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本公司 |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7,000,000.00 | 2020-6-24 | 2021-6-18 | 否 |
本公司 |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2020-12-24 | 2021-12-23 | 否 |
本公司 |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4,000,000.00 | 2020-3-24 | 2021-3-23 | 否 |
本公司 |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2020-3-23 | 2021-3-22 | 否 |
江西恒大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10,000,000.00 | 2020-3-20 | 2021-3-20 | 否 |
2、上述担保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以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也不向担保方承担担保费用以及其他任何风险责任和附加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主营业务发展。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2021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薪酬制度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执行,薪酬数额符合公司2020年度经营状况,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价值持续增长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公司实际状况,计提依据充分、合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彭丁带、吴志军、刘萍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