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为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为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了专项说明。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做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作出的安排合理、可行,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说明。
2、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所提出的整改措施,争取尽快完成整改以消除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