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XIANPING LU,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5.4110%的股份,除此之外,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微芯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9日,并同意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3名激励对象授予371.98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9日,并同意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30万份股股票增值权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YICHENG SHEN (签字):
谢峥生(签字):
何杰(签字):
朱静忠(签字):
金霞(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