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健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可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2021年-2023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外部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