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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证券代码:300959 证券简称:线上线下 公告编号:2021-023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年4月29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0,01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1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60,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所持股份1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48%。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46,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1.683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38,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54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38,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54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0,0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38,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54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鹏、王维维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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