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38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
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维图新”)于2017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设立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
维互联基金”);2019年2月26日,四维图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等的议案》。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规模5亿元人民币,于2017年12月设立,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四维图新投资11400 万元,占比基金总规模22.80%;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12500万元,占比基金总规模25%。经与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沟通协商并按照2017年12月签署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的约定,上述基金份额的转让对价定为 14239.33万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对方是北京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交易标的是四维互联基金份额。公司董事、总经理程鹏先生担任四维互联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四维互联基金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146699
登记管理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 48 号有效期:自 2019 年 07 月 24 日 至 2024 年 07 月 24 日经营范围:承担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技术合同的审核、认定和登记工作;承担本委行政审批服务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易会的具体筹办工作。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 四维互联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名称:北京四维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基金编号:SCD226基金备案日期:2018年01月31日基金的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3+2年,其中3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
基金规模: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规模50000万元,四维图新投资11400 万元,占比基金总规模22.80%;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12500万元,占比基金总
规模25%
四、此次协议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受让方(乙方):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份额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12500 万元基金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以下简称“标的基金份额”)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及支付
乙方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按本利之和计算的总转让价款,即 14239.33万元。
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甲方将标的基金份额转让给乙方(即12500万元基金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乙方受让标的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对应标的基金份额的合法所有者并享有法律规定合伙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目前投融资市场及宏观环境影响,四维图新购买北京市产
业服务中心持有四维互联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减少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目前资金的整体安排,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四维互联基金(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0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八、独立董事意见
四维图新购买北京市产业服务中心持有四维互联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可以减少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目前资金的整体安排,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四维图新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事项可以减
少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目前资金的整体安排,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