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
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现对四维图新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
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设立北京四
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维互联基金”);2019 年 2 月 26
日,四维图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缩减并购基金规
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等的议案》。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设立,基金规模 5 亿元人民币,其中投资期 3 年,退出期 2 年。四维图
新投资 11,400 万元,占比基金总规模 22.80%;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 12,500 万元,占比基金总
规模 25%。
经与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沟通协商并按照 2017 年 12 月签
署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
议》”)的约定,上述基金份额的转让对价定为 14,239.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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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对方是北京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交易标的是四维互联基金。公司
董事、总经理程鹏先生担任四维互联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规定,四维互联基金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146699
登记管理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 48 号
有效期:自 2019 年 0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07 月 24 日
经营范围:承担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技术合同的
审核、认定和登记工作;承担本委行政审批服务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本
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本市工业
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易会的具体筹办工作。
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
三、四维互联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北京四维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基金编号:SCD226
基金备案日期:2018 年 01 月 31 日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3+2 年,其中 3 年投资期,2 年退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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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规模 50,000 万元,
四维图新投资 11,400 万元,占比基金总规模 22.80%;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
发展服务中心投资 12,500 万元,占比基金总规模 25%
四、此次协议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受让方(乙方):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份额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12,500 万元基金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人
民币 12,500 万元,以下简称“标的基金份额”)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
乙方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按本利之和计算的总转让价款,即
14,239.33 万元。
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甲方将标的基金份额转让给乙方(即
12,500 万元基金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2,500 万元),乙方受让标的
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对应标的基金份额的合法所有者并享有法律规定合伙人应享
有的一切权利。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目前投融资市场及宏观环境影响,四维图新提前购买北京市产业服务
中心持有四维互联基金的股权,可以减少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
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目前资金的整体安排,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
要。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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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四维互联基金(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0 元。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四维图新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
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审议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事项可以减少
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目前资金的整体安排,不会对公司主营
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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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苗 涛 许佳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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