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法执338、339号民事裁定书,就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院的(2003)杭民二初字第86、8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 年7 月10 日向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162093 元。(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03 年7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在执行中因本公司已无现款履行能力,故中院依法对本公司座落在杭州凤起苑11 幢1单元302 室、2 单元501 室、2 单元601 室、3单元501 室、4 单元401 室进行公开拍卖。最终分别由五位竟买人以合计3254000 元竞得。各竟买人的竞买款项已付款完毕。为此,中院裁定如下:
1、将属本公司所有的凤起苑11 幢1 单元302 归周强龙所有,11幢2 单元501 归蒋顺龙所有,11 幢2 单元601 归黄任栋所有,11 幢3 单元501 归祝婷婷所有,11 幢4 单元401 归朱小婷所有。
2、以上竞买人在一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12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