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当前的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年,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也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控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2020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李方、赵大勇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