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于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对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查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龙盘湖的600亩土地一事作出裁定。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因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猴王集团公司本金3451.4万元借款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鄂经初字第一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龙盘湖的600亩土地, 该事项已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现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上述土地中的300亩转让给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鑫茂实业有限公司抵偿全部债务。
二、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被执行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猴王集团公司
宜昌建煌投资有限公司
宜昌千手焊机股份有限公司
3、案由:因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猴王集团公司本金3451.4万元借款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鄂经初字第一号民事调解书(该事项已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确认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龙盘湖的600亩土地。现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上述土地中的300亩转让给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鑫茂实业有限公司抵偿全部债务。
4、诉讼请求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上述土地中的300亩转让给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鑫茂实业有限公司抵偿全部债务。
三、裁定情况
1、解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执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龙盘湖的600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查封。
2、将被执行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龙盘湖的600亩土地中的300亩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武汉鑫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经初字第一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已按2001年12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债务和解协议》进行帐务处理,该裁定使本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债务和解协议》不生效,本公司将追溯调整2002年、2003年利润和资本公积,并因计提利息约190万元而对公司2004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鄂执字第93-2号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