | 担保物 | 担保方式 |
1 | 《保证合同》编号:中交银保字第31930034号 | 奇德新材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中山邦塑 | 2017.12.28-2024.12.31 | 1,500.00 | - | 保证担保 |
2 |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Y4750220180130 | 奇德新材 | 中国银行江门分行 | 奇德新材 | 2018.11.8-2028.12.31 | 4,046.27 | 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023244号房地产 | 抵押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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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存单质押合同》编号:中交银质字第51930001号 | 中山邦塑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中山邦塑 | 2019.12.4-2022.12.2 | 1,100.00 | 结构性存款(注) | 质押担保 |
4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1501202000000018 | 中山邦塑 | 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奇德新材 | 2020.3.25-2021.3.24 | 13,800.00 | - | 保证担保 |
5 |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1501202000000007 | 奇德新材 | 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奇德新材 | 2020.3.25-2023.3.24 | 13,800.00 | “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026027号”不动产 | 抵押担保 |
6 | 《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2020)江银字第000083号-担保02 | 奇德新材 | 广发银行江门分行 | 奇德新材 | 2020.9.10-2022.9.9 | 7,000.00 | 保证金 | 质押担保 |
7 | 《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YZ1501202088005801 | 奇德新材 | 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奇德新材 | 2020.11.2-2021.4.30 | 55.03 | 保证金 | 质押担保 |
8 | 《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中交银质字第52130001号 | 邦塑模具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邦塑模具 | 2021.2.2-2021.12.31 | 100.00 | 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 | 质押担保 |
注:中山邦塑以存款单编号为“20191219686693”号的结构性存款作为质押物,存款单金额为1,100万元,为中山邦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中交银承字第81930013号”)提供质押担保。
2、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合同
公司的关联担保主要是关联方对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银行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最高债权额 | 主债务合同期限 |
1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保证合同》编号:中交银保字第31930033号 | 陈云峰 | 中山 邦塑 | 1,500.00 | 2017.12.28-2024.12.31 |
陈绮微 | ||||||
2 | 招商银行江门分行 |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7XY201803066601 | 饶德生 | 发行人 | 1,000.00 | 2018.10.19-2019.10.18 (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
3 | 中国银行江门分行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Z4750220190662 | 饶德生 | 发行人 | 3,000.00 | 2019.06.01-2023.12.31 (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
4 | 广发银行江门分行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江银综 | 邦德投资 | 发行人 | 1,000.00 | 2019.09.26-2021.12.31 |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6-155
授额字第000125号-担保01 | 饶德生 | |||||
5 | 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1501202000000019 | 饶德生 | 发行人 | 13,800.00 | 2020.3.25-2023.3.24 (担保期限为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6 |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外海支行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0120209917588005 | 饶德生 | 发行人 | 3,000.00 | 2020.8.26-2025.8.26 |
7 | 广发银行江门分行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江银字第000083号-担保01 | 饶德生、邦德投资 | 发行人 | 2,000.00 | 2020.9.10-2022.9.9 |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同名称 | 建设方 | 承包方 | 签订时间 | 合同内容 | 合同总价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蓬江建筑2019-8-8 | 奇德新材 | 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8.08 | 承建奇德科技园-1#厂房、2#厂房、4#研发车间、5#行政办公楼及地下车库建设项目 | 6,260.00 |
二、重大合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重大合同中,发行人与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流程。
公司相关采购和销售合同及订单均经过公司内部批准流程,公司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相关订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匹配,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情形。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取得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同台帐,检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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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6
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合同和订单、银行合同等;2、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合同函证;3、从公司ERP系统查询公司订单的审核流程;4、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部分客户与供应商执行了穿行测试;5、查阅发行人合同、订单相关的内部制度,查阅公司三会文件,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合同、订单执行情况。[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相关订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匹配,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事实情况]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新增广东鼎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鼎杰”)诉发行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体说明如下:
2021年1月5日,发行人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7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粤07执保108号《通知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广东鼎杰于2020年12月21日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发行人名下中国银行江门高新科技支行银行账户500万元银行存款。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诉讼资料,原告广东鼎杰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将发行人、陈钢分别列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以发行人不正当竞争为由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00万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具体内容如下:
①被告二陈钢与第三方广东壹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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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7
议,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原告广东鼎杰,陈钢系原告广东鼎杰的总经理并负责其日常经营。
②原告认为发行人和陈钢共同经营PPS(聚苯硫醚)产品(以下简称“PPS产品”)并抢夺其客户,发行人录用部分原广东鼎杰员工,为生产经营PPS产品提供便利。被告陈钢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告客户资源转移至发行人,由发行人向原告客户常州市韵嘉电器有限公司和淮安市琶春华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同类PPS产品,规格型号主要包括6102FCT、4101A45等。原告主张两名被告因不正当竞争实现销售额8,300万元左右,根据行业情况,PPS产品的利润为6%,发行人和陈钢获取收益500万元,故原告要求赔偿人民币500万元。
③原告认为发行人在其经营的PPS产品中使用的产品规格型号与原告内部编制的、独有的产品规格型号相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陈钢协助发行人抢夺原告客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获取的收益对原告进行赔偿。
对于该诉讼涉及的潜在风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该事项可能产生的赔偿金、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2021年3月5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1)粤07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鼎杰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该案件发行人一审已胜诉。
本次涉诉金额500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2020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分别为1.39%、5.22%和1.38%,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新增诉讼事项外,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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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诉讼情况,获取发行人与涉诉客户合作的相关资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及出库单等;
2、检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银行流水;3、取得发行人对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出具的说明,访谈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了解发行人的市场情况、销售环节、销售模式等是否发生变化;4、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税务政策是否存在变动;5、获取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率变动情况;6、查看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报告期期后公司是否存在异常情况;7、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新增诉讼、仲裁或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新增广东鼎杰诉发行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目前发行人已取得一审胜诉。对于本次诉讼潜在风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该事项可能产生的赔偿金、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新增诉讼事项外,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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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项目组其他成员: | ||||||
姚根发 | 何流闻 | 徐 扬 | ||||
杨雄辉 | 钱啸啸 | 萧廷锋 | ||||
项目协办人: | ||||||
保荐代表人: | ||||||
文 斌 | 杨 娜 | |||||
内核负责人: | ||||||
李 洁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郭天顺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郜泽民 | ||||||
董事长及总经理: | ||||||
陈照星 | ||||||
法定代表人: | ||||||
陈照星 |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年 月 日 |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6-160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 |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机构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文斌 | 杨娜 | |||
一 |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 ||||||
(一) | 发行人主体资格 | ||||||
1 |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 核查情况 | |||||
通过网络搜索及查询相关产业政策,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 |||||||
2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专利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专利真实有效。 | ||||||
