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经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践行证券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室、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各子公司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目标)公司廉洁从业管理遵循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长期目标,是加强廉政建设,培育廉洁从业文化,通过创新廉洁从业管理工作方法,构建覆盖公司各层级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各业务种类、各业务环节的廉洁从业管理体系,
形成廉洁从业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促进行业文化建设。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近期期目标,是通过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夯实廉洁从业管理基础,培育廉洁从业氛围环境,积极防范利益冲突,确保不发生重大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事件及由此导致公司及工作人员被监管处罚情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董监高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分别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公司董事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一)确定廉洁从业管理基本制度;
(二)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三)听取公司廉洁从业工作报告;
(四)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倡导廉洁文化;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公司监事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一)听取公司廉洁从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情况及
公司廉洁文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三)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倡导廉洁文化;
(四)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一)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宣导廉洁从业理念,带头践行与积极培育廉洁文化;
(二)落实廉洁从业目标,对公司或所分管领域廉洁运营承担管理责任;
(三)听取公司或所分管领域廉洁从业工作汇报,积极督导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报告本人及所分管领域廉洁从业情况;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第六条(各层级负责人职责)公司各层级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制度与要求,对本单位的廉洁从业承担管理职责,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及规范在本单位的执行:
(一)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及公司要求,加强廉洁从业理念,积极践行与培育廉洁文化;
(二)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教育、培训、监督及自查自纠,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三)报告本人及所在部门廉洁从业情况,不断完善廉洁从业工
作机制体制;
(四)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检查和调研等工作;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第七条(全体员工职责)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廉洁从业理念,积极践行廉洁文化,切实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主动识别、预防、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廉洁从业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发现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涉嫌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项的,应及时主动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日常管理职责)公司设立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廉洁从业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廉洁从业管理,强化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宣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机制,报告廉洁从业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留档保存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底稿等。
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九条(禁止输送不正当利益)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
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按照公司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禁止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投行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融资
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自营、资管及另类投资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经纪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投资咨询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结算交割业务禁止行为)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结算交割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结算交割业务造成不利后果、不良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擅自修改结算交割指令或数据;
(三)侵占或者挪用客户、公司资金和证券;
(四)规避审批程序,违规使用印签;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合规营销,避免利冲)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营销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公司组织对相关营销制度和标准予以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加强保密管理)各单位应加强保密信息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加强第三方支付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明确第三方的资
质条件,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规定。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重点环节管控)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内控机制)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公司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控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由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负责制定事中管控措施;由审计部负责制定事后追责机制。
公司应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有效运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纪委对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财务总部等部门在纪委安排下,配合纪委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公司财务总部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人员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二十六条(培训教育)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廉洁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培育廉洁文化,并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第二十七条(对利益相关方的宣导)公司董秘室、各单位应当分别对公司股东及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其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二十八条(报告机制)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公司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
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公司及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罚则)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评价办法》、《员工违规行为处分办法》、《合规考核及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从重处罚)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办法;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合规风控职务的
人员违反本办法;
(六)公司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从轻或减免处罚)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通过有效的廉洁从业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的,可酌情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修订)本办法由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发布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