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及要求,作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担保余额为13,3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经审计数据)5.39%,其中对外担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540万元(为参股公司担保),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为12,760万元,合计13,3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经审计数据)的5.3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天津弘方 | 2020年04月08日 | 2,000 | 2020年04月15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两年 | 否 | 是 |
天津弘方 | 2020年08月16日 | 1,000 | 2020年08月19日 | 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两年 | 否 | 是 |
四川雅彦 | 2020年02月05日 | 1,000 | 2020年02月04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是 | 是 |
四川弘方 | 2020年12月07日 | 500 | 2020年12月20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是 | 是 |
湖北晶盟 | 2020年04月29日 | 2,000 | 2020年10月27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是 | 是 |
湖北晶盟 | 2020年09月29日 | 2,000 | 2020年10月18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否 |
河南弘方 | 2020年04月29日 | 1,000 | 2020年05月25日 | 99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河南弘方 | 2020年04月29日 | 1,000 | 2020年07月12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是 | 是 |
新铁汇茂 | 2020年10月15日 | 2,000 | 2020年10月22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是 | 是 |
新铁汇茂 | 2020年10月15日 | 2,000 | 2020年01月03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新铁汇茂 | 2020年09月28日 | 2,000 | 2020年10月21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甘肃博文弘方 | 2020年12月07日 | 1,000 | 2020年01月10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是 | 是 |
广州栋方 | 2020年12月07日 | 540 | 2020年01月14日 | 54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否 | 是 |
浙江汇茂达 | 2020年05月21日 | 11,000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两年 | 否 | 是 | |
金王国贸 | 2020年05月21日 | 11,000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两年 | 否 | 是 | |
天津弘方 | 2020年01月11日 | 2,550 | 2020年01月11日 | 2,55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三年 | 否 | 是 |
浙江金庄 | 2020年01月11日 | 720 | 2020年01月11日 | 72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三年 | 否 | 是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35,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13,3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40,27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13,300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35,0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13,3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40,27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13,300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5.39%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4,00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4,000 | |||||||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0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0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对外担保不存在风险,也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按照青岛证监局《关于强化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监管的通知》(青证监发【2020】74号)的要求,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进行全面自查。经自查发现,公司2020年度存在关联方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虽然关联方已消除了占用情形,并且支付了占用期间有关利息,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但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的防范机制,公司管理层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2020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对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审查,关于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鉴于中兴华已连续8年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 目前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已经履行完毕,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可靠性,确保公司 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继续聘任中兴华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作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中兴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通过参加及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及沟通访谈,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已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
十、关于续签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基于独立判断,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充分听取并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建议与意见,在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制定了未来三年稳定、持续、积极的分红政策,能够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河南弘方、天津弘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河南弘方、天津弘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向供应商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供应商信用,解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十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庄、湖北晶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庄、湖北晶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向供应商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供应商信用,解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