3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商标真实有效。 | ||||||
4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备注 | 不适用 | ||||||
5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6 | 发行人拥有的采矿权和探矿权 |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7 | 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8 | 发行人拥有与生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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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相关资质(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 证书或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 |||
9 | 发行人曾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10 |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目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访谈一致行动人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 |||
(二) | 发行人独立性 | |||
11 | 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访谈和实地查看等方式,确认了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 | |||
12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当面访谈、取得关联方调查表等方式,确认关联方披露真实完整。 | |||
13 | 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 |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走访主要关联方并访谈相关人员,确认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价格公允。 | |||
14 | 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 | 核查情况 | ||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 ||||
(三) |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 |||
15 |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经销商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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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2
备注 | 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以及供应商,取得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网络搜索等方式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 | ||||||||||
16 |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并一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 |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向新增客户函证的方式对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并一期的新增客户进行了核查。 | ||||||||||
17 | 发行人的重要合同 |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已向主要合同方进行函证的方式进行核查。 | ||||||||||
18 | 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政策法规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发生变更。 | ||||||||||
19 | 发行人的销售收入 | 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核查发行人对客户所销售的金额、数量的真实性 |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名客户及其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核查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波动的原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走访,确认发行人对客户的销售真实。 | 通过分析性复核以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合理。 | 已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并已在招股书作完整披露。 | 通过分析性复核以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波动合理。 | |||||||
20 | 发行人的销售成本 | 是否走访重要供应商或外协方,核查公司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的完 |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及其他主要供应商或外协方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6-163
整性和真实性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走访,确认发行人采购真实、完整。 | 发行人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采购价格合理。 | 通过核查,确认发行人前五大及其他主要供应商或外协方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
21 | 发行人的期间费用 |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对各年度的变动进行分析性复核;收集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抽查部分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合同和凭证,确认发行人期间费用完整、合理,不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 ||||||||
22 | 发行人货币资金 |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 |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实地打印银行对账单、向银行函证的方式,确认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 | 通过抽查报告期内大额货币资金的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发行人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均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 |||||||
23 | 发行人应收账款 |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计划 |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查阅应收款项的明细表,抽查大额应收款项的交易合同及相应凭证,确认大额应收款项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主要债务人信用情况良好。 | 通过抽查报告期内大额应收款项的收回凭证,确认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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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发行人的存货 |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确认发行人主要存货资产真实 | ||||
25 |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 |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现场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和外购固定资产清单,实地查看新增固定资产,确认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运行良好,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真实。 | ||||
26 | 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 |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核查借款情况 |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走访并访谈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相关人员,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借款余额真实、完整。 | 通过走访并访谈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相关人员,确认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逾期借款的情形。 | |||
27 | 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 |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四) |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 ||
28 | 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发行人属于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通过实地走访确认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无重大污染。公司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已出具环保守法复函,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 ||
29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事项 |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走访工商、税收、环保、土地、海关等有关部门并访谈相关人员的方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 ||
30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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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联网搜索的方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 ||
31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的方式,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报告期内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 | ||
32 | 发行人税收缴纳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五) |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 ||
33 | 发行人披露的行业或市场信息 |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相符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已独立核查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确认与发行人的实际相符。 | ||
34 |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实地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及仲裁机构;通过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涉及的诉讼情况,确认发行人存在诉讼的情况。 | ||
35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实地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及仲裁机构;通过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诉讼、仲裁情况 | ||
36 | 发行人技术纠纷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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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的方式,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技术纠纷。 | |||
37 |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相关人员或机构出具承诺的方式,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 |||
38 | 发行人的对外担保 |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 |||
39 | 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已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确认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一致,且签名真实有效。 | |||
40 |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 核查情况 | ||
对境外子公司进行访谈并取得香港子公司财务报表、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41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 | 核查情况 |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饶德生,通过查验身份证原件、与其访谈的方式,确认其为中国国籍。 | ||||
二 |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 |||
42 | 无 | 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
三 | 其他事项 | |||
43 | 无 | 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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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6-168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文斌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
郭天顺 |
职务:投行部总经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6-169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杨娜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
郭天顺 |
职务:投行部总经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