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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的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控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及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及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不存在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总体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报告期内,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各项制度。

2、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控体系的常设工作小组,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

(1)评价程序:成立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方案;现场检查,测试、发现控制缺陷并落实整改;汇总评价结果、编制年度评价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2)评价方法:主要通过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手册,结合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检查与考核办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实地检查、穿行测试、统计抽样、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本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34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控制环境: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

风险评估: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

内部控制活动:采购业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监督、全面预算、对子公司的管理。

信息与沟通: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息系统;

内部监督:内部审计、内部监督。

重点关注以下高风险领域: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研究与开发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公司采用定量与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1) 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考虑补偿性措施后,导致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10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考虑补偿性措施后,导致错报金额小于重要性水平100%而大于等于重要性水平2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其他为一般缺陷。

其中,本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被评价对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2) 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③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重大偏离预算;

⑥控制环境无效;

⑦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更正;

⑧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督机构处罚

⑨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要缺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察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大缺陷进行纠正。

一般缺陷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 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 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④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及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不存在构成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8日分别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且更正2019年已经发布的中期报告。包括①公司认为一项停止拨付补贴款的事项于2018年已实质形成,但当时管理层未能有效识别和进行账务处理,导致追溯调整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86,464,250.00元;②公司重新审视一起对公司不利的商业秘密的诉讼,重新认定该项未决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导致追溯调整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452,971,200.00元;③公司在2019年度根据评估师的减值评估结果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 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追溯调整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846,605,354.69元;④公司根据追溯调整的情况分析对2019年度已经发布的财务报告的影响,并相应对2019年1季度、2019年半年度及2019年第3季度报告做出相应的更正针对上年度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①对于公司治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不到位,公司通过部分改组董事会席位强化董事会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增强独立董事的监督能力,加强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机制,确保公司的监督系统有效运作。

②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部、内审部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规范指引,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财务核算能力,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③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管理规定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引明确何种情况下要考虑减值或者计提坏账,明确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职权范围,明确处理流程,明确何种情况进行损失核销等。

④充分重视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及时落实年度审计重大事项的跟进,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外部配合协调。编制财务报告时采取更谨慎的态度,重大事项的账务处理应及时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及时咨询外部专业意见,尽量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

⑤加强公司内部重要法务信息的沟通,对重要的诉讼事项进展定期进行回顾,法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及内审部门提供涉诉资料,协助获取必要的律师意见,确保重要的涉诉事项或有负债能得到及时的预提。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公司已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通过 2020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发现目前公司的内部控制还存在尚待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待深化,部分业务控制流程有待梳理、优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尚需强化等。

公司将持续改进并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通过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反馈纠正,加强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王晟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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