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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 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如进行证券投资,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流程第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七条 董事长对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风险投资事前审查后,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会按照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对风险投资作出是否实施的决议,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3.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投资咨询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第二十六条 由于风险投资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组织具有扎实风险投资理论及丰富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为公司风险投资提供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出合理的决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公司审计部的随时调查跟踪,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项目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

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七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对外投资公告;

(三)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过程中按照需知原则管理风险投资信息,尽可能缩减知情人范围,确保风险投资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相关人员知悉。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风险投资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其对工作中获取的风险投资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风险投资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风险投资信息的安全;

(三)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业务在人员、资金与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等而出现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为准。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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