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有利于规避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并询问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今后将进一步敦促公司不断深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行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管理层的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2021年的发展战略及财务预算,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银行信贷产品及快速办理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公司本次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并不等于公司实际贷款额度及担保金额,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
六、关于2021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12亿元(含1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6亿元(含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八、关于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孙猛先生、王君亚女士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孙猛先生、王君亚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孙猛先生、王君亚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孙猛先生、王君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客观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十一、关于2020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客观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所涉事项,落实具体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十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十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有关文件如实反应了公司的真实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今后将进一步敦促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内控制度执行,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治强 秦弘毅 金小